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发〔2018〕148号
各村(社区)支部、乡级各单位:
现将我乡《关于加强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办法(试行)》《党政“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重点岗位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权力运行平台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权力运行监督问责办法(试行)》等“1+7”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江阳乡委员会
2018 年11月12日
关于加强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及市委四届五次、六次全会部署安排,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压紧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为加快建设四川东出北上综合交通枢纽和川渝陕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提供坚强保障,根据《达州市委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共达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幸福美丽达州的决定》要求,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权力关进“制度铁笼”。市委四届六次全会对加强权力监督工作作出了进一步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创新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有效载体,是深化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治本之策。各级党组织及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实施,积极规范权力行使,扎牢不能腐的制度笼子,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和作风保障。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省纪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四届五次、六次全会部署安排,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为契机,坚持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广大干部群众,坚持目标定向、问题导向和创新取向,坚持精准施治、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权力运行三维立体智慧监督体系,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大幅度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目标任务。以全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为对象,以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集中岗位或资源密集领域公职人员为重点,以权力定界定岗定责为基础,以同步同轨同向监督为核心,把党内监督、机关内部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起来,发挥“制度+平台+公开+监督”聚合效应,建立起“权力配置、程序控制、信息公开、多元监督、责任追究”为一体的权力运行完整监督链条,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一并关进严密的制度笼子,构建起覆盖市县乡村全层级、内权外权全领域、决策执行全过程、事前中后全时段、体制内外全方位的“五全”监督体系。
二、厘清权力边界,优化权力结构
(一)建立权力清单。梳理法定职权特别是管人、管钱、管物、管项目等方面的职权,建立法定职权目录并予以公示,合理分解、科学配置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党政部门的职能职权,做到“全部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二)规范权力行使。全面梳理各级各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职责、权限,明确权力范围、行使条件、运行程序、办结时限和责任要求,让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规范行使。
(三)实行分权制衡。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党政“一把手”对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四个不直接分管”,构建“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施结构防控,切实做到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评审、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分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交易、评审、监督分离,政府采购管、采分离,评审专家管、用分离,行政执法事项调查与决定分离。
三、规范决策行为,依法民主用权
(一)规范决策程序。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与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要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咨询权威部门(单位)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按照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和廉洁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风险评估报告由同级纪委存档备查。
(二)规范会议决策。会议议题要充分酝酿,防止临时动议或以碰头会、议商会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进行决策。遇到特别紧急的事项,事后应及时通报。党政分设的部门,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行政负责人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实行集体议事党政“一把手”末位表态发言。建立决策全程纪实留痕制度。
(三)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制定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办法。重大决策中要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邀请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群众代表、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参与旁听。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责范围内的职权。
(四)规范决策监督。党委要细化议事决策规则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要严格按照议事决策规则进行。会议讨论时纪委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地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
四、强化执行监督,确保执行到位
(一)强化决策执行。健全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估制度,适时调整、修正不当或不合时宜决策。
(二)强化科技防控。采取“互联网+”方式,将权力事项、运行流程、风险防控、监督问责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构建起三维立体智慧监督平台,切实把权力关进“数据铁笼”。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运用权力运行平台监督权力运行情况,把关运行环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充分运用权力运行监督系统,采取同步同轨同向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抽查审计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所有公权力行使过程的全覆盖监督,建立健全发现问题线索和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反馈机制,把监督权一并关进数据笼子。大力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加大数据通报和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推动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手段,实现对腐败问题的精准治理。
(三)强化公开透明。大力推进党务、政务、司法、村(居)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编制公开目录,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落实公开责任,确保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新公开方式,运用“互联网+公开”方式,公开权力事项、办理条件、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办理结果,将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纳入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和评议,建立完善“不良评价”谈话提醒、信访举报快速查处和反馈机制,倒逼行权规范。
(四)强化合力监督。各级党委巡察机构要将权力运行纳入巡察的重要内容,着力发现问题,充分发挥“利剑”作用。强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健全完善校务、厂务监督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深度延伸。探索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搭建由“两代表一委员”、群众代表、专业人士等参加的多层次、多形式的问廉平台,让监督无处不在。建立健全社情民意收集、问题线索处置机制,及时回应社会群众关切,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五、实施风险管控,跟进全程监督
(一)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绘制廉政风险防控图,动态监控权力运行流程中的廉政风险。对风险单位和风险岗位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对一级风险单位和风险岗位进行重点监控,对关键环节主动介入,抓好现场监督。定期对权力运行廉政风险防控情况进行抽查审计评估,对风险点位、等级、防控措施进行调整修正。对重点风险岗位人员定期开展廉政风险教育,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
(二)深化问题预警处置机制。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特别要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廉洁性风险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置。
