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关于印发《达川区虎让乡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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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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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府发〔2018〕138号

各村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提升非洲猪瘟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乡实际,乡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了《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



达州市达川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农医发〔2017〕28 号)、《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川防应指办〔2018〕1 号)《达州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达防应指办〔2018〕1号)和达州市达川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0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执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达州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达州市达川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四)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村、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五)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达州市达川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

    乡政府成立乡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全乡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理非洲猪瘟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乡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有关单位落实指挥部决策部署,对重要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制定防治政策,部署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工作。

    乡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是非洲猪瘟防控研究、咨询、指导的专家组织,是乡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乡畜牧站成立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流行病学调查组、疫情诊断组、应急处置组、物资保障组,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及时科学规范处置。

    各村(社区)要相应成立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三、疫情监测、确认、报告与抽样送检

    (一)疫情监测

    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当根据区畜牧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乡实际,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并配合国家、省、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监测工作。

    公路口岸、铁路口岸、水路码头及与外省(市)接壤的地方,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的健康状况。

    (二)疫情的确认

    1.临床可疑疫情:经兽医师临床观察,符合《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规定的流行病学特点、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

    2.疑似疫情:经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农业农村部指定实验室检测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3.确诊疫情: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复核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判定为确诊疫情。

    (三)疫情报告与采样送检

    1.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猪、野猪不明原因发病和异常死亡,应当立即向畜牧兽医站、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畜牧站应当密切关注国内外特别是辖区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组织开展疫情排查和临床巡查,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组织专家现场核实。

    2.样品采集与送检。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的,立即报告乡畜牧站并逐级上报,2小时内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四、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

    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将在我乡范围内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

    1.特别重大(I级)疫情:在15日内,2个及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重大(II级)疫情:在15日内,1个乡镇内1个及以上行政村(社区)发生疫情。

    3.较大(III级)疫情:在我乡境内的公路口岸、水路码头的生猪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二)疫情响应

    1.先期处置。发生可疑疫情后,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发展。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组织对周边生猪养殖场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特别重大(I 级)和重大(II 级)疫情响应。全乡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村(社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乡(镇)调出。在全乡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所在地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三)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乡畜牧站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五、应急处置

    (一)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对发病场点实施严格隔离、严密监视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粪便、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使用碱类、酚类、氯制剂、醛类等高效消毒药,每天消毒3-5次;拟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摸清易感动物数量、分布;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场点按照《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开展排查监测、采样送检。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采取封锁、扑杀等应急响应措施。

    (二)确诊疫情处置

    1.划定原则:由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区畜牧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以发病猪所在的养殖场/自然村/放养地/运载工具/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疫点外延3公里为疫区,疫区外延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50公里)为受威胁区。

    2.封锁原则:由区畜牧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疫区封锁令。根据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疫情等级,启动相当级别的应急响应机制。

    3.疫点处置: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对活猪采用无血(如电击)致死方式扑杀;对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采取焚烧、深埋、化制等方式就近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等采取深埋、密封发酵等方式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污水等严格彻底消毒;对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4.疫区处置: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排查和采样送检工作,根据调查和检测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处置: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开展疫情排查和临床监视,掌握疫情动态。

    6.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指导养猪场(户)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杀灭钝缘软蜱等吸血昆虫。

    7.疫情追踪溯源:对发病前 30 天至隔离控制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猪场(户)采样送检;对发病前30 天内,输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猪场(户)进行采样送检。

    8.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6周后,经区畜牧局组织验收合格后(验收应邀请省、市非洲猪瘟防控专家组3名以上专家参与),由区畜牧局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终止应急响应,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至少空栏6个月方可恢复生产。

    六、生猪移动监管

    (一)调运监管

    严禁非洲猪瘟疫情省、与疫情省相邻的省的生猪跨省调运,严禁高风险区内的生猪和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调出;在低风险区间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禁止途经高风险区;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及时调整调运措施。

    (二)动物检疫

    督促养殖场(户)和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规定申报检疫,切实加强动物产地、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实施临栏检疫和同步检疫,对于非洲猪瘟可疑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的生猪及其产品,要依法处置。

    (三)区境封堵

    在公安、交通部门支持下,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对外省违规调入的生猪及其产品,监督货主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我乡违规跨省外调的生猪及其产品就地处理,并迅速追查,严肃问责。

    七、应急物资的准备

    乡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疫情形势,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财政资金,采购防控急需物资,储备充足的消毒药品、背负式消毒喷雾器、机动消毒喷雾机、大型扑杀器、便携式动物扑杀器、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手套、鞋套、胶靴、隔离条带、警示标识牌(隔离标识、无害化处理标识)、照明灯、帐篷、麻袋等。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乡成立以乡长张渊为组长,分管领导石章飞为副组长的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虎让乡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渊

副组长:石章飞

成  员:刘忠全 潘传清 张明静 王  明 田中航及各村主任

领导小组对全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畜牧兽医站,由畜牧站刘忠全负责日常事务。乡畜牧兽医站要结合乡实际情况制定我乡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全力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二)物资保障

    按照《达州市达川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包括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器械、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

    (三)资金保障

    乡财政所、畜牧站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在非洲猪瘟疫情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和《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办法》(达川府发〔2017〕4 号)有关规定补偿。

    (四)技术保障

    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大力提高非洲猪瘟监测和诊断能力。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乡范围内生猪非洲猪瘟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及应急处置等技术指导。乡镇畜牧兽医站站负责辖区内相应工作,做好疫情监测、排查和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

