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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解读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4-16    点击数: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完善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确保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发展,保障畜产品市场供给。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五)《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六)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任务清单的通知》(川环办函〔202018号)

(七)《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达川区石梯镇等26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达市府函〔2019100号)

(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达川府发〔20196号)。

三、主要内容

2020年我区禁养区个数由2019年的157个调整为132个,调出禁养区25个;禁养区区域面积由2019年的522.96平方公里调整为2020年的320.38平方公里,调出禁养区面积202.58平方公里。

(一)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达川区石梯镇等26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达市府函〔2019100号)文件精神,将《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达川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达市府函〔2017123号)文件批复的“33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为“26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已调整的7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出了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出禁养区范围58.24平方公里。

(二)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文件规定:“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和《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18号)文件规定:“对......十大主要河流及重要支流岸线,根据......河流地形地貌、流域面积范围,因地制宜,科学设置边界范围”的要求,我区境内不涉及省级十大主要河流干流,为强化河长制管理,在2018年我区编制畜禽养殖禁养区方案时,将境内实施河长制管理的省管巴河1条和市管州河、明月江、铜钵河3条及区级18条河流作为了重要支流岸线,对省管巴河1条和市管州河、明月江、铜钵河3条河流常年水面两侧200米以内区域及区级18条河流常年水面两侧100米以内区域纳入了禁养区范围。

(三)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任务清单的通知》(川环办函〔202018号)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确保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清理到位”的要求,因我区境内不涉及省级十大主要河流干流,而相关法律法规对重要支流岸线无具体界定,也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实施河长制管理的河流纳入禁养区范围,故在此次禁养区调整时,为尽量减少我区禁养区范围,保障养殖用地需求,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同时兼顾河长制管理工作,将“境内巴河、州河、明月江、铜钵河4条市级河流干流沿岸两侧陆域纵深各200米以内区域,其余18条区级河流干流沿岸两侧陆域纵深各100米以内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调整为“境内省管巴河1条和市管州河、明月江、铜钵河3条河流常年水面两侧200米以内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将18条区级河流调整出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只保留了省管巴河1条和市管州河、明月江、铜钵河3条河流,调整出禁养区范围144.3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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