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景市镇关于印发《景市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景市镇
发布日期: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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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委发〔2019〕41号

各村(社区)、镇级部门:

经镇党委研究同意,现将《景市镇道路交通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达州市市达川区景市镇委员会

 达州市市达川区景市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

景市镇道路交通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等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有效预防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党委、政府、站所以及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其班子成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的原则,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镇党委、政府、办所以及村两委应当共同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党政统一领导、交管办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严格自律、社会广泛监督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良好格局。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镇党委、各支部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三)将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我镇党委、政府、办所、村两委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将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作为党委(党小组)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村民委员会等人民团体围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广泛参与、主动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量。

(七)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职责的督促检查,支持政府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

第五条  党委、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将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四)支持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考核的力度,严格考核和奖惩。

(六)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七)组织开展重点路段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运营行为。

(八)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完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依法组织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处理意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工作机制。

(十)鼓励、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  镇政府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机制

第八条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制。镇党委、政府、村两委、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

第九条  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机制。

(一)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在目标考核和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把事故预防、指标控制、安全责任事故作为考核重点,将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考核村两委、办所以及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镇党委将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村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镇人民政府和各村(社区)、镇属事业单位每年签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认真督促落实。

第十条  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决策机制。镇党委、镇政府要定期不定期听取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党委、镇政府每年召开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镇党委、镇政府每年听取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不少于4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不少于1次,分析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各村、镇属事业单位每年研究部署本辖区、本行业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

第十一条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学习培训机制。镇党委会、镇政府例会每年安排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题学习不少于1次。各村、镇属事业单位均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相应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监管技能。

第十二条  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调研检查机制。镇党委、政府、村两委、事业单位及其工作部门干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调研检查工作。镇党委、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不少于6次。

第十三条  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督办机制。镇政府每年确定一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予以挂牌督办,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实行跟踪督办。

第十四条  完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镇党委、政府、村(社区)两委、事业单位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要按照“三个必须”以及“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接到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镇党委、镇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程序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

(二)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镇党委、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监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国家另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通报和约谈工作机制。

镇交管办每季度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提出建议意见。镇交管办每季度向村两委通报1次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生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镇交管办予以警示通报。

第十六条  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述职机制。村(社区)两委、事业单位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凡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人(含3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地村两委和相关单位向镇政府专题述职。

第十七条  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对村两委和单位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进行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村、企事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在施行过程中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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