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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对《达州市达川区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来源: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政法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9-28    点击数: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对《达州市达川区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根据《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达州市达川区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2026年9月28日-2026年10月27日)。公示期间,请以真实姓名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向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政法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818-2550116

联系地址:达州市达川区通州大道66号(区行政中心C栋217室)。

 

附件:达州市达川区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政法委员会

                                                                                                               2026年9月28日


 达州市达川区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平安达川建设,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达州市达川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享有被救助的权利。

第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坚持及时、有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达川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

建立见义勇为联席会议制度,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会商见义勇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推荐拟被区人民政府表扬的见义勇为人员。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工作。宣传、文化旅游、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第二章确认

第七条 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对抓获犯罪分子起了重大作用;

(四)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八条 申报与确认程序:

(一)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或申报见义勇为事迹。有关部门接到反映见义勇为事迹的,应当向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报告。

(二)受理与调查: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到有关反映或申报后,应当会同公安、司法、民政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及时了解、核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一般应在接到反映或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核工作。

(三)评审: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核实情况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评审。

(四)确认:经评审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在报区人民政府确认前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

(一)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申报“烈士”称号的;

(三)社会反响较大需要征询意见的其他情况。

公民对前款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征询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征询机关提出。

第十条 对不宜公开或本人不愿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打击报复。

 

第三章奖励

第十一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

(四)颁发奖金。

以上表彰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区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对见义勇为直系亲属发放5万元奖金;

(二)因见义勇为受伤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确认的伤残等级颁发奖金。具体标准为伤残等级为十级的颁发1万元奖金,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增加0.3万元奖金;

(三)见义勇为人员未致伤残的,颁发0.5万-1万元奖金。

第十三条 获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享受如下特殊照顾:

(一)符合就业条件的,享受优先待遇;

(二)本人或其子女符合征兵条件且自愿的,优先推荐应征入伍;

(三)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建部门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

(五)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在区属学校就读的,符合助学金或困难补助发放条件的,优先享受助学金或困难补助。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所需经费按照政府投入和基金募集相结合的方式保障:

(一)财政保障,当年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伤残等级鉴定、宣传见义勇为事迹等支出,由财政保障,实行一事一议。

(二)基金保障,区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由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管理。基金来源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赠、基金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主要补充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抚恤、宣传,资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困难问题等。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及捐赠人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由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核实后,报原批准机关取消表彰、奖励,追回所获奖励、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推诿、拖延或拒绝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造成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市相关上位规范性文件对本办法规范事项作出修订或出台新规定的,本办法相应内容依照上位文件要求同步调整,经修订后重新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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