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委发〔2019〕19号
各村(社区)党支部、相关单位:
《渡市镇全面落实湖长制工作方案》已经渡市镇党委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委员会 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8日
渡市镇全面落实湖长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3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达市委办发〔2018〕21号)和区委办公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六次全会各项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先、保护为主、依法管护,坚持问题导向和“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原则,根据实际,分类施策,实施更严格的湖泊管理保护措施,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全面落实湖长制工作,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大力推进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构建山清水秀的生态环境支撑,为建设幸福美丽达川、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2018年10月底前,出台镇级湖长制工作方案,建立完善镇村二级湖长体系,健全完善全镇河堰塘等水域(含堰塘、渠道、塘坝)名录,研究提出全镇河堰塘等水域年度目标、问题、任务(措施)、责任“四张清单”,公示公告镇村二级塘长;2018年12月底前,在河堰塘等水域全面建立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2019年6月底前,修编完成镇级“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到2020年,全镇河堰塘等水域管理责任进一步明晰,各级河湖长和有关部门履职到位,联防联控机制有效运行,重大问题得到解决;水资源保护进一步加强,基本完成河堰塘等水域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确保各类水体数量不减少,面积形态总体稳定,公益性功能不衰减,开发利用管控有效,蓄泄自如,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等要求相适应;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河堰塘等水域水质全面达标,集雨区内汇入河堰塘等水域的水污染物排放问题持续下降,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功能进一步提升,河堰塘等水域的重点生态区得到有效保护与修复。
二、组织形式
(一)实施范围。为确保所有水域责任主体明确,并做到河长制湖长制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网格化管理,在河、塘长制的基础上,将辖区内所有山坪塘纳入河长制实施范围。
(二)组织体系。实行镇总河长负责制,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体制,与河长制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落实、统一督查、统一考核。按照小(一)型水库由区委、区政府设区镇村三级库长、小(二)型水库及塘坝设镇村两级库(塘)长的原则,完善设立库、塘长。
(三)工作职责。镇级河、塘长为湖库等水域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河、塘的管理保护工作负总责,村级河、塘长对本辖区内河、塘的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村级河、塘长负责贯彻落实镇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及镇总河长会议等确定的事项,组织领导相应河、塘的管理保护工作。
镇河长办公室制定“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问题、任务(措施)和责任“四张清单”;牵头整治围垦堰塘、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对跨区域的河、塘明晰管理责任,协调关联河流的联防联控;督查督导、考核评估和激励问责下一级河、塘长履职情况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统筹协调解决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镇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河堰塘等水域管理保护工作负指导、管理、监督、协调责任,协同推进各项工作。镇级河长制办公室履行统筹、指导、协调、督导、考核职责,统一组织实施责任范围内河长制湖长制具体工作。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严格水域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堰塘等水域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责任单位:水利站、国土站、环保所、农技站、林业站、相关村社区)
严格控制河堰塘等水域的跨越、穿越、临水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不利影响。(责任单位:国土站、环保所、规建办、水利站、农技站、林业站、相关村社区)
涉及河堰塘等水域开发利用的流域、区域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河堰塘等水域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责任单位:环保所、规建办、水利站、农技站、林业站、相关村社区)
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违法占用河堰塘等水域。严格管控围网养殖、采砂等活动。加强对河堰塘等水域的围网养殖、非法采砂取土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排查。(责任单位:水利站、国土站、规建办、农技站、林业站、相关村社区)
(二)强化岸线管理保护。实行河堰塘等水域岸线分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支持生态旅游发展,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水库岸线自然形态,逐步恢复堰塘岸线生态功能。(责任单位:水利站、国土站、环保所、规建办、林业站、相关村社区)
沿河堰塘等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责任单位:国土站、规建办、相关村社区)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河堰塘等水域水资源保护。严格河、塘坝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堰塘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责任单位:水利站、规建办、环保所、农技站、相关村、社区)
深入推进治污减排,加强污染源监管,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库、入渠污染物总量。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应认真排查污染源,制定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河堰塘等水域水质;水质达标的,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水库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逐步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对水库和渠道周边及入库、入渠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船舶污染等综合防治。(责任单位:环保所、规建办、水利站、农技站、畜牧站及相关村社区)
加强堰塘、渠道汇水范围内镇村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责任单位:规建办、环保所、水利站及相关村社区)
严格入塘、入渠排污口监管,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塘、入渠的排污口,确保得到有序整治并逐步减少。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排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水利站、环保所、规建办及相关村社区)
(四)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强化水功能水质管护,推进河、塘坝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堰塘河流整治。加强饮用水源生态环境管理,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河、塘,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环保所国土站、规建办、农技站、水利站及相关村社区)
加强塘区和渠道周边污染监管和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区,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改善水环境。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河、塘坝,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水库、塘坝、渠道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水体的流动性。(责任单位:水利站、国土站、环保所、规建办、林业站、农技站及相关村社区)
(五)开展生态治理与修复。实施河、塘坝、渠道健康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制度、评估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摸清河、塘坝、渠道生态系统状况与社会服务功能状况。(责任单位:环保所、水利站、农技站、林业站及相关村社区)
加强堰塘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堰塘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责任单位:水利站、环保所、农技站、林业站及相关村社区)
加强堰塘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责任单位:农技站、林业站及相关村社区)
严格保护生态环境良好的河、塘坝,积极推进生态恶化等水域的治理与修复。(责任单位:财政所、环保所、农技站、林业站及相关村社区)
(六)健全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司法所、规建办、水利站、派出所、环保所、农技站、林业站)
开展专项行动,坚决清理整治围垦、侵占水域及乱倾乱倒、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库等水域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堰塘等水域的动态监管。(责任单位:规建办、水利站、派出所、环保所、农技站、林业站及相关村社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村要把落实湖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人员,制定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要进一步细化实化塘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充分发挥村级塘长前沿作用。要落实河堰塘等水域管理单位,强化部门联动,确保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社会各界管理保护水环境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通过湖长公告、河长公示牌、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鼓励、引导民间环保组织有序参与监督。
(三)建立长效机制。河、塘坝、渠道的管理保护方案纳入相应“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确有必要的可另行编制。继续推进森林、水流、耕地等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多元化补偿投入机制。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市场机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培育壮大环境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市场主体,健全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
(四)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湖长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河、塘坝、渠道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