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区九岭镇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管村镇
发布日期: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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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府发〔2019〕105号

各村(社区)委会、镇级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达州市达川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达川防应指〈2019〉7号)》精神,为切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攻坚战、持久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落实属地管理

(一)强化落实村属地管理责任。镇驻村干部、各村(社区)委会对辖区内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坚持以本村、社为非洲猪瘟防控“作战”单位,根据本村防控工作需要,制定严格的综合防控措施。全面建立完善村干部包社、社干部包户的分片包干责任制,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实行网格化管理,组织、督促落实疫情排查、应急处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养殖环节消毒、生猪进出管控等防控措施。

(二)强化落实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各养殖户、屠宰、运输、加工、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者是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者,必须自觉增强防疫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规范落实生猪及产品调运申报、环境和车辆消毒、非洲猪瘟自检、病死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养殖环节监管措施

(一)全面建立生猪户口制和旬报月报制。各村、社对散养户生猪存栏、调入、调出、死亡等情况,实行动态管控,散养户由各社社长负责逐户登记造册(并留一份存档),将花名册交村副主任汇总(并留一份存档)交镇畜牧兽医站。即:各社社长每月9、19、29日对生猪户口情况汇总一次,上报各村副主任。各村副主任每月10、20、30日对生猪户口情况汇总一次上报镇畜牧兽医站。镇畜牧兽医站每月1、11、21日汇总一次并由镇领导签字盖章上报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二)全面落实监督巡查制。镇人民政府不定期安排人员对各村的巡查工作进行督查。各村委会巡查各社频率不得低于每十天一次,并实时更新生猪户口。重点巡查生猪发病死亡、调入、调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宣传非洲猪瘟防控知识特别是限制调运政策、调入调出生猪必须申报、圈舍环境消毒、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有关规定。巡查中发现病死猪,要立即报告并指导业主按规定无害化处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报告镇畜牧医站上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所有监管巡查、检疫、执法以及保险理赔等人员均不得擅自进场入户,要充分利用访谈、视频、微信、电话等方式开展指导服务、督导核查等,防止人为传播疫病。

三、严格落实生猪及产品调运监管措施

各村(社区)委会按上级要求严格落实现行生猪及产品调运管控措施的同时,重点落实好以下措施:

(一)根据当地及周边地区生猪疫情、生猪及产品调运等情况以及养殖密度、地理环境等因素。按照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规定,采取隔离观察、暂停调运等临时性管控措施,严格限制生猪及产品从高风险区域向低风险区域调运。加强对生猪配种风险管控,提倡人工授精,禁止种公猪擅自到周边养殖户配种。做好5类危险人员(兽医人员、巡查检疫执法人员、保险理赔人员、养殖人员、屠工)管控工作。

(二)根据目前情况,管控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1.即日起,镇外所有散养生猪暂停引入我镇饲养。

2.规模场生猪符合“点对点”调运的必须到达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取得备案手续后,凭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报告、调入地备案手续“点对点”调往备案场地。

3.生猪产品必须是鑫源屠宰场的。且要有效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报告和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在我镇区域内销售。

4.各村(社区)委会加强生猪贩运户监管,严禁生猪贩运户进村入户收购、贩卖生猪。

四、严格落实各环节清洗消毒工作

各村(社区)委会要严格监督养殖户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农牧发〔2019〕5号)和非洲猪瘟防控重点环节消毒技术指南(川防应指〔2019〕8号),落实清洗消毒措施,降低病毒污染面和疫病传播风险。

(一)集中统一开展养殖环节大消毒。2019年7月10日至8月10日,统一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生猪散养户大消毒行动。各村、社具体组织实施,确保每周至少二次对所有散养户圈舍及周边环境进行全覆盖彻底消毒。

(二)加强肉贩摊位、工作人员、活畜市场消毒。运输车辆装运生猪及产品前,承运人及车辆必须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装运。

             达州市达川区九岭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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