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种子)罚〔2025〕6号 | 李从发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 李从发 | 2025年12月1-4日,李从发从拼多多平台佳和农资专营店购回水稻杂交种荃优鄂丰丝苗100袋(500g/袋、50kg)、荃优1606水稻杂交种100袋(500g/袋、50kg),通过微信从遂宁赵冬处购回云海4568玉米杂交种150袋(1kg/袋、150kg)后,在大树、万家乡镇进行销售。截止2025年12月19日,已销售水稻杂交种荃优鄂丰丝苗39袋、荃优1606水稻杂交种51袋,云海4568玉米杂交种107袋,销售价格均是45.00元/袋,销售金额为8865.00元,货值金额为15750.00元。李从发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在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1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