(三)深化干部日常监督机制。完善干部廉政档案,建立个人有关事项抽查走访制度,并分层分类在一定范围通报。探索建立干部日常监督网络平台,对干部品德、廉洁从政、权力运用、作风建设等进行全面监督评估,作为党员干部管理考核、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一步强化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用人责任审计、编制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
(五)深化述责述廉制度。全面推行乡党政“一把手”向区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基层站所负责人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向乡党委、纪委述责述廉,并接受询问、质询和评议。述责述廉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重点服务对象参加,书面征询其评价意见。乡纪委要将平时考核和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通报,为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提供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刚性约束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办法,制定并严格执行权力运行监督问责办法,严格实行“一案双查”。乡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肃查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不力以及权力行使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违规用权、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
(二)建立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执纪监督、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协调衔接工作机制,以及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机制,对公职人员在权力运行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认真落实容错纠错制度。全面落实《达州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积极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干部澄清是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行为,旗帜鲜明地为那些改革创新、担当干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七、强化组织保障,推进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及其系列制度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党委(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精心组织实施,带头遵守制度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权力运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乡纪委监察室牵头召集,成员单位由乡党建办公室、乡综合办公室、乡信访办公室、乡财政所等部门组成。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及其系列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增添工作措施,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党组织要经常开展对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法纪教育、正面典型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引导督促党员、干部依法用权、公正用权、廉洁用权,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服务。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理念思路和主要内容,大力宣传我市的创新举措、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为深入推进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将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及其系列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各级党组织要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分析研判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监察专责,对权力运行及其监督体系建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力度,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严明的纪律确保权力依法、规范、公正、高效、廉洁行使。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乡党委、政府监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 重大决策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和重要工作的部署安排意见;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与意识形态方面的重要工作;
(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四)土地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安排、检查考核、重要案件的处理;
(六)班子成员分工、机构编制设置与调整的研究决定,以及干部职工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八)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重大问题的处置和应对方案;
(九)管辖范围内资源、资产、资金等“三资”管理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大宗物资的采购或处置;
(十)涉及全局性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方案,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等;
(十二)其它需要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一)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等事项;
(二)上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大工程主要负责人的选聘任用;
(四)本级人才引进政策;
(五)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六)按规定确定或向上级推荐、申报本级管理干部及单位各种个人或集体荣誉称号的授予等;
(七)其他重要的干部人事工作。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一)政府各类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
(二)大型设备和重要技术引进、重要物资设备购置和服务购买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三)重大工程项目;
(四)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
(一)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调整,财政决算草案的编制;
(二)大额经营性、公益性资金安排、使用;
(三)重大捐赠、赞助;
(四)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八条 决策前应做到:
(一)应当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相对较强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公示、听证和民意调查制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干部选拔任用,组织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求同级纪检机关的意见,纪检机关要严把人选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按照规定向组织部门回复意见。对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活动,在决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二)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应由党委会及党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名义或领导签批等方式作出决定。
(三)“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书面送达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九条 决策会议应做到:
(一)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作汇报,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二)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监督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员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听取意见和建议。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邀请专业人士、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参与旁听。涉及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事项,应邀请群众代表、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参与旁听。
(三)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一把手”实行末位表态,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应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讨论时纪委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地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进行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集体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逐个表决。对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应当暂缓决定。
(五)会议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因突发和紧急事件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应及时通报班子成员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条 决策后应做到:
