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亭子镇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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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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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府发〔2018〕67号 

各村(社区)、镇级相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亭子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坚决遏制和严厉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实行严厉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坚决依法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有效遏制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新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案件发生。

二、责任主体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社区)是管辖本区域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村(社区)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人员加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和制止工作,发现管辖区域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二)镇国土、规建、水务、交管办、林业、场管办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并及时受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案件。

三、职责分工

(一)各村(社区)要因地制宜,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分片落实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要建立日常巡查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及时上报相关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信息。

(二)镇国土所要加强日常巡查,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违法用地行为。

(三)镇规建办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镇水管站负责制止和查处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源保护区、防洪治导线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五)镇交管办负责制止和查处侵占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六)镇林业站负责制止和查处擅自侵占林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七)镇场管办负责制止和查处场镇内乱搭乱建影响市容市貌和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建设。

    (八)亭子派出所依法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正常执法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理。

(九) 供水、供电企业负责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用水用电设备进行拆除,严禁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供水、供电。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打击力度

各村(社区),镇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实行站(所)干部包片、村 (社区)干部包组(区域),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村组及管辖区域巡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报告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实行“零容忍”,坚决拆除违法占地和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违法建筑。

(二)强化严密配合

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预防管控坚持属地管理、源头制止、及时查处原则,以“破土动工初始就予以打击取缔,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目标。各村(社区), 镇级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处,实现信息互通,整体联动,不得借故推诿扯皮,形成联合共治的整体格局。

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国土、规建、工商、食药、税务、文化、安监、派出所、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

五、责任追究

各村(社区)、镇级各职能部门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监管不力或发现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又不及时上报的;在查处过程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达州市达川区亭子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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