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委发〔2018〕40号
各村(社区):
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现将《达州市达川区“阳光村务”电视公开工作问责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平滩镇委员会
达州市达川区平滩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达州市达川区“阳光村务”电视公开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达州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各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承担“阳光村务”电视公开工作的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村(社区)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区委、区政府和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 实行“阳光村务”电视公开工作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受到问责的,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阳光村务”电视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作出与上级相违背的决定的;
(二)对“阳光村务”电视公开阵地建设推进不力的;
(三)“阳光村务”电视公开工作相关组织不建立或已建立但未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搞形式、走过场的;
(四)对“阳光村务”电视公开监督平台建设推进不力的;
(五)村(居)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假公开或不公开的;
(六)村(居)务公开档案资料不完善、不健全的;
(七)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阳光村务”电视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作出与上级相违背的决定的;
(二)对“阳光村务”电视公开工作和“阳光村务”电视公开监督平台建设不重视,安排部署、指导、检查、监督不力的;
(三)对“阳光村务”电视公开工作经费保障等不到位,导致村(居)“阳光村务”电视公开阵地建设推进不力的;
(四)因村(居)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假公开或不公开,被上级部门通报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阳光村务”电视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作出与上级相违背的决定的;
(二)对“阳光村务”电视公开工作和“阳光村务”电视公开监督平台建设不重视,指导、协调、监督不力的;
(三)指导、协调、监督不到位,导致村(社区)“阳光村务”电视公开阵地建设推进不力的;
(四)因村(居)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假公开或不公开,被上级部门通报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各乡镇(街道)负责问责,问责结果抄送区纪委监委备案。对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和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问责。
第十条 问责程序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需进行问责的,由相关问责机关进行问责处理,并形成决定。
(二)问责决定机关负责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二条 被问责对象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履行职务。
第四章 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三条 问责方式
(一)被问责对象为乡镇(街道)和区级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方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纪律处分。
(二)被问责对象为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的,问责方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免职、纪律处分。
(三)被问责对象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问责方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劝其辞职,对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第十四条 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具有其他应当从重和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五条 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六条 问责结果的运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达州市达川区纪委、达州市达川区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