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盛强石业有限公司)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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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环罚〔2018〕72号

 

达州市盛强石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12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沉淀池内泥沙进行填埋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造成部分污泥流失至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2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2月21日以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川环罚告字〔2018〕7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裁量标准“初次违法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小写:1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达川支行

户名: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       

账号:2317577109026406303

备注:写明系达川区环保局罚没款项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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