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石委发〔2018〕218号
各贫困村党支部:
现将《四川省贫困村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队员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四川省贫困村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队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脱贫攻坚驻村帮扶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发挥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队员(以下分别简称“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生力军作用,全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书记与驻村工作队队员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第一书记原则上兼任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未兼任驻村工作队队长的,应纳入驻村工作队管理,并逐步轮换调整合适人选,兼任驻村工作队队长。
第三条 选派到凉山州11个深度贫困县且编入综合帮扶工作队下设贫困村工作队的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按照《凉山州脱贫攻坚综合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建立健全“省委、省政府负总责,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分级负责,派员单位及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其中,县(市、区)党委、政府是责任主体,负直接责任;乡镇党委、政府承担日常管理具体责任。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五个一”帮扶力量协调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省、市、县协调小组”),整合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增强齐抓共管合力。市县两级协调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一级协调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派员单位(以下统称“派员单位”),承担选派责任和跟踪管理服务责任,应从严把好人选政治关、品行关、廉政关和能力关;定期到村指导,了解掌握工作表现和思想动态,加强跟踪管理;严格落实项目、资金、责任“三个捆绑”要求,对派出人员所在贫困村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落实相关待遇保障,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切实解除后顾之忧。
第五条 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选派管理情况,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并作为党委(党组)党建工作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乡两级落实责任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协调小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在岗和履职情况督导检查不力,导致长期脱岗的;
(二)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管理约束不严,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教育培训、协调服务、支持指导不到位,严重影响开展帮扶工作的;
(四)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不履行职责等问题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在考勤、考核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失职失责情形。派员单位落实责任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级协调小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人选把关不严,经督查、考核多数不胜任帮扶工作的;
(二)经常安排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回本单位工作,影响帮扶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一派了之、不管不问,监督管理缺位的;
(四)长期不到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所驻村调研指导,帮扶工作不力,支持保障不到位的;
(五)选派工勤人员、临聘人员、借调人员等不符合选派要求的人员担任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的;
(六)其他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章 人员轮换
第六条 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每期驻村时间为2年,驻村期满的有序轮换。轮换时,所驻村正在接受脱贫退出验收考核评估的,轮换顺延至脱贫退出验收考核评估全面结束后进行;所驻村当年度计划脱贫退出的,轮换顺延至所驻村脱贫退出后进行。鼓励驻村期满、表现优秀的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连选连任、延长驻村帮扶工作时间。
第七条 坚持轮换一人补充一人,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期满轮换离岗时,派员单位应同步选派人员接续驻村工作。如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整体轮换,第一书记拟任人选应提前到村,为工作交接做好准备。设置为期1个月的轮换交接过渡期,期间重点做好工作交接和“传帮带”,过渡期结束后,轮换人员方能离岗。
第八条 派员单位要把贫困地区作为培养锻炼干部人才的重要基地,与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聚焦推动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目标,选派担得了责、干得成事、打得开局面的优秀干部人才,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人才递进培养计划学员、后备干部参加驻村帮扶工作。新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原则上应为处科级干部或处科级后备干部。
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人选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开拓创新意识强;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本单位在编在岗干部职工(不含工勤人员、临聘人员、借用人员)。
第九条 脱贫攻坚期内保持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稳定,驻村帮扶未满两年的原则上不得更换调整。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或特殊困难确需调整的,派员单位党委(党组)应与派驻地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充分沟通,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党委直属机关工委审核、同级党委组织部审批。派员单位应同步提出接替人选,半个月内到岗到位。交接过渡期内,拟调整人员要做好与接替人选的工作交接和“传帮带”,过渡期结束后,调整人员方能离岗。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履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9号)明确的“宣传党的政策、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脱贫、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五项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第一书记是村党组织的第一负责人,领导村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的工作。村党组织书记职责不变,负责村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应主动融入、主动作为、主动担责,与其他帮扶力量和本村党员干部群众共同推进脱贫攻坚工作,但不包办代替。
第十二条 驻村工作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对“五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逐项细化措施、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采取“清单制+责任制”方式牵头抓好落实。
(二)加强与帮扶单位的沟通联系,争取协调政策、项目、资金支持,牵头落实帮扶措施。
(三)定期梳理汇总贫困村脱贫攻坚推进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向联系领导、帮扶单位、乡镇党委汇报,共同研究推进措施和解决办法。
(四)参与实施驻村工作队队员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期满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意见。
(五)收集了解驻村工作队队员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向有关方面及时反映,并帮助协调解决。
(六)加强驻村工作队队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特别是增加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职责任务。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力戒形式主义、减轻基层负担”系列部署要求,确保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主要精力用于驻村帮扶工作。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工作例会制度。县(市、区)每季度、乡镇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会议,了解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会议可集中进行也可分片召开。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由村“两委”成员、驻村工作队队员等参加的工作例会,总结工作、分析问题、部署任务。