    (五)人员保障

    乡应建立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应急专家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组。加强应急处置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积极组织开展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六)信息保障

    各村要指定专人每日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本地疫情信息和最新工作进展,每日下午3时前报乡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八)宣传教育

    各村要加强队伍建设,乡上将加强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要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九、附则

    1.本实施方案由达州市达川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焚烧深埋法无害化处理技术

          2.非洲猪瘟现场调查/采样生物安全防护技术

          3.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

          4.非洲猪瘟

 附件1焚烧深埋法无害化处理技术

    一、选址要求

    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场和屠宰场、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离疫点较近,地势高燥,地下水位低。

    二、焚烧深埋要求

    根据需要深埋的猪及相关产品数量,按每头猪占 0.3-0.5 立方米测算,确定掩埋坑体容积。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防渗漏;坑底铺洒一层厚度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将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泼洒柴油充分焚烧后,尸体上层距地表至少 1.5m,覆盖距地表 20-30cm、厚度不少于 1-1.2m的覆土。深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深埋场所进行一次彻底消毒。

    三、注意事项

    如运输尸体,使用密闭尸体袋、封闭运输车。掩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在掩埋处设置警示标识、搭建围栏、专人看管巡查。第一周内每日巡查1次、消毒1次,第二周起每周巡查1次、消毒1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连续巡查3个月,掩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


附件2非洲猪瘟现场调查/采样生物安全防护技术


    本规范适用于必须进入养猪场现场开展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追踪溯源、样品采集等工作时遵守。

    一、事前准备

    (一)人员

    了解非洲猪瘟基本知识(基本生物学特征、流行病学特点、临床表现、病理变化等)、感染与传播高风险因素(饲喂泔水、生物安全水平低、动物贩运、猪肉及其产品流通等),家庭未饲养易感动物。

    (二)车辆

    事先彻底清洗消毒、清空无关物品、车内或后备箱铺垫塑料布防止污染。

    (三)物品

    生物安全防护用品(胶靴、鞋套、一次性防护服、口罩、手套、垃圾袋、套手机用自封袋、护目镜、面部消毒湿巾、消毒剂及喷壶、靴刷)、调查/采样所需物品。

    二、进场要求

    (一)车辆

    抵达猪场,禁止驶进,停在入口附近。

    (二)人员

    在猪场指定地点(清洁区),脱下和摘掉不必要衣服和物品(如鞋子、手机、手表等),穿戴生物安全防护用品,经过大门口人员消毒通道消毒。如需进入生产区,按猪场要求淋浴、更衣。

    (三)物品

    必须进入生产区的物品应经消毒,手机置于密闭自封袋消毒。

    三、出场要求

    (一)人员

    出场前在猪场指定地点(非清洁区)脱下一次性防护用品(口罩、鞋套、手套、防护服等)放入垃圾袋,用消毒湿巾清洗面部、手、眼镜等,吹打水清洗呼吸道、流动水清洗口腔咽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按猪场要求淋浴、更衣后出生产区。所有人员经过人员消毒通道消毒出场,拿取未进场的个人随身物品。

    (二)物品

    所有物品出场前在猪场指定地点(非清洁区)清洗消毒。盛装样品的容器表面消毒,套双层清洁的密封袋并封口;胶鞋刷洗消毒后套双层清洁的塑料袋并胶带封口;普通鞋子脱掉鞋套后浸湿并反复刷洗特别是鞋底。出场后,包装样品和物品的袋子放入车辆事先铺好的塑料布上。

    (三)车辆

    如发现调查/采样猪场为疑似感染场,车辆可能受到污染。应对车辆清理污垢、清洗消毒,特别是车辆表面和轮胎要严格消毒。

    四、离后要求

    (一)人员

    当天工作结束后,彻底洗浴、严格清洗头发;所穿衣服浸泡消毒30分钟。如进入了疑似感染场,确诊前不再进入任何饲养生猪场所;如感染场确诊,3天内不前往任何饲养生猪场所。

    (二)车辆

    当天工作结束后,清除塑料布,对车辆内、外部进行清洗消毒。如去过疑似感染场,应当进行更加严格彻底的清洗消毒。


附件3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

    采集发病猪、死亡猪、同群猪的血清学样品和病原学样品。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规定。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采集的样品应在冷藏和密封状态下运输到相关实验室。

    一、血液样品

    无菌采集10头发病猪、5头同群猪全血5mL,全血样品应室温静置分离血清,冷藏运输。

    二、组织样品

    (一)样品类型

    首选脾脏,其次为扁桃体、淋巴结、肾脏、骨髓等,冷藏运输。

    (二)样品要求

    脾脏、肾脏采集3cm×3cm大小,扁桃体整体采集,淋巴结选取出血严重的整体采集,骨髓可采集3cm长一段。

    (三)采集数量

    采集3-5头病死猪或者扑杀发病猪的组织样品。

    三、样品包装

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规定。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采集的样品送检前在生物安全柜中灭活并冷藏密封运输。

附件4

非洲猪瘟消毒技术

    1.消毒药种类

    最有效的消毒药是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2.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

    2.1消毒前准备

    2.1.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1.2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

    2.1.3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2.2消毒方法

    2.2.1 对金属设施设备消毒,可采用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2.2.2 对圈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2.2.3 对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深埋、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2.2.4 对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2.2.5对消毒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3.人员及物品消毒

    3.1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3.2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4.消毒频率

    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疫区临时消毒站做好出入车辆人员消毒工作,直至解除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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