(一)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对决策事项组织实施,遇到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落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二)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坚决执行。
(三)重大决策施行满一年或者决策施行期间因情势变更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施行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决策执行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按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重新决策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领导班子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除依法不宜公开外,均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出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对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进行终身责任追究。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的;
(二)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且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六)未提供真实、全面情况或误导造成决策失误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政“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和约束机制,特别是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带动和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行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政‘一把手’”,包括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由副职主持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工作。上述工作须经集体研究,授权其他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
第四条 党政“一把手”对本地本部门(单位)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工作负总责,分管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政“一把手”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凡“三重一大”事项均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全程参与监督。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党政“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定调,须经班子成员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态度和意见,然后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或决定。会议内容要据实记录,整理保管好相关档案。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党政“一把手”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备忘留查。
第六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涉及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的一般性问题,由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经分管副职审批后,报党政“一把手”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执行。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根据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地本部门(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并由本地本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留存备查。
第八条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预警工作。突出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查找廉政风险,开展风险教育,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预警措施。
第九条 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其他班子成员的监督管理,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党政“一把手”和其他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将本地本部门(单位)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等工作开展情况在党委(党组)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条 结合党务政务公开,对“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内容在本地本部门(单位)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和落实具体措施,对本地和监督的部门(单位)“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每年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党政“一把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拒不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规定的;
(二)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三)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分管副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权力运行流程、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党政“一把手”,是指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副职主持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引领,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
第四条 建立健全日常谈话提醒制度。各级党组织要把谈话提醒作为强化党员干部日常监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手段,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党政“一把手”在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收到群众反映较为集中但尚未构成违纪,以及其它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是日常谈话提醒的主体,对下一级党政“一把手”和所属部门(单位)“一把手”要定期开展谈话提醒,对新任职、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党政“一把手”,要视情况重点安排谈话提醒。谈话提醒坚持问题导向,只谈问题不谈成绩。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监督执纪、干部考察、巡察、审计、信访和网络舆情等发现的“一把手”有关情况,同时向“两代表一委员”、民主党派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列出问题清单,协助党委(党组)确定谈话对象,明确提醒内容,提高谈话提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建立完善决策事项审查抽查制度。党政“一把手”应当按照加强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议事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四个不直接分管”等制度;建立完善权力运行及监督平台,推动网上行权、同步监督。党政“一把手”要对决策事项签字背书,实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决策事项依据有关规定需合法性审查或备案审查的,应当及时送相关单位审查,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对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将发现的问题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每半年组织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督促纠正整改问题,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立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抽查走访制度。组织部门要对党政“一把手”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对巡察发现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重点抽查核实,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查核发现涉嫌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一把手”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报备事项的监督,定期开展抽查,探索推行报备事项网上公开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应定期了解党政“一把手”八小时外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社会交往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定期组织党政“一把手”配偶开展警示教育、美德教育和廉洁教育,培育良好家风;每年到部分党政“一把手”配偶所在单位进行走访,侧面了解党政“一把手”家风建设情况;抽查、走访结果纳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 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以及政协民主监督。各地各部门(单位)应当全力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依法开展监督,支持和保证同级政协依据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市、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政府组成部门行政“一把手”的任免权和监督权有机结合,按法定要件和程序对政府组成部门行政“一把手”开展述职评议,现场进行询问或质询,同步开展测评。
