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关于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及“两关闭”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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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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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石府〔2018〕392号


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解决我镇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烟花爆竹。

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全力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镇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达州市达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及“两关闭”工作的通知》(达川安办〔2018〕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决定从即日起至2018年12月底在全镇集中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及“两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由镇长唐军同志任组长,副镇长包月毅、石桥派出所所长聂墉同志任副组长,镇党政办主任周维建、镇财政所所长孙在权、镇安监所所长李世兵、石桥派出所副所长董亚飞及各村(社区)主任为成员的全镇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安监所,李世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黎家平、任明杰为成员,负责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及“两关闭”工作日常工作。各村(社区)为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立即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及“两关闭”工作。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格规范经营秩序,进一步提升烟花爆竹销售点安全管理水平,整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确保全镇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  

三、整治重点

(一)批发企业

1.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安全员不落实、不专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形同虚设,安全规程不完善不落实;仓储区安全设施损坏严重;安全器材配备不足、应急演练不落实、不实在;隐患排查不经常,不彻底;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员工对烟花爆竹安全知识了解不足,安全意识淡薄,缺乏相关安全素质和技能;存在安全生产标准化与日常管理“两张皮”现象、日常安全管理资料不齐全等。

2.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经营超标、违禁、假冒伪劣、非法生产的产品;采购非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超许可范围经营;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向零售点超量配送;销售专业燃放类或出口类产品;在库房内将查封扣押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库房内产品未分类存放、标示不清晰、超量储存、超高堆码、堵塞通道;未按规定使用流向信息系统、购销产品未张贴生产厂家流向标识码、批发企业防伪标签等行为。

(二)零售网点

1.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情形,建城区内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的;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条件设置专店的。

2.安全责任意识淡薄。销售人员对烟花爆竹危险性了解不够,不会使用安全器材,部分店内使用明火、非防爆电气灯具、私拉乱接电器线路、电线开关裸露等。

3.违法行为长期存在。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和来源不明的产品;在许可证注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超许可证注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4.管理制度落实不力。营业执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安全规章制度未上墙;经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未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携带火种进入销售现场;零售场所无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销售产品未张贴生产厂家流向标识码、批发企业防伪标签等情况。

四、整治步骤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成三个阶段

(一)排查摸底,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9月10日—9月底):在前期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全镇烟花爆竹经营户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对非法违法经营户下达整改告知,对

逾期不改的非法违法经营户,依法没收其所经营的烟花爆竹,并予以取缔。9月20日前将摸底情况报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集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

(二)集中行动,联合执法阶段(2018年10月1日—2018年11月底):根据排查摸底和自查自纠情况,提出需区级层面集中行动申请,由区安监部门牵头集中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巡查督查,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12月1日—12月底):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综合督查等多种方式,对全镇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回头看,检查是否存在死灰复燃现象,一经发现,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打击取缔。镇安监所于12月28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区安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构,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舆论引导。要通过标语、LED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广泛宣传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带来的社会危害,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宣传开展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发动群众举报违规线索。要广泛宣传报道专项整治的成果及处理结果,引导社会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专项整治行动中。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认真总结本次整治行动中的好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完善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防止烟花爆竹无照无证非法经营行为死灰复燃。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对非法违法烟花爆竹经营户进行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 烟花爆竹安全守法经营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张贴于经            营门前,一份留镇安办存档)。  

          2、 石桥镇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统计表。

 

            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

 

附件1

 

烟花爆竹安全守法经营告知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人):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法律法规等一系列文件要求,现将烟花爆竹安全守法经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场所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杜绝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4、春节期间零售点可实行专柜销售,专柜销售时应由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应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5、配备至少 2只4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电器、线路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6、必须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悬挂在店堂的醒目位置;7、烟花爆竹必须存放在零售经营店内,堆放整齐、稳定,不得超过2米堆放,存放量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限量,不得在其他场所私设储存仓库;8、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两关闭”、“三严禁”。  

    1、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2、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3、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5、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附件2:

石桥镇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村(社区)名称  

销售(生产点)名称  

证件是否齐全  

违法生产  

违法销售  

是否为两关闭范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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