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烟草专卖局关于 《达州市达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达州市达川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达州市达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达州市达川区烟草专卖局依法修订《达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征求各界对本规划的意见和建议,欢迎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划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6年07月07日至2026年08月06日24时00分。
二、征求意见建议提交方式:
(一)信函。联系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达州市达川区达川区汉兴大道二段530号),请在信封上注明“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等字样。
(二)电子邮箱。邮箱号码:49172797@qq.com,请在标题注明“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等字样。
(三)现场提交的方式。达州市达川区烟草专卖局(达州市达川区达川区汉兴大道二段530号),反馈时请注明“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达州市达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达州市达川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07月07日
达州市达川区烟草
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26版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达州市达川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达川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定按照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制定。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充分体现城市和农村以及不同业态之间的区别,综合考虑区域单元功能、经济发展规划、人口流动趋势以及卷烟经营需求程度等因素,利用“总量+间距”模式进行差异化布局。达川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区域单元进行数量设置,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一年不超过一次并公告实施。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等于或大于设置数量时实行轮候,按照轮候先后顺序退一进一,进行实地核查并审批。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
第五条 以乡镇(街道办)为最小单元,结合该单元地域面积、人口密度、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单元零售点数量。当规划单元区域内的零售点达到数量上限时,该市场单元内不再核发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为雪茄烟专业店,需满足以下条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的非雪茄烟专业店的参照:
(一)在行政区域内共设置10个雪茄烟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后,采取退一进一方式排队轮候;
(二)雪茄烟专业店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30米;
雪茄烟专业店,若需增加或者变更许可范围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七条 零售点应当符合以下间距标准且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
(一)达川区城区(杨柳、翠屏、三里坪、斌郞、明月江、石板街道办;河市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
乡镇街道(包含撤乡并镇后形成的社区)零售点单边间距不少于50米;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申请新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距离进出口通道中小学不得少于50米、幼儿园不得少于30米;
(四)机场、铁路广场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五)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100米。新办时业态类型无法确定的可归为其他类业态;
第八条 下列区域零售点应当符合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不受距离限制(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距离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执行):
(一)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部,不足200户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二)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集贸市场内部,受本区域规划卷烟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固定商铺的商户达到100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固定商铺不足100户但不低于50户的可根据需求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工业园区、大型厂矿内售点可根据需求设置不超过5个;
(三)旅游景点服务区(游客中心)可以设置不超过5
个零售点;
(四)行政规划为村(含村社区)的区域内零售点不超过3个;
(五)高等院校内每1000人设1个零售点,同一校园内不超过5个;部队营区、监狱,可设置1个零售点;铁路、机场候车(机)厅内可以设置不超过5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等交通枢纽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安全措施齐全的加油站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但该零售点在中小学进出口通道50米内、幼儿园进出口通道30米内,在医院内、医药超市(店)内、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场所以及其他易对卷烟造成污染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第三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优抚政策及禁止情形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距离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执行)但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以满足内部消费需要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无另设店招);
(二)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
(三)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烟草专业店、便利店。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距离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执行),且不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
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有效期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或学校和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已搬迁过的持证户,在以上客观原因消除后以及因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距离调整,持证人对迁址许可证申请歇业的同时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的;
3、经营主体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类型发生变化,同一经营者或法人(其他组织)原址新办的。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最小间距(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距离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执行),但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
(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含军人残疾)、烈属,凭本人相关有效证明或证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其间距按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且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二)不具备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监护人持相关有效证明或证件,由监护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其间距按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该政策仅享受一次)
智力残疾:一、二、三级;
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三)因学校和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等因素导致经营地址在本《规定》禁止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申请歇业后一年内重新申办,其另行选址的申办地址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其间距按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且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其间距按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且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
(五)在原发证机关辖区范围内连续经营5年以上,且最近2年以上无烟草专卖违法违规处罚记录的持证人,因租金上涨、门店收回等客观原因办理歇业或注销手续后,经发证机关核查后在3个月内于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原持证核定经营地址距离30米内)其他经营地址申请新办零售点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其间距按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测量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各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是指距离测算标准为行人可正常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统一使用检定合格激光测距仪,执法记录仪全程不间断记录,归档保存≥5年。测量精度保留1位小数,误差±0.5 米。零售点之间,及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附实地核查测距标准参考模版):
(一)进出口的选择:按距离最近一侧可正常通行进出口为测量基点;
(二)测量起始点与终止点的选择:距离最近的进出口可行可视的墙立面、柱边线等边界;
(三)道路同侧情况:无障碍物或可跨越的低矮障碍物时,按申请点至参照零售点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有不可跨越通行的障碍物时,按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绕过障碍物的可正常通行最短距离。
(四)道路对侧情况:按申请点至参照零售点遵守交通规则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
(五)路口拐角情况:按申请点至参照零售点贴近墙角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
(六)特殊情况:①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有楼梯、自动扶梯的,按斜坡长度进行测量;有直升降电梯的,从申请点至进入电梯口再以出电梯口至零售点进行测量;②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测量以两点之间直线距离进行测量。
(七)申请人对测距有异议,3 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区局5 个工作日内组织无利害关系人员重测,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轮候制度
轮候制度是指实施数量调控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户数时,发证机关遵循“退一进一”的原则,按照排队轮候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办理的管理制度。申请人经营场所位于饱和市场单元,被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可以申请排队轮候。依法受理核查,符合其他条件但超容量的申请人,不得以轮候代替受理。取得市场经营主体的预售期房,暂时不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被发证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可以申请排队轮候(附轮候告知书、轮候申请书、轮候信息变更申请书)。
第十五条轮候申请人应确保申请排队轮候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信息、本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登记事项与到号后的许可证新办申请相关材料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轮候申请人应确保在轮候过程中经营主体和经营地址不发生实质变化。轮候过程中发生企业名称、组成形式、申请人联系方式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发生变化后及时向发证机关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登记信息变更申请书》,由发证机关审核存档。
第十七条 当轮候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区域单元由“饱和”变为“非饱和”时,可办证名额优先轮候申请人,发证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排队轮候次序通知相应轮候申请人提交许可证新办申请。
第十八条 轮候申请人应在接到到号通知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轮候申请人不得调换、转让排队编号,不得利用排队编号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轮候资格作废,发证机关以短信形式告知,并按照轮候次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许可证新办申请:
(一)轮候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的;
(二)按照轮候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
(三)许可证新办申请的主体、经营地址与申请编号登记信息不一致且前期未进行变更登记的;
(四)轮候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经发证机关核查后发现不符合办证条件的;
(六)因轮候申请人原因导致轮候资格作废的其他情形;
(七)以实地核查完成做出不予许可进入轮候超过6个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适用本规定申领、变更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应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有明确的地址门牌号(含行政主管部门、责任管理部门编号),与其他功能区域有独立的地理、物理界限,能区分经营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营业面积”,是指房屋管理部门核定的面积、房屋合同备案表中的面积;如不能提供屋管理部门核定的面积、房屋合同备案表面积的以执法人员实地核查的合法、有效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与生活区域相独立,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仓库,流动摊点(车、棚)、没有物理隔断的摊位、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不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其他类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21)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足”“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的表述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电子烟零售点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局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达州市达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达川府办〔2022〕17号)同时废止。遇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实地核查测距标准参考模版
一、测距基本要求
(一)间距通常是指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具体测量方式参见文中绘图。
(二)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固定障碍物。固定障碍物是指原设计用途中就已存在的障碍物,如道路上的固定花圃(盆)、立柱、台阶或其它固定障碍物,依法依规设置的隔离护栏、护墙、花坛、绿化带等行人不得或无法逾越的市政设施。其他个人或单位设置的障碍物、可移动物体或物品,不作为固定障碍物。
二、测距具体情形
(一)城市道路区域
1.无固定障碍物的情形:道路中间无固定障碍物,以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具体测量标准如下图:
(1)城市道路中没有标线的街道(含单行道、步行街、未划线的街道)

