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委发〔2018〕48号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
经镇前线指挥部同意,现将《达川区河市镇2018年贫困退出验收和脱贫摘帽自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委员会
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
达川区河市镇2018年贫困退出验收和脱贫摘帽自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8年贫困对象退出验收工作,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根据《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贫困退出验收方案>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18〕60号)和《达川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川区 2018 年贫困退出验收方案>的通知》达川脱贫攻坚办发〔2018〕140号)要求,结合河市镇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论述,坚持目标标准,落实严格验收制度,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对照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标准、程序,认真组织验收,确保验收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可信、社会认可、老百姓认账、验收结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二、验收对象
(一)2018年预脱贫户、往年已脱贫户。
(二)一个已退出贫困村。
(三)镇标准中心校、达标卫生院、便民服务中心。
三、验收标准及程序
(一)验收标准
见附件1。
(二)验收程序
1.贫困户脱贫。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2018年拟退出贫困户,由镇贫困退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力量入户对标逐项验收,达到稳定脱贫条件的,验收组和贫困户签字确认,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并公告。
2.贫困村退出。镇贫困退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力量对已脱贫的1个贫困村,进村对标逐项核查验收,达到退出条件的,验收组和贫困村负责同志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
3.贫困区摘帽。镇贫困退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力量对镇“三有”对标逐项进行初审,符合贫困区摘帽条件的,验收组和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由镇人民政府报区人民政府。
四、验收方式方法
(一)组织领导。贫困退出验收工作与贫困区脱贫摘帽自查工作同步进行。镇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全镇贫困户退出验收和贫困村自查工作,镇脱贫办负责具体工作。并成立贫困退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达川区河市镇贫困退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陶宇翔
副组长:张永红 马朝胜 金中华
成 员:刘小琴 李 旭 李德中 王 槐
余政江 黄晨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槐兼任办公室主任,脱贫办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完善自查验收报告及如期完成系统脱贫标注工作。
下设13个脱贫验收小组:
第1验收小组(负责大乡村)
组 长:刘小琴
副组长:郭兴茂 郑智俊
成 员:孙仲荣 郑仕均 杨 斌 郑 浪 张 斌
第2验收小组(负责河龙村)
组 长:李德中
副组长:石 权 刘孝礼
成 员:潘光娅 李 森 程 鹏
第3验收小组(负责昌红村)
组 长:李德中
副组长:朱爱平 陈维国
成 员:张泽元 陈伟根 刘德安 李明春
第4验收小组(负责成都村)
组 长:余政江
副组长:杨礼钦 王 槐 潘 俭
成 员:易良平 张竹英 王东鸿 刘 川
第5验收小组(负责金湾村)
组 长:黄晨曦
副组长:田先平 黄文华
成 员:黎 盛 李德春 李明春 潘昶东
第6验收小组(负责金河村)
组 长:李 旭
副组长:李明春 何 西
成 员:李钰莹 祝克兰 李碧亮
第7验收小组(负责金马村)
组 长:王 槐
副组长:陈 进 黄孝均
成 员:温茂生 张仕华 龚海峰
第8验收小组(负责金滩村)
组 长:李德中
副组长:黄功军 刘政军
成 员:廖伦华 谭开荣 侯伏龙
第9验收小组(负责金星村)
组 长:李 旭
副组长:黄功军 谭开棉
成 员:彭福建 陈宗文 向兴道
第10验收小组(负责新桥村)
组 长:王 槐
副组长:李明春 黄义茂
成 员:严 龙 向丽华 向辉腾
第11验收小组(负责新勤村)
组 长:李 旭
副组长:田先平 向可富
成 员:李家齐 向以伟 李明春 唐锦涛
第12验收小组(负责新陶村)
组 长:黄晨曦
副组长:王 槐 杨礼钦 周代坤
成 员:王 东 白学洪 胡万阳
第13验收小组(负责新龙村)
组 长:刘小琴
副组长:郭德平 何小波
成 员:宋平菊 艾光连 李明春 万 君 何 涛
镇贫困退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对我镇贫困退出验收和脱贫摘帽自查工作质量和结果负责;脱贫退出验收小组具体承担退出验收和脱贫摘帽自查工作,并对所负责的村的退出验收和脱贫摘帽自查工作质量和结果负责。验收组成员对已脱贫户和2018年预脱贫户进行验收并汇总。
(二)验收方式。贫困村的验收组要实地逐户、逐村、逐单位、逐项进行现场验收和自查,贫困村的验收组要实地逐户、逐项进行现场验收和自查。验收组可首先审查达标认定书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若相符,可判定验收达标;若不相符,要及时报请镇决胜脱贫摘帽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督促有关达标认定单位迅速组织整改,并重新达标认定。重新达标认定后,仍然通不过退出验收的,可判定为退出验收不达标。对2018年预脱贫户验收未达标的,可从未脱贫户中选择能达标的进行替换,但仍要通过达标认定和退出验收。
(三)接受抽查。区脱贫攻坚督查小组将对我镇的验收和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镇“三有”、所有贫困村达标情况全部进行检查,对2018年预脱贫户抽查不得少于5户,已脱贫户抽查不得少于10户。对经抽查未达到退出标准而验收为达标的,督查小组将会报请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严肃追究镇贫困退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相关验收组成员责任。
(四)标注工作。镇脱贫办要将通过验收、批准退出的贫困户、贫困村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标注。
