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麻柳镇关于印发《麻柳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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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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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纪发〔2018〕2号

 

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现将《麻柳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麻柳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麻柳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职能,发展和完善村(居)民主自治机制,提升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管理坚持依纪依法、民主公开、精简效能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对村(居)委会工作实施监督的自治性民主监督组织。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开展工作、独立行使村(居)务监督权的群众自治监督组织。村(社区)党支部与村(居)务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居)务监委会与村(居)民委员会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村(居)务监委会与镇党委间是协调与指导的关系。

第五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设成员3-5名,其中主任1名。监委会主任应是中共党员。

第六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一般与村(社区)两委换届同期进行,任期与村两委相同,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由村(社区)党支部会议推荐、村民代表联名推荐或村民自荐方式产生候选人。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具有该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村民,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且有良好身体条件;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相关制度;

(三)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公正、民主、平等原则,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文化水平,在讨论问题时,独立发表自己的见解;

(五)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心,能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等职能,敢于反对有损集体利益的人和事;

(六)有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选为监督委员会成员人选: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

(二)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的,受党内严重警告不满两年的,受党内警告处分不满一年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的;

(五)侵占集体土地的;

(六)外出务工不能回村工作的;

(七)担任村(组)干部期间,违反村级规范化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八)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或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九)参加邪教组织等非法活动,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第八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都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由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有效,实行差额选举,得票数超过实际参加投票人数一半以上,以得票多者当选,当选委员中得票多者任主任;如当选名额不足,进行第二次选举,以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仍实行差额选举,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将选举

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并报镇党委备案。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社区)党支部主持(党委、政府派员监督)。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十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镇党委、纪委指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本村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实行监督。

(二)对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凡是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级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五公开”规定执行。

(三)对村集体资金收支、资产资源处置进行监督,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等。

(四)对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等,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五)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二)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列席村(居)民委员会会议,可对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对村(居)民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决定,可建议更改,必要时可建议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

(四)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组干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村(居)自治章程,损害村(居)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并督促其纠正,情况严重的,可以直接向村(社区)党支部和镇党委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对涉及居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可以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六)根据多数群众和村(居)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处理或罢免意见。

第十二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决不允许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配合支持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群众支持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三)收集、受理群众对村(居)务管理和对村(社区)干部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反映,保障群众对村(居)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

(四)及时向村(社区)党支部和镇党委、政府、纪委反映村(居)、组干部涉嫌违纪和拒不接受监督等情况。

(五)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镇党委、政府要为监委会调济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做到有场所、有牌子、有印章、有履职记录、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镇党委要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机制,对履职尽责状况好、群众信任度高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及其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镇党委和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村“两委”及其成员的考核评鉴。

第十六条 当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无法履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时,可以向镇党委或镇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镇党委或镇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妥善答复和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范围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

第十八条 开展监督活动必须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贯彻执行,有利于村“两委”决议的实施,有利于发展和稳定。

第十九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议监督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时一人一票,过半数委员同意决议有效,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讨论表决重大事项,若遇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时搁置议题,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后,下次会议再行议决。也可将争议事项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如遇与村委会的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向镇纪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群众对村(居)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年终或下年初须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信任度测评。其成员的不信任票达到实际到会代表人数一半及以上的,应主动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自觉接受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村民的监督,不得滥用职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经、镇纪委核实确认后,可先停其职,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丧失劳动能力、长期外出务工或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党委、纪委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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