第八条 完善同级监督和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制度。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同级部门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健全党政“一把手”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相关单位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任、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案件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健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制约机制,班子成员发现党政“一把手”在政治、思想、作风、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九条 深化公开承诺和述责述廉制度。党政“一把手”要结合岗位职责,每年初在一定范围、以适当方式,从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干事创业、崇廉尚实、弘扬正气、遵纪守法等方面,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公开承诺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实在。
第十条 深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制度。将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必学内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定理想信念,严格落实党政“一把手”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分析、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和党员活动日等制度。党政“一把手”要坚持以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带头参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真正把自己摆进去,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扎实开展党政“一把手”专题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党政“一把手”参加主题读书研讨、道德家风讲座、参观法纪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党政“一把手”每年带头讲2次以上廉政党课(反腐倡廉形势报告)。
第十一条 完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制度。探索建立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由“两代表一委员”、群众代表、专业人士等参加的多层次、多形式的问廉平台,让监督无处不在。利用“互联网+”技术,推动信息公开,拓宽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探索建立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处置力度,实行精细化台账式管理,每季度进行梳理、汇总、研判,对实名举报以及问题反映集中、举报线索具体的匿名举报,严格核查处理,并将核查结果反馈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应当在一定范围通报核查结果。对证据不足,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对党政“一把手”进行谈话函询或要求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出实事求是、负责任的说明,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有关情况严格抽查核实,对敷衍塞责、隐瞒事实、欺骗组织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点岗位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持续巩固发展全乡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岗位人员”是指乡级各部门(单位)从事执纪执法、行政审批、资金和项目分配、物资服务采购、工程建设管理、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行使公共权力和廉政 风险相对较高的岗位人员。
第三条 重点岗位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纪依法;
(二)权责对等、严格监督;
(三)分级管理、多维监督;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四条 监督管理重点岗位人员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包括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守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令行禁止等情况;
(二)依法依规履职方面,包括依法行政(从业)、秉公用权、办事公开等情况;
(三)作风效能方面,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情况,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办事效率、为民服务等情况;
(四)廉洁自律方面,包括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净化社交圈、朋友圈、生活圈,严格约束亲属等情况;
(五)道德操守方面,包括修身立德、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讲操守、重品行、作表率等情况;
(六)其它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条 实行常态化教育制度。认真落实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和廉政谈话制度,严把“入口关”。乡级各部门(单位)每季度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一次思想理论、法纪、警示、先进典型“四项教育”,增强重点岗位人员的政治意识、法纪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六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乡级各部门(单位)必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等制度,组织党员特别是重点岗位党员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督促重点岗位党员将群众反映、家访了解、组织约谈函询、审计发现、巡察反馈等涉及的问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清楚、谈透彻,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凡被查结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都要把违纪干部忏悔书印发原单位党组织,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组织重点岗位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第七条 建立健全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制度。乡纪委要注重了解掌握重点岗位人员的思想、工作、品德、作风、生活等方面情况,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对分管范围内所有重点岗位人员开展谈话提醒,必要时由乡纪委对其谈话提醒。发现重点岗位人员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谈话提醒。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检组织和组织部门。
第八条 建立健全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制度。重点岗位的主要工作和重要事项,要按照民主决策制度,在充分调查研究、严格掌握政策、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有关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或按权限作出决定,并作好会议记录。
第九条 健全内控机制。乡级各部门(单位)要完善内部决策、执行、监督互相制衡机制,科学设置重点岗位权力运行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实行“痕迹”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第十条 加强对重点岗位权力运行的平台监督。乡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权力运行平台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权力运行平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督促重点岗位的权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必须上平台运行,接受数据监控和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乡级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对重点岗位人员廉政(洁)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管理,准确查找廉政(洁)风险点位,科学设置风险等级,健全落实防控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推行运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电视、公开栏等方式公开重点岗位权力事项、办理条件、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和办理结果,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监督制度。乡纪委加大对重点岗位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监督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廉政(洁)家访制度。乡级各部门(单位)要定期走访重点岗位人员居住地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群众及配偶所在单位,了解掌握其廉洁自律、社会交往、家风建设等情况。定期与重点岗位人员家属沟通联系,引导和鼓励家属多关心其思想和生活情况,当好“廉内助”。
第十五条 组织定期评议。乡级各部门(单位)要采取服务对象评议、内部评议等多种方式定期对本部门(单位)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将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公正执法、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情况作为评议内容。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评议较差的,要进行约谈或诫勉。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监督。乡级各部门(单位)要旗帜鲜明支持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乡纪委对媒体曝光、舆论监督和群众反映的涉及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或公开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重点岗位人员应当严格遵规守纪,自觉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生活。