五、时间安排
(一)验收工作准备
2018年10月18日前,贫困退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完成验收工作方案制定、力量组织、人员培训、工作安排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退出验收工作
10月28日前,各验收小组完成相关村贫困户退出验收和贫困村退出、镇“三有”初审工作。
(三)抽查工作
11月8日前,接受督查小组完成对镇退出验收抽查工作。
(四)标注工作
11月10日前,脱贫办工作人员要在系统中完成2018年退出贫困户的标注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贫困退出验收小组要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退出验收工作。要坚持把脱贫质量放在退出验收工作的首位,不达脱贫标准坚决不脱贫退出。贫困退出验收领导小组将对贫困退出验收小组做具体业务培训,让验收人员熟悉验收标准、程序、方法,明确任务、纪律和要求。
(二)严格标准程序。严格执行退出标准、退出程序,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资料完整、结果真实。
(三)按时报送资料。镇脱贫办在2018年10月底前将附件2至8和验收自查工作报告(含纸质版、电子版)等相关资料加盖镇党委、政府公章,并经镇贫困退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同意后,装订成册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自查工作报告包括贫困户退出验收、贫困村退出、贫困区脱贫摘帽镇“三有”初审三个方面,报告主要内容:
(1)河市镇开展退出验收和初审工作情况;
(2)退出验收和初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3)对河市镇退出验收和初审情况的评估。
(四)严肃工作纪律。验收工作要坚持原则、较真碰硬、客观公正,坚决杜绝不按标准、程序和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十二项规定”,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确保验收过程和结果有记录、可追溯。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在验收工作中,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及相关要求的;验收走过场,把关不严,将没有达到退出标准的验收为达到退出标准的;组织不力,不能按时高质量完成验收任务的,以及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贫困对象退出验收评价指标及标准
2.达川区河市镇贫困户退出验收表
3.达川区河市镇贫困村退出初审表
4.达川区河市镇2018 年预脱贫户验收达标花名册
5.达川区河市镇已脱贫户验收达标花名册
6.达川区河市镇已退出贫困村验收达标花名册
7.达川区河市镇贫困区摘帽镇“三有”初审表
8.达川区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工作政策咨询人员名单
附件1
贫困对象退出验收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贫困户脱贫
贫困人口脱贫以户为单位,实行整户识别、整户退出。以“一
超”、“两不愁”、“三保障”、户“三有”(简称“一超六有”)为主要评价指标,综合进行评判。
(一)“一超”。指脱贫人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8年现行扶贫标准为3800元人民币。
(二)“两不愁”。指农户吃饭和穿衣有保障,能够稳定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主要评判依据:
1.“不愁吃”。指根据居住地饮食习惯,农户有能力通过自产或自购,满足口粮需求及补充一定的肉、蛋、豆制品必要营养食物;安全饮水有保障。
2.“不愁穿”。指根据居住地环境,农户有能力自主购买或亲属资助,做到四季、日常有换洗衣服,特别要有温暖过冬棉衣、棉被等。
(三)“三保障”。指脱贫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
全有保障。
1.义务教育有保障。凡年满6-7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贫困户家庭
中,没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或因自身身体原因不宜上学的(教育部门认定),可判定为义务教育有保障。
2.基本医疗有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医疗救助保障范围,落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县域内住院个人医疗费用支出控制在10%以内,按规定得到了落实。
3.住房安全有保障。农户居住房屋达到住建部门安全标准
的,视为住房安全有保障。没有房屋的农户,居住子女家、亲戚朋友家或敬(养)老院的,以及稳定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视为住房安全有保障。居住地属地质灾害危险区、房屋跑风漏雨、水淹开裂等造成不适宜居住的,或疑似危房未纳入C、D级危房改造的,需由住建部门核查,出具证明是否为住房安全。
(四)户“三有”。指脱贫户家中有安全饮用水、有生活用电、有广播电视。
1.有安全饮用水。指饮用水量有保障,水质安全。水量有保障指的是正常年份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20升;水质安全指的是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单次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且不间断供水。
2.有生活用电。指脱贫户家中通生活用电且能满足照明、能保障基本家用电器用电需求。
3.有广播电视。指脱贫户家中有广播电视或能接收广播电视信号。
二、贫困村退出
贫困村退出以行政村为单位,以“一低”、村“五有”(省标)(简称“一低五有”)为主要指标及标准。
(一)“一低”。指贫困村退出当年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
(二)村“五有”。指贫困村退出当年有集体经济、有硬化路、有卫生室、有文化室、有通信网络。
1.有集体经济。指按贫困村退出年度村集体经济经营性累积收入计算,以收入账户和银行流水账为依据,村集体经济经营性累积收入为农业人口人均8元人民币以上。
2.有硬化路。指镇(镇)政府所在地或上级路网至建制村村委会驻地(或村小学)通硬化路。通村硬化路路面类型包括有铺装路面(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路面)、简易铺装路面(沥青贯入式、沥青碎石、沥青表面处治路面)和其他硬化路面(石质路面〔含弹石、条石等〕、混凝土预制块路面、砖铺路面等)。
3.有卫生室。包括两个指标:①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②至少有1名合格镇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或巡回医生。
