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府发〔2018〕88号
各村(社区):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村级财务秩序,根据《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意见》(达府发〔2007〕162号)和《达县村(社区)集体“三资”托管咨询实施办法(试行)》(达委办发〔2011〕47号)文件精神,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永保共产党的先进性,特制定达川区五四镇村(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资金管理
(一)村级集体资金实行资金账户管理,各村(社区)必须在镇信用社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多头开户。银行存款必选预留镇“三资托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及书记主任的印章。采用支取实行预留印鉴制度,支取银行存款必须到镇“三资托管咨询中心”填列资金使用申请表的(样表附后),同时取款凭证必须加盖镇“三资托管咨询中心”、村(居)委会和书记主任的印章后,方可到金融机构支付现金或转账。
(二)各村(社区)一切资金收入,在发生的当月必须入账。上级拨付的各项资金直接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其他现金收入(例:租赁、历欠款、变卖集体财产和借款收入等)3日内存入基本存款账户,零星收入可以在当月末存行,代收款项要实行当月收取,及时上缴相关单位。
(三)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各村(社区)预留2000元的日常开支备用金,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备用金的支出票据在每月末报账时一次予以补充,遇特殊情况可随时书面申请补充。
(四)小于1000元的日常零星开支可以支付现金,单笔开支超过1000元的不得支付现金,实行银行转账。特殊情况确需支付现金的,由村(居)委会书面申请,书记、主任、文书和监委会主任签字,并报镇三资托管咨询中心审批后方可支付现金。
(五)村(社区)出纳员和报账员可以分设,也可以兼任。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出纳员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并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账款相符。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更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不准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六)严禁出纳员或其他干部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确需出借的,由村(居)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超过3000元的,需经村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同时必须落实好担保责任人。凡发现违规和擅自出借集体资金的,除立即追回出借款并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外,对违规村罚款500-1000元,对擅自出借人罚款300-500元,还要追究当事村、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收入管理
(一)村级所有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含专项资金)、一事一议自筹资金、社会捐赠款、发包收入、租赁收入、变卖集体财产收入、征地补偿收入、借入资金等其他收入,包括代收款项和债务化解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全部登记入账,收款必须及时全额存入集体资金账户。
(二)对于每笔收入都要明细到项(事由)和个人,出纳员收款时要向农户、个人和单位开具收入票据,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和收款人签章。非出纳员代收各种款项的,应在收款后3日内向出纳交帐。
(三)所有收入款项在发生的当月必须入账,若在一个季度内补记入账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若超过一个季度仍未入账的,将视为贪污,除补记入账外,并对责任人视情节予以处罚500-800元的罚款。
(四)借款收入:严格举债程序,村(居)委会集体原则上不得举债,对兴办公益事业和生产性项目确需借款,由村(居)委会提出方案,村(居)民代表会议和党员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报镇三资托管咨询中心备案。借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脱离实际、盲目举债,给村(居)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所形成债务利息由决策者自行承担。
(五)村集体所有收入(银行转账收入、现金收入)必须开具“四川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方可入账。
三、支出管理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所有集体资金必须先存入村(社区)集体资金账户后,再按照支出程序付款。严禁借支挪用,坐收坐支。所有开支必须索正式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统一规范的正式凭证的,自制发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印章及签字手续俱全。各种开支必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到收有凭,支有据。
(二)群团干部工资补贴、青苗和土地补偿款等实行制表发放。
(三)公益业务费管理
1.所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工程,报账资料必须齐全,包括:
(1)立项文件,即党委政府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有关项目的文件;
(2)项目批复文件或资金下达文件;
(3)项目村成立领导小组,包括质量监督及理财小组;
(4)项目招投标或比选会议记录及图片;
(5)工程预算控制价清单,投标单位的自报价不能高于预算控制价;
(6)工程合同,对工程合同签订的要素要齐全,必备内容有: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小地名)、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造价、项目建设质量标准、项目建设工期、项目资金支付方式、违约及安全责任、合同履约保证金等相关内容;
(7)施工记录,详细记录当天施工人数、项目及其它情况;
(8)工程建设前、中、后对比图片;
(9)工程决算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下差资金情况;
(10)工程验收,村项目实施竣工结束后,按照村、镇、区的验收程序组织;
(11)工程审计,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按照达川府发【2015】31号文件要求,20万元以内(不含2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相关部门内审机构实施,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有资质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区审计局出具核查意见书,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实行必审制,由区审计局依法组织实施;
