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府发〔2018〕94号
各村:
《达川区葫芦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对村民委员会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葫芦乡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达州市达川区葫芦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对村民委员会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确保我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全面落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函〔2015〕108号)、《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对市(州)人民政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16〕57号)和《达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达州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办法〉的通知》(达市林业园林发〔2016〕31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村民委员会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第三条 对村民委员会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考核期限为年度目标年份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四条 辖区林业站负责牵头开展对村民委员会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有:森林面积、森林蓄积、森林覆盖率,年末林地保有量,植树造林、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林地占用审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等。年度考核指标以乡人民政府同各村民委员会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下达年末林地保有量为年度必须完成目标,若低于目标值,则判定该村民委员会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以下列资料为依据:
(一)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以四川省森林资源监测体系监测结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森林资源档案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
(二)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以核发的采伐许可证台账和查实的无证采伐的数量为考核依据。
(三)使用林地面积审核审批情况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面积台账和查实的未批使用、超审批使用的面积为考核依据。
(四)森林火灾损失情况和违规用火发生情况以各级森林防火部门统计的数据为考核依据。
(五)林业有害生物损失、防治情况以区林业局或区森检站统计的数据为考核依据。
(六)年度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等营造林任务完成率、合格面积核实率,以区林业局检查确认的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
(七)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政策兑现,以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情况和实际兑现情况为考核依据。
(八)制度建设、责任制落实等以乡党委、政府正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类相关工作意见、通知等文件为依据或参考。
第七条 对村民委员会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自查。各村民委员会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对本地当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于12月底前将自查结果报乡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区林业局备案并提供佐证材料。
(二)乡级复查。由辖区林业站根据村民委员会自查报告及佐证资料、技术单位审查结论、日常掌握情况等进行复查并考核打分。
(三)乡人民政府审定。辖区林业站向乡政府报送复查(检查考核)结果及说明,由乡人民政府审定各村民委员会年度目标考核最终得分,并确定考核等次。
第八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形式(详见附表),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乡政府对各村民委员会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村民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责任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村民委员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乡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相关情况,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考核结果作为林业保护发展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村民委员会在林业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扶持,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村民委员会在林业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扣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
达州市达川区葫芦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
组 长:周 胜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王崇亮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成 员:邓泽均 乡政府办公室主任
罗 军 林业站站长
蒋述波 财政所所长
刘登友 乡安监所所长
邓 晖 乡农技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葫芦林业站,由罗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