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葫芦乡关于拟定易维俊、谭周秀夫妻是否纳入特别扶助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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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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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府〔2018〕10号

 

达州市达川区卫生计生局:

兹有我乡黄井庵村5组农村居民易维俊(男,生育1954年8月24日)、谭周秀(女,生育1956年9月26日)夫妻,于1978年12月在葫芦民政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1个孩子,该夫妻都系农村居民。

由于该夫妻该多次向葫芦政府应他们应该纳入特别扶助对象,原因是:他们夫妻门下的女儿康代兰不是他们生的也不是他们捡养的,他们与康代兰只是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夫妻生育的男孩:易兴华,于1999年2月出车祸死亡的。所以他们名下没有子女。

我们政府接到他们夫妻反应的情况后,我们迅速责令其计生办的同志下去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该夫妻于2014年申请的奖励扶助对象,当时计生办调查的情况是,他们夫妻门下捡养的一个子女叫康代兰(当时到麻柳派出所调查,他们夫妻与康代兰的户籍在一起,关系是养女关系,后来他们的户籍是分开的)后报你局审批并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计生办人员于2017年12月1日再次到黄井庵村调查,其结果是:易维俊、谭周秀夫妻与康代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没有收养手续为证,他们只是在儿子死亡后,与康代兰签订的一个遗赠抚养协议(原因是原康代兰与易兴华本是恋爱关系并准备结婚的,后易兴华死亡,考虑到易维俊、谭周秀俩个老人养老的问题,才达成的协议),经村民和村上干部反应,他们夫妻与康代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以上综合我们认为易维俊、谭周秀夫妻与康代兰的收养关系不成,现门下无子女,符合特别扶助的条件,现报贵局审批。

特来函贵局,望贵局酌情考量,并盼函复!


                                   达州市达川区葫芦乡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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