(12)开具税票,项目承包方必须到项目所属辖区开具国家正式税票,如一经发现税票不是在项目所属辖区开具或开具假票,项目村应拒绝支付工程款。
(13)项目公示,对整个工程的实施及资金支付进行公示;
其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2.救灾救济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居)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居)委会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居)民应由村(居)两委摸底造册后,通过社员及党员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居)民。
(四)村(社区)监督委员会切实履行好职责,负责对所属村(社区)集体资金日常收支情况实施监督。村(社区)两委在托管咨询中心列支集体资金(不含上级已明确使用对象和开支标准的专项经费),按照以下程序批准后实施:
1.3000元以内的,先由经办人员签字,再由村(社区)书记、主任签字后交村(社区)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加盖监督委员会印章及签字;
2.3000-5000元以内的,由村(居)两委集体研究提出,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再按前款程序签批后方可开支;
3.5000元以上的,按前款程序提出方案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
(五)村(社区)负责人应对村(社区)集体负责,承担资金审批责任。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报销范围:
1.没有政策依据的开支项目;
2.手续不全、内容不清、字迹模糊、金额有涂改的支出票据;
3.未经财务审批程序的支出;
4.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六)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一季度内到镇三资托管咨询中心审计入账。
四、票证管理
(一)收入和支出凭证统一使用区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支票据。
(二)自制收支凭证必须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和收款人的签字或私章,索取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者个人的签章。
(三)收支票据事由真实清楚,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大小金额一致,内容和金额都不得涂改。
(四)不得填写红色字迹的原始凭证,不得私自在已取得的原始凭证上添加或者修改事由和金额。
(五)原始凭证有附件的,必需贴好附件,附件的金额合计不得少于原始凭证上的金额,且附件必须合规合法。
(六)青苗赔偿费、土地补偿款和旧房拆迁等支出票据,必须附赔偿标准的相关政策依据,或开会讨论通过的赔偿标准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七)禁止使用白纸和其他纸张等不是统一规范的凭证。
五、资产管理
(一)资产管理范围包括村(社区)集体拥有、购买、接受捐赠或修建形成的建筑物、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办公用品等资产。
(二)新增加或减少的资产,特别是接受捐赠的资产,要及时完善好原始凭证,并按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好账务处理。
(三)村(社区)集体资产的处置所有权发生变动,必须先向镇三资托管咨询中心申报,然后在镇三资托管咨询中心的指导下,村(居)委制定方案。经村级监督委员会审核后,由村支两委议定并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及时报镇三资托管咨询中心备案。
(四)村(社区)集体资产处置所有权发生变动或因不可抗力损毁的,村(社区)要及时在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上公布,并将变动、毁损的情况按程序及时报镇三资托管咨询中心备案。
(五)要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村(社区)集体资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确需用集体资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报镇三资托管咨询中心备案。
(六)镇三资托管咨询中心每年定期将对各村(社区)的集体资产进行一次盘查,对盘亏盘盈的资产填写盘亏盘盈表,作好账务处理,同时对集体资产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资源管理
(一)资源管理范围包括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水塘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开发权;其他属法律法规许可、具有经济效益的村集体资源。
(二)对村(社区)集体资源进行处置、流转、开发时,必须先向镇三资托管咨询中心申报,然后在镇三资托管咨询中心的指导下,村(居)委制定处置、流转、开发方案。经村级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经村支两委议定后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后实施。签订前的书面协议及有关资料应通过司法审查并及时报镇三资托管咨询中心备案。
(三)村(社区)集体资源处置因不可抗力损毁、减少时,要及时在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上公布,并将毁损、减少的情况按程序及时报镇三资托管咨询中心备案。
(四)镇三资托管咨询中心每年定期将对各村(社区)的集体资源进行一次盘查核实,是否进行处置、承包、开发,同时对集体资产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往来款项管理
(一)村(社区)往来款项都必须纳入会计账管理,报账员要建好往来明细账。出纳手中不得保管应收或应付款凭证,不得用应收或应付款凭证抵库。
(二)应收款项的呆账坏账处理。单位及个人所欠村(居)委会集体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的,村(居)委会要写出书面报告,经村(居)两委、村(居)民代表会议和党员会议通过,报镇三资托管咨询中心审核,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否则,账务处理行为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记账工作
(一)每季度末月的15天为票据审查阶段,每村一天,自行与三资托管中心函接,如未在时间段审查票据的,后续出现不能入账的票据由村自行负责。每季度首月的20天为各村到“三资托管咨询中心”记账阶段,如各村未在该时间段入账,将对未入账的村予以罚款500元并及时督促到三资托管咨询中心入账。
(二)对村(社区)出纳员现金实行每月盘库,加盖审讫章的票据及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对出纳员将现金挪作他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村(社区)必须按期将每季度的收支票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管理费用、各类涉农资金、专项资金、民政救灾救济款及物资、债务化解款项等支出。
九、附则
(一)若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政策不相符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五四镇 “三资托管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五四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