第十八条 乡党委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把从严管党治党要求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
第十九条 乡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要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又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履行重点岗位人员监督管理职责的再监督。对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违纪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权力运行平台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打造监督和制约权力的科技笼子,充分发挥权力运行平台规范及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规范、公开、廉洁行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化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所列,具体包括全乡各级中国共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使的公权力,包括内部行使的权力和对外行使的权力,重点是“三重一大”权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权力运行平台包括市、县、乡、村四级权力运行基础系统、监督系统和公开系统。
第四条 权力运行平台坚持“谁使用、谁建设、谁管理”和分级监督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是本地本部门(单位)权力运行平台的建设、使用和日常管理维护主体,对平台的建设、使用和日常管理维护负全面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是监督主体,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六条 权力运行平台建设部门(单位),应在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乡纪委的监督下,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一)编录权力清单,依法依规编制、录入权力目录、行使依据、行使条件;
(二)编录责任清单,明确、录入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追责主体、追责情形等内容;
(三)编录流程清单,按照依法、规范、便利、高效原则,科学编制并录入权力运行流程;
(四)编录风险防控清单,科学设置权力运行廉政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制定、落实防控措施。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涉及行政权力的事项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和风险防控清单,直接运用政务服务机构的数据。除行政权力以外的其他所有公权力的事项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和风险防控清单编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部门(单位)根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及“三定方案”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权力事项,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风险防控清单,经各领域分管的领导审核,风险防控清单还要交由本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进行审核把关;
(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委托负责日常事务的副职组织本部门(单位)履行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法制法规、政务服务、信息公开、保密等职能的机构负责人进行会审,会审结果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上报乡党委、政府;
(三)乡党委、政府组织乡纪委、人大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把关,会审结果报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
(四)各部门(单位)组织录入。
第八条 建立部门(单位)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机制。部门(单位)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机构职能调整,需调整权力事项的,先按分工向同级党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申请,经同意后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程序办理。
第九条 除行政权力事项以外,经审定的非涉密权力事项必须全部录入权力运行平台,未进入运行平台的权力不得行使。涉密权力事项不得进入权力运行平台,按相关规定行使。
第三章 平台使用
第十条 涉及行政权力事项在政务一体化平台行使,在本权力运行平台建立链接窗口查询。其他所有权力事项必须进入本权力运行平台行使,做到权力必须上平台、平台之外不行权。
第十一条 所有公职人员及领导干部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做到依法、规范、廉洁、高效行权,并加强权力运行的层级监督和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权力运行信息原则上应当与权力运行情况同步,如会议、执行等数据资料确需事后录入和上传的,应在权力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和上传。
第十三条 实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乡纪委要将运用权力运行监督系统开展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采取本级同步监督、上级抽查监督、专项督查监督、数据比对分析、定期通报情况等方式加强监督。坚持每个工作日上午、下午至少各巡查一次,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如实登记、分类处置、跟进督办和依纪依法调查处理。要求被督办单位整改的,被督办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并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 乡纪委应运用权力运行监督系统定期统计分析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干部负面评价、投诉举报及问责处理情况,适时掌握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作风效能、品德修养、社会评价等情况,并报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为党员干部日常管理、提拔任用、评先评优提供决策和廉政鉴定依据。
第四章 平台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权力运行平台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权力运行平台安全管理和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按要求编制、录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和风险防控清单,或者不按要求建设权力运行平台的;
(二)不按要求在权力运行平台上行权,或者不规定时间录入、上传相关数据资料的;
(三)不按要求公开权力相关事项的;
(四)不按要求管理维护权力运行平台,或者不按要求落实安全保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推进权力依法、规范、公开、透明运行,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谁管理、谁公开”、分级负责、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乡党委对本地本部门(单位)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是监督主体,承担监督责任。各单位必须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此项工作,落实工作机构及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原则上所有权力事项均应纳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结合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和风险防控清单,编制权力运行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明确公开的权力事项及其行使依据、条件、流程、时限及结果等内容,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所在部门(单位)有关机构根据编制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和风险防控清单,研究提出非涉密权力事项公开目录方案,拟订公开的权力事项及其行使依据、条件、流程、时限及结果等内容,非涉密权力事项不纳入公开的应当载明依据或理由,经分管领导审核;
(二)会审。所在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保密机构负责人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三)审定。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依照职权对公开目录进行审定,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报备。将权力运行信息公开目录报上一级党委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备案,同时抄送乡纪委。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全乡权力运行信息公开系统是全乡统一的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平台,各单位权力运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风险防控清单及权力运行结果应统一在权力运行公开系统进行公开。各单位还可以采取公开栏发布、编发简报、新媒体等方式公开权力运行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行政权力的信息公开,由便民服务中心牵头,各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并在权力运行信息公开系统建立公开的链接窗口。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非涉密内部权力事项的信息公开,按照权力运行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在权力运行审核终结后,由有关工作机构及人员具体实施,在权力运行信息公开系统及时公开。确需事后录入和上传的,必须在权力运行结果产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录入公开。
