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发〔2018〕43号
各村(居)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以及达州市达川区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函,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的统一部署,我镇决定在全镇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现将《达州市达川区南岳镇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1.干部近亲属保障低保人员登记表
2. 条件发生变化人员登记表
达州市达川区南岳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30日
达州市达川区南岳镇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以及达州市达川区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函,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召开的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会议精神,我镇决定用 3 年时间(2018 年至 2020 年),在全镇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专项治理)。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坚决查处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退尽退、按户施保、按标施保、应补尽补”,实现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对象认定精准、动态管理有效、分类救助标准细化准确、档案数据真实完整、低保政策执行到位、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进一步提升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治理重点
(一)腐败问题
1.以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尤其是民政部门干部职工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为重点,严肃查处农村低保中的“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
2.在农村低保经办过程中向群众索要收受好处、摊派费用,降低保障标准,克扣低保金、违规进行低保金二次分配的“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盘剥克扣”等问题。
3.农村低保经办人员和镇、村(居)委会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滞留截留、抵扣挪用、虚报冒领、套取侵吞、不按标补差、不足额不及时发放低保金、扣留低保对象银行卡或将银行卡集中保管并侵吞低保金的“贪污侵占、截留私分”等问题。
(二)作风问题
1.农村低保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对象不精准、措施不到位、腐败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
2.农村低保工作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不按户施保、不计算家庭收入、不公示,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不落实、效率低下,不应保尽保、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等问题。
3.低保动态管理不到位,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补差标准未及时全面公开,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电话开而不通、开而不用,日常监督不深入、不持久、无实效等问题。
4 .上级政策文件执行不及时、不规范、不到位,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力度不够,出现“错保”“漏保”等问题;违反现行低保政策规定进行行政干预,简单确定低保对象比例、下达保障指标名额,搞平均主义、按人施保、福利平衡等问题。
5.将贫困 “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的问题。
三、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8年6月)各地要按照全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部署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
(二)全面自查阶段(2018年7—8月)
1.重点核查(7 月底前完成)。村要利用全国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现有农村低保兜底对象进行全面排查。根据《脱贫攻坚总任务中低保兜底对象复核认定统计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4 月数据),逐户排查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摸清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底数,及时同步完成低保、扶贫系统数据更新。
2.全面排查(8 月底前完成)。排查近一年来曾提交申请但未审批通过的家庭、动态管理中已退出的低保家庭。集中办理农村低保审核审批,对全面排查中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低保对象坚决予以清退,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动态管理、公平公正”。
(三)调研督查阶段(2018年7—8月)
1.区民政局抽查(7—8 月)。区民政局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第三方机构抽查等形式,重点查找是否存在“关系保”“人情保”“错保”“漏保”以及行政性纳入低保等问题。同时,按一定比例对当年审批纳入保障范围和未审批通过的家庭开展抽查。
2.调研督查(7—8 月,与抽查工作同步推进)。区民政局抽调人员组成调研督查组,随机抽取或重点选择来信来访人数较多、群众举报问题较多、媒体曝光问题的地方开展暗访督查,督促各地立查立纠、立行立改。
(四)集中整改阶段(2018年6月—2018年底)
1.规范行政文书(6—9月)。社会救助大平台建立实施后,民政局设计了统一的申请受理、入户核查、公开公示、近亲属备案等关键环节的规范行政文书,各地要完善档案材料,根据规范文书开展审核审批工作。
2.规范工作流程(6月起持续进行)。要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以及发放等程序,要明确各个环节责任主体、责任人以及办理时限。要规范低保受理主体,规范入户调查的责任主体和入户调查率,注意民主评议的方式和结果应用,注重公开公示的效果和个人隐私保护,规范救助资金的发放标准和方式,规范一次性告知书以及低保台账等。
3.完善体制机制(6月起持续进行)。各地要坚持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要善于倒查制度机制根源,找到风险点。要规避政策交叉重复或出现空白点、盲区,推动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要进一步完善信息保密、首要责任、责任追究、资金监管、投诉举报以及绩效考评等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主动发现、动态管理及近亲属备案等体制机制。
4.建立长效机制(6月起持续进行)。各地要根据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深化工作,强化成果应用,建立长效机制。坚决落实政策执行,精准识别对象和标准,规范信息公开,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政策知晓率,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各地要在 2018年6月—8月、2019年6月—8月、2020年6月—8月按本方案分三次集中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每年11月25日前向镇报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整改落实情况阶段性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 “零容忍 ”态度坚决查处和惩治农村低保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一是将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安排,建立村支部书记亲自安排部署、村主任主动指挥的工作机制。二是尽快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整改内容、责任人以及完成时限。三是干部职工要全面树立“四个意识”,强化“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不断提高政治站位
(二)坚持问题导向。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一是要突出工作重点,对照现行低保政策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严格检查、严肃查处优亲厚友、管理缺位、贪污侵占、作风不实等违纪违规问题。二是要紧盯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等重点对象,严肃查处农村低保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要在政策衔接、对象衔接、标准衔接、管理衔接上下功夫,重点解决低保兜底对象精准认定的问题,确保对象精准、数据精确、按户施保、按标施保、应补尽补、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三是要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找准农村低保工作中的风险点、薄弱点和监管盲区,倒查制度机制根源,切实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规范管理。
(二)坚持问题导向。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一是要突出工作重点,对照现行低保政策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严格检查、严肃查处优亲厚友、管理缺位、贪污侵占、作风不实等违纪违规问题。二是要紧盯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等重点对象,严肃查处农村低保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要在政策衔接、对象衔接、标准衔接、管理衔接上下功夫,重点解决低保兜底对象精准认定的问题,确保对象精准、数据精确、按户施保、按标施保、应补尽补、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三是要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找准农村低保工作中的风险点、薄弱点和监管盲区,倒查制度机制根源,切实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规范管理。
(三)严肃查处问责。一是各地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受理信访案件、主动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拓展线索来源,列出重点案件,重点督查督办。二是要加大查处力度,对于反映民政局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及时向局监察室反映、移交,由监察室查处。对于反映镇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区民政局将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反映、移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于重大问题线索、媒体曝光或领导批示的重大违规案件,区民政局将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专案督办,跟踪查处结果。三是及时通报曝光违法违纪违规典型案例,并用以开展警示教育,不断提升低保经办人员特别是村(居)委会干部的“高压线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四)把握问题界限。要正确分辨农村低保腐败和作风问题的不同情况,要区分违规违纪违法与改革创新中的失误等情形,处理好容错免责与专项治理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依纪依法、积极稳妥予以处置。要旗帜鲜明地对那些出于公心,为改革、为发展、为民生,敢于担当作为、敢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即使不经意踩了线,在处理上也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坚决把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同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6月份起,各村(居)委会每月25日前收集、汇总当地农村低保工作中条件发生变化的、自然减员的及时向镇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