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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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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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石委发〔2018〕150号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社区)委员会,镇级各单位:

经镇党委、镇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委员会

             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0日

 

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脱贫攻坚工作,促进镇、村(社区)干部依法依纪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确保顺利完成2018年达川区整区脱贫摘帽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达市委办发〔2015〕49号)、《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关于决战决胜扶贫攻坚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达川委发〔2015〕13号)的精神,结合石桥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所有机关干部、职工,村(社区)干部,镇级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镇、村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严重影响全区2018年整区脱贫摘帽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由镇党委、镇政府和镇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组织处理

(四)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驻村干部、村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一)贫困村村支两委不团结、软弱涣散无力的,在脱贫攻坚工作不积极主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对精准扶贫工作建档立卡不完善、填报数据不真实、驻村干部管理不到位,经书面催促督办仍未改正的。

(二)不支持,甚至阻挠、插手扶贫开发项目工程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致使扶贫项目进展缓慢、无法落地实施的。

(三)在实施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村容村貌整治过程中出现挪用补助资金、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纪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

(四)贫困对象未按精准识别程序操作,未按精准识别条件等规定执行的,对识别贫困户未进行公示或公示不到位的,导致贫困户识别不准确,引发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五)扶贫小额贷款未按规定范围实施,未进行评级授信,未落实产业发展等创收项目,未进行跟踪监督形成不良贷款或超范围贷款的;未及时认真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造成贫困户未贷到款的。

(六)贫困户家庭子女因贫困被动辍学,贫困家庭因贫困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

(七)其他因脱贫攻坚工作不力,影响整区脱贫摘帽任务的。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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