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城执[2018]80号
各股(室)、中队,扬尘联合执法大队:
为加强我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区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减少扬尘污染,现将《城区洗车场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达川区分局
2018年7月11日
城区洗车场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区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减少扬尘污染,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达川区部分行业明确主管部门的通知(达川编委〔2018〕32号)》、《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城区洗车场(点)工作的通知(达川府办函〔2014〕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在达州市达川区城区规划区内开办洗车场,从事城区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城区洗车场,是指在达州市达川区城区规划区内从事为城区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区洗车场、点。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 达川区城管分局是达川城区城区洗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洗车场设置和城区车辆清洗服务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城区洗车场的场地设置联审和开业后场地年度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定期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区洗车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第四条 城区洗车场(点)设置的具体要求
洗车场(点)根据我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区城管分局会同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市交警直属二大队、消防大队、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三叉路口,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城市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洗车场(点)规划设置在杨柳垭、三里坪等城区主要出入口外的区域。
(二)在城区中心区域的东西干道(龙郡隧道口至移动公司大楼)、华蜀路(经典时代住宅小区至凤凰大桥)、兴盛街(一新国际项目至137地质队办公楼)、西环路(区教育局办公楼至通川桥南头)、万达路(市水务局办公楼至市发展银行办公楼)、南坝路(红旗大桥至州河大桥)、汉兴街南化大道(区国税局办公楼至莱克汽车城)、东环南路骑龙大道(高管处办公楼至中央公园项目)等城区主要干道两侧的门市内不得设置洗车场(点)。
(三)洗车场(点)应具有与洗车规模相适应的等候区、冲洗区、擦车区,具有装饰美容功能的洗车场(点)应有装饰美容区;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洗车场地,场地规模不低于70平方米(40平方米冲洗、擦车区,30平方米的自主停车区),并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租用手续;在小区内设置洗车场(点)的,需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四)洗车场(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要求,不得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严禁冲洗、擦洗车辆占用公共通道和公共场所。
(五)洗车场(点)不得损坏市政道路、雨污管网、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水不得流到室外,应具备与洗车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沉沙池和隔油池,出水水质达标,淤泥及时清运,噪声达标排放,保证洗车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
(六)设置洗车场需先向区城管分局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建设。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区城管局提出验收申请,经联审会议验收合格的,由区城管局向其出具允许经营洗车场的批准文件。经营者需具备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运营。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根据本单位职能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区城管分局:为洗车场(点)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城区洗车场设置和城区车辆清洗服务的综合协调,指导洗车场(点)规范建设;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洗车场联合审批;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区洗车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占道经营、乱吊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对排水管网连接不规范、污水处理设施不合格、污水横流、损坏市政设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按《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排污许可,对出水水质不达标、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市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对洗车场乱停乱放车辆行为和存在影响道路通行、交通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区消防大队: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和消防管理法规的规定,对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对占用消防通道进行洗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三里坪、翠屏街道办事处:配合本辖区的洗车场(点)清理整顿工作,并参与新建洗车场(点)的选点、方案审查、验收工作。
区城管分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市交警直属二大队、区消防大队、三里坪街道办事处、翠屏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是达川城区洗车场设置、开业联审和年度评估工作成员单位,应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严格管理
(一)城区洗车场经营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每年的12月10日前,由洗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评估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严禁未经批准的城区洗车场从事城区车辆清洗保洁有偿服务活动。
(二)依法开办的城区洗车场,应按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或采取其他不合法手段强制车辆清洗。
(三)城区洗车场提供的车辆清洁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四)区城管分局应加强对城区洗车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投诉。
对洗车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管、环保、住建、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投入运营的城区洗车场,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经批准开办又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城区洗车场,或虽经批准开办但不符合建场条件、设备简陋、强制洗车、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管理混乱的城区洗车场,由区城管局会同区住建局、环保、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2.对符合城区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建场条件,经过整改,符合标准的洗车场,由联审小组规定时间,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重新登记。
3.对设置在住宅区内或周边的洗车场,因噪声扰民等原因,引起群众投诉不断的,引导其迁出城区密集区或依法作出处理。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达川区分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