(2)城市道路中有交通标线的街道
无斑马线道路

有斑马线道路

十字路口道路

2.有固定障碍物的情形:道路中间存在依法依规设置的固定障碍物,以绕过该障碍物之后可通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具体测量标准如下图: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
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间隔距离。具体测量标准如下图:

(二)非城市道路区域
1.非城市道路区域测量以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为准。具体测量标准如下图:

2.非道路区域多层建筑测量方式。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有台阶、楼梯、扶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有直升电梯的,层高不作为测算距离(有电梯均视为可通行,不考虑电梯的好坏)。具体测量标准如下图:

3.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区内部距离测量标准,以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为准。具体测量标准如下图:

注: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等上述未罗列的情形,由属地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排队轮候告知书
尊敬的申请人:
为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行政管理服务,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告知内容,并按照您本人真实意愿决定是否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
一、根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申请人经营场所位于饱和市场单元,被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可以申请排队轮候。
二、申请人提交排队轮候申请,经发证机关审核后获得排队轮候编号,排队轮候的编号和次序以登记的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三、轮候申请人应确保在轮候过程中经营主体和经营地址不发生实质变化。轮候过程中发生企业名称、组成形式、申请人联系方式等登记事项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后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作出相应修改。
四、轮候申请人应在接到到号通知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发证机关将依法进入受理、审查(含实地核查)、审批、决定等程序。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轮候资格作废,发证机关按照轮候次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许可证新办申请:
(一)轮候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的;
(二)按照轮候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且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的;
(三)经发证机关核查后发现不符合办证条件的;
(四)许可证新办申请的主体、经营地址与申请编号登记信息不一致,且前期未进行变更登记的;
(五)轮候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因轮候申请人原因导致轮候资格作废的其他情
形;
(七)以实地核查完成做出不予许可进入轮候超过6个月的。
六、排队轮候时长由所在市场单元饱和情况决定,无法预测具体等待时间。轮候申请人可以通过发证机关政务服务窗口查询当前轮候次序。
七、城市建设,周边持证户经营状态,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离等情况变化,均可能影响许可证办理实地核查结果。排队轮候到号后,能否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到号受理申请后依法审批的实际情况决定。
***烟草专卖局
***年**月**日
被告知人签名(捺印):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申请书
***烟草专卖局:
我(我单位)已认真阅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排队轮候告知书》内容,承诺遵守《**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制度》相关规定,于****年**月**日向贵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申请排队轮候的经营场所位于XXXX街道。登记申请信息如下: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新办申请不予许可决定书文号:***(非必填);
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详细地址:***;
企业名称:***;
组成形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申请人联系方式:***(至少预留两个联系方式)
申请人签名(捺印):
申请时间:****年**月**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登记信息
变更申请书
***烟草专卖局:
本人于***年**月**日向贵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申请排队轮候的经营场所位于****街道***号(排队轮候编号:****)。
申请变更登记信息如下:
事项 | 登记信息 | 变更信息 |
企业名称 | ||
组成形式 | ||
申请人联系方式 |
申请人签名(捺印):
身份证号:
申请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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