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城区洗车场(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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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府办〔20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达州市达川城区洗车场(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

达州市达川城区洗车场(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区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减少扬尘污染,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洗车场管理的通知》(达市城管发〔2018〕338号)《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达川区部分行业明确主管部门的通知》(达川编委〔201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达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办洗车场(点)、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清洗保洁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城区,是指达川城区三里坪、翠屏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达川区城管分局主管达川城区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  达川区城管分局在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城区洗车场(点)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二)对城区洗车场(点)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监督管理;

(三)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  洗车场(点)管理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区住建局:负责新建洗车场(点)的规范选址,合理布局。监督管理排水管网连接不规范、污水处理设施不合格、污水横流、损坏市政设施等行为。

区环保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配合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城区洗车场(点)。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监督、检查、管理洗车场(点)乱停乱放车辆行为和存在影响道路通行、交通安全隐患的行为。依法查处非经营者占用人行道、公共道路洗车的行为。

区商务局:负责办理洗车场(点)营业执照,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管理洗车场(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区消防大队: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管理法规的规定,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管理洗车场(点)。依法查处占用消防通道进行洗车的行为。

三里坪、翠屏街道办事处:配合主管部门清理整顿本辖区的洗车场(点),参与新建洗车场(点)的选点、方案审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区消防大队、三里坪街道办事处、翠屏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是达川城区洗车场(点)设置、开业联审和年度评估工作成员单位,应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禁止在城区中心区域的东西干道(龙郡隧道口至移动公司大楼)、华蜀路(达川区公安局办公楼至凤凰大桥)、兴盛街(一新国际项目至137地质队办公楼)、西环路(区教育局办公楼至通川桥南头)、万达路(市水务局办公楼至凤凰大桥南头)、南坝路(红旗大桥至州河大桥)、汉兴街、杨柳路(区国税局办公楼至莱克汽车城)、东环南路骑龙大道(高管处办公楼至中央公园项目)等城区主要干道两侧的门市内设置洗车场(点)。

第八条  洗车场(点)应具有与洗车规模相适应的等候区、冲洗区、擦车区,具有装饰美容功能的洗车场(点)应有装饰美容区;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洗车场地,场地规模不低于100平方米(洗车区不低于24平方米,清洗间内净高不得低于4米),并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租用手续;在小区内设置洗车场(点)的,必须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九条  洗车场(点)应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要求,不得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严禁冲洗、擦洗车辆占用公共通道、消防通道和公共场所。

第十条  洗车场(点)不得损坏市政道路、雨污管网、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水不得流到室外,应具备与洗车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沉沙池和隔油池,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淤泥及时清运,噪声达标排放,保证洗车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  设置洗车场(点)需先向区城管分局提出申请,经区城管分局会同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市交警直属二大队、区消防大队、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联审同意后方可建设。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区城管分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区城管分局会同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市交警直属二大队、区消防大队、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联审会议验收合格的,由区城管分局向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经营者凭验收合格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运营。

第十二条  城区洗车场(点)要标明名称,场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洗车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第十三条  城区洗车场(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城管分局应当责令其撤除、整改或者停业整顿:

(一)未经区城管分局批准擅自建立城市洗车场(点);

(二)强制清洗的;

(三)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者污泥的。

第十四条  区城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投入运营的城区洗车场(点),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依法整治现有的洗车场(点);

(二)未经批准开办且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城区洗车场(点),或虽经批准开办但不符合建场条件、设备简陋、强制洗车、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管理混乱的城区洗车场(点),由区城管分局会同区住建局、环保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对符合城区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建设条件,且经过整改、符合标准的洗车场(点),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现场勘验后,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重新登记;

(四)对设置在住宅区内或周边的洗车场(点),因噪声扰民等原因,引起群众投诉的,引导其迁出城区密集区或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达川区城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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