第十五条 考勤管理制度。驻村期间,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与原单位工作脱钩、脱产驻村,在村工作时间不得低于全年工作日总数的三分之二。村党组织负责做好考勤登记,每月统计出勤情况,报乡镇党委审核后,作为报销补助、考勤查岗的重要依据。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确需请假的,3天以内由乡镇党委批准,3天及以上由县协调小组批准。规范请销假程序,请销假手续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每季度向县协调小组报告1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具体可采取书面、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每半年撰写1篇调研报告,根据所驻村脱贫攻坚推进阶段,聚焦重点任务和主要矛盾,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县协调小组应加强结果运用,特别要分析梳理普遍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整合有关部门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关于聚焦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意见》(中组发〔2018〕6号),把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纳入扶贫干部学习培训规划,落实专项培训经费,分层分级分类全覆盖培训,省级开展示范培训,市级抓好重点培训,县级实行兜底培训,确保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每人每年培训累计不少于5天。新任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到村工作前,县协调小组应组织开展岗前培训。
第十八条 督查指导制度。县协调小组牵头常态开展全覆盖督查,省市两级协调小组不定期派出暗访组,通过随机抽查、实地察看、走访群众、查阅资料、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巡回督导检查,常态了解掌握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脱产驻村和发挥作用等情况。
第十九条 召回撤换制度。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不适应不胜任工作、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消极应付经约谈仍不整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影响、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属省市两级派出的,县协调小组提出召回撤换意见,向派员单位同级协调小组报告,派员单位同级协调小组在深入调查核实、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召回撤换决定,通知派员单位并反馈同级党委直属机关工委;属县本级派出的,县协调小组作出召回撤换决定。派员单位接到召回撤换通知后,应重新择优确定接替人选,半个月内到岗到位。
第二十条 备案管理制度。省市县三级协调小组应对本级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选派、调整、轮换、召回等情况登记在册、抓到人头,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每月更新;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因公负伤、不幸去世等重大情况,应第一时间逐级上报,第一时间处理善后事宜,做好家属安抚、舆论引导等工作。从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中评选表彰(表扬)各类先进、推荐选举县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主办单位应征求同级协调小组意见,表彰(表扬)情况和当选结果应抄送备案。各级新闻媒体宣传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在报宣传部门审核同意的同时,还应听取同级协调小组意见。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期满考核。
(一)日常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动态开展,由县协调小组负责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具体实施,重点考核政治表现、工作进展和出勤情况等。日常考核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二)年度考核。每年年底进行,由省协调小组作出安排,市协调小组加强指导,县协调小组组织实施。重点考核年度帮扶任务完成情况和脱贫成效、群众评价等。驻村年度考核情况与干部年度考核挂钩。
(三)期满考核。驻村期满轮换前进行。集中轮换的,由省协调小组结合期满轮换作出安排,市协调小组加强指导,县协调小组组织实施;个别轮换的,由县协调小组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重点考核驻村期内履行职责、作用发挥、脱贫成效、廉洁自律、群众评价等方面的情况。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期满考核情况作为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返回后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期满考核按“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确定等次,其中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优秀”等次名额分别不超过所在县(市、区)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总数的40%。“优秀”等次不占派员单位指标,考核结果归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切实关心爱护脱贫攻坚一线干部激发干事创业活力办法(试行)》(川委办〔2017〕20号)关于培养使用、表彰奖励、待遇保障、人文关怀、抚恤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激励保障工作力度。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优秀第一书记、优秀驻村工作队队员评选表彰(表扬)活动。受到市级以上综合类表彰(表扬)或评选为市级以上优秀第一书记、优秀驻村工作队队员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原则上要提拔使用;暂不符合条件的,待条件成熟后及时提拔。
第二十五条 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安排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9号)规定执行,用于工作调研、规划编制、考察交流、日常工作运转以及在驻村期间因公产生的差旅费等,并按规定规范管理。
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驻村期间,原有人事关系、各项待遇不变,派员单位可利用公用经费,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一般地区每个工作日每人补助50元,三州地区每个工作日每人补助60元),每年按规定为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驻村期间的医疗费,由派员单位按规定报销。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在艰苦边远地区、乡镇、高海拔乡镇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由派员单位按有关规定参照派驻地同类同级人员标准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高海拔乡镇临时岗位补贴;从内地选派到彝区藏区的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享受援藏援彝特殊补贴(根据艰苦边远程度,二、三、四、五、六类区每人每年分别为0.5万元、0.8万元、1万元、1.2万元、1.5万元)。派员单位要为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发放20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用于购置到村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六条 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各项待遇保障所需经费由原工作单位纳入预算安排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财政对由省委组织部统筹、从省内各地各单位选派到藏区彝区的驻村帮扶人员相关待遇落实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驻村期间,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休假时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告知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村党组织书记,并报乡镇党委审核、县协调小组批准。
第八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八条 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应当从严落实驻村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八个严禁”: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严禁自由散漫、各自为政,严禁脱离实际、自以为是,严禁脱离群众、高高在上,严禁以权谋私、铺张浪费,严禁变相“走读”、脱离岗位,严禁酗酒赌博、搞特殊化,严禁接受吃请、收受钱物(包括土特产)。
第二十九条 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被召回的,3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属于培养对象或后备干部的,取消其资格,且3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派员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先评优。
第三十条 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驻村期间违反党纪、政纪的,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确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由县(市、区)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属省、市两级派出的,处分前要与派员单位沟通,处分后要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抄送派员单位党委(党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非贫困村“三个一”帮扶力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