第九条 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实行“一事一公开、一事一评议”,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
第十条 乡纪委要建立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对接受到的投诉举报按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处置或移送,处理结果按规定进行回复、公开,实名举报的核查结果要向举报人反馈,匿名举报的核查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一条 党委将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建立考核评议制度。乡纪委和便民服务中心对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编制权力运行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导致信息公开事项遗漏或失真失实的;
(二)不按规定组织或实施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导致应当公开而未公开,或者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的;
(三)将涉密事项或信息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四)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权力运行监督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切实推进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以严明纪律确保权力运行依法、规范、高效、公开、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乡党委、政府及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行使权力、监督权力运行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权力运行监督问责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权责对等、严格监督;
(三)分级监督、分级追责;
(四)专群结合、惩教结合。
第二章 分级管理监督
第四条 乡党委担负本地本部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承担以下权力运行监管职责:
(一)负责本地本部门(单位)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及其系列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二)负责编制、审核、上报、录入本地本部门(单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和风险防控清单;
(三)负责本地本部门(单位)权力运行平台建设、使用和日常管理维护,落实具体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教育督促干部职工利用权力运行平台开展工作,保障正常运行;
(四)把加强权力运行监管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乡纪委、村(居)务监督委员等监督机构承担以下权力运行监督职责:
(一)负责监督范围内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及其系列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所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
(三)负责所监督单位权力运行的同步同轨同向监督;
(四)对所监督单位一级风险岗位和风险点位进行重点监控和开展审计;
(五)对发现的问题和接受到的投诉举报按权限进行处置或移送,按规定进行回复、公开。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员责任:
(一)对本地本部门(单位)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及其系列制度贯彻实施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不力,导致工作严重滞后或者问题突出的;
(二)本人拒不执行权力运行监督系列制度的;
(三)对本部门(单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风险防控清单编制组织领导不力、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相关情况失真失实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四)对本地本部门(单位)权力运行平台建设、使用、管理维护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不力,导致平台建设严重滞后、形同虚设,或者出现较为严重网络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本人不正确行使权力,或者对本部门(单位)权力行使监管不力,或者放任、纵容、默许、授意下属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对相关权力事项公开组织领导不力,或者监管不严,将涉密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七)对群众投诉处理组织领导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八)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分管领导人员的责任:
(一)对分管范围内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及其系列制度贯彻实施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不力,导致工作严重滞后或者问题突出的;
(二)本人拒不执行权力运行监督系列制度的;
(三)对分管范围内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风险防控清单编制组织领导不力、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相关情况失真失实的;
(四)对分管范围内的权力运行平台建设、使用、管理维护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不力,导致不按规定在平台上行权或者录入数据、资料问题突出的,或者出现网络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本人不正确行使权力,或者对分管范围内的权力行使审核把关不严,或者放任、纵容、默许、授意下属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不按规定组织公开分管范围内有关权力事项,或者对分管范围内权力公开事项审核不严,将涉密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七)对分管范围内的群众投诉处理组织领导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八)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本人拒不执行权力运行监督系列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梳理上报职责范围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风险防控清单,导致相关基础数据失真失实的;
(三)不按规定在权力运行平台上行使权力,或者不及时、正确录入相关数据、资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有关权力事项,或者擅自将涉密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误导上级领导失误,或者不按规定正确行使权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不按职责对权力运行平台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导致工作损失的;
(七)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纪检监察组织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监督责任:
(一)对监督范围内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及其系列制度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导致工作严重滞后或者问题突出的;
(二)对所监督单位风险防控清单审查把关不严或者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审核不严,导致监督防控形同虚设的;
(三)对所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失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对所监督单位权力运行进行同步同轨同向监督,或者不按规定对监督范围内权力运行监督工作进行抽查监督,导致权力运行监督系统失去应有监督作用的;
(四)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处置,或者该报告不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不按规定对群众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回复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不按规定管理使用权力运行监督系统,导致工作损失的;
(七)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责任追究应在充分调查、查清事实、听取有关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性质、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确定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诫勉谈话,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部门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程序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对部门或单位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按照《达州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从轻或者减轻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拒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同时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两种以上情形的;
(四)被问责后一年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问责的;
(五)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刁难、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从重或者加重情形。
第十三条 问责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及时跟踪回访问责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管理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江阳乡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