其中:(1)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贫困村或离乡镇较近的贫困村结合实际能满足贫困户看病需要,可不设村卫生室;(2)如在此标准下10%以内,但当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结合实际认为其能满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需要,认可当地意见视同达标;(3)对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决定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的,认可当地意见视同达标。
4.有文化室。包括三个指标:(1)有多功能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具备党员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功能;具备电视机、音响、电脑、等基本文化器材;具备应急广播功能的村级广播系统;具备一定的可供阅读的出版物;(2)有室外文化活动场地,有宣传栏(内容能及时更新);有相应的体育健身器材。(3)规章制度健全。
5.有通信网络。指以窄带(拨号上网、GPRS等)或宽带(ADSL、3G、4G、光纤等)方式,实现村委会(或学校)有互联网或通讯覆盖。
补充规定:
1.对因自然灾害、规划布局,原行政村建制取消,农户全部整体搬迁分散安置的,该贫困村视为退出。贫困户相关信息需在系统中及时更新。
2.对因自主移民,造成事实上的“空心村”的,但原行政村建制虽未取消的,村“五有”不作要求。
3.对因水电库区移民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在脱贫攻坚期内纳入规划整体搬迁安置的贫困村办公及“五有”项目,由企业承诺建设任务,可视为达标,但需专项报告并确保2020年前完成。
4.对因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占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
影响贫困村通村硬化路建设或者导致已建成通村硬化路受损的,贫困村退出该项指标视为达标,待重点项目建设基本完工后,及时按标准进行建设或修复。
三、贫困县摘帽
贫困县摘帽以县(市、区)为单位,以简称“一低”、镇“三
有”(省标)为主要指标及标准。
(一)“一低”。指贫困县摘帽当年综合贫困发生率降至3%
以下。
(二)镇“三有”。指乡镇有标准中心校、有达标卫生院、有便民服务中心。
1.有标准中心校。包括四个指标:
(1)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不低于3.72平方米;
(2)图书配置生均不低于15册;
(3)师生比。省下达编制全部核定到校,无截编现象;教职工编制空编率控制在1%以内。教职工基本编制师生比(教职工编制数:学生数)标准为不低于1:21。依法与学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编外聘用教师按专任教师统计。
(4)教师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该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有达标卫生院。包括两个指标:
(1)每千服务人口设0.6-1.2张床位。
(2)无床位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100-300平方米/院。1-20张床位的300-1100平方米/院,21-99张床位的1200-4000平方米/院。
3.有便民服务中心。包括两个指标:
(1)机构设置。镇(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应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职兼任。工作人员配置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2)布局和功能。县域内便民服务中心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进驻事项能满足当地群众的需要,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群众办事指南。
补充规定:
1.对相距县城较近的乡镇,以及镇与镇之间,当地行政主管
部门结合实际通过折并、共建、共享等方式,采取集中办学、就医、便民服务,能够覆盖学生就学、群众就医和办事,且认定满足实际需要(具备相关规划布局资料),视为达标。
2.因国家、省重点工程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镇“三有”存在部分指标不能达标的,需由县级人民政府专项说明。
四、贫困户家庭人均纯收入计算方式
家庭人均纯收入作为贫困户脱贫验收评估的辅助标准,重点关注“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脱贫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应超过国家扶贫标准。退出时,以下项目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
(一)家庭经营收入。主要包括种养殖业收入、经果林经营收入和其他家庭自主经营收入(家庭经营超市、商店、小卖部饭店、幼儿园、养老院、工厂、建筑队、火车运输、客车运输等收入),自产自食部分算作收入。纯收入计算要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二)工资性收入。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简要理解为务工或其他二资性收入。外地务工,要扣除房租、交通等费用支出。
(三)财产性收入。指家庭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四)转移性收入。贫困县退出评估检查中,长期性、有稳定来源的转移性收入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短期性、临时性收入不计入。
收入计算参考:
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主要包括:离返休金、赡养金、五保金、低保金、养老金、长期抚恤金、稳定性的补贴收入(如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补贴、农业综合补贴等)、残疾补贴、稳定资产性收入(如土地整治、旅游园区、光伏、设施农业、水利发电、矿产等)、其他具有稳定长期的转移性收入。
不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主要包括:政府为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如产业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等,种子、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危房改造补助、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扶贫小额信贷、保险赔付资金、临时性慰问金、临时救助金、帮扶干部给予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赠与捐助资金、亲友偶尔赠与的资金、医疗报销、大病救助补助资金、教育补贴,“雨露计划”、“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等其他不稳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