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周伟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案)
来源: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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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

​期限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达川农(屠宰)罚〔20255-1

周伟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案

周伟

202378月份当事人修建了一个简易的屠宰场点有铁质挂架、灶台、铁锅、电动滑轮、待宰圈等屠宰设施设备)。20241224日下午,李光东和周长全将买好的生猪(李光东1头,周长全2)赶到当事人处,25日凌晨,李光东和周长全到达当事人提供的屠宰场点,李光东烧的水,用当事人提供的屠宰工具,然后两人分别屠宰好自己的生猪,李光东给了当事人10/头的柴火费,周长全未付屠宰费用,当事人不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其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人民币拾元整);

2.处罚款5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共计罚没款55010.00元 (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仟零壹拾元整)。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6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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