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1年3月8日,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群众投诉,反映达川区某生猪养殖基地项目拖欠11名农民工工资。接到举报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
经查:2020年11月19日,达州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张某、周某二人签订《达州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某某生猪养殖基地工程施工合同》,将项目承包给张某、周某二人修建,约定由张某、周某垫资施工。张某、周某于当日正式组织人员进场施工,项目于2021年2月9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停工。经办案人员核查,该工程在施工过程实际拖欠任某等11名农民工工资总计131285元。
办案机构于2021年4月19日对张某、周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张某、周某在2021年4月22日17时前付清拖欠的11名农民工工资131285元,二人逾期未履行。
2021年4月28日,办案机构将工程承建人张某、周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达川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依法对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2022年3月,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见证下,当事人向农民工全额兑付了拖欠的工资,农民工诉求得以圆满解决。
法律分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4]10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本案启示:
本案中,项目建设单位达州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张某、周某个人。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办案机构首先将该公司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单位进行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向办案人员提供了经工程承包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工程计量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张某、周某在组织农民工施工期间完成工程总产值共130余万,公司从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经张某、周某同意共支付农民工工资及部分材料款共计1069904元。从工程款支付比例看,已支付的资金足够支付所拖欠的131285元的农民工工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张某、周某二人拒不配合,也未根据办案机构要求接受询问调查,此情形符合人社部[2014]100号文件规定的可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情形。最终办案机构将张某、周某二人作为农民工支付主体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区公安分局。
我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保证农民工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报酬。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进一步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