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五四镇关于转发《达川区2018年“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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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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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府发〔2018〕79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

根据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将《达川区2018年“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川府办函〔2018〕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五四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日


达川区2018 年“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四川省推动长江经济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一、工作目标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实施专项整治。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依法整治全区现有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扶优限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实现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二、整治类别、范围和措施

(一)整治类别。

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制品生产、制革、化工、铸造、丝网加工、轧钢、砖瓦窑、废塑料加工、石材加工、砂石料经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企业以及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的污染源企业等。具体整治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及修正版。

(二)整治范围。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

2.土地、环保、工商、质监、规划等手续不全的;

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工业企业;

4.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5.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

(三)整治措施。

1.整治一批。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检、规划等手续不全的,使用淘汰设备,属于临建、非建,无环保设施或污染排放不达标的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取消“散乱污”工业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证照“四个到位”。

2.提升改造一批。凡具有环保设施、管理粗放、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企业,或有意向搬迁的企业,可实施提升改造或搬迁工作。

3.纳入监管一批。凡经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认定,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的,则可继续生产,纳入日常监管。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

按照网格化监管“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散乱污”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梳理,彻底摸清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台账。

完成时限:砖瓦、燃煤锅炉等行业2018年4月20日前,其余行业2018年5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整治阶段

1.企业自行整改阶段。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督促实施,区级相关部门加强指导,企业整改结束后形成整改报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报达川区“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散乱污”整治办公室)。

完成时限:砖瓦、燃煤锅炉等行业2018年4月30日前,其余行业2018年7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检查落实及督促整改阶段。企业自行整改阶段结束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完成时限:砖瓦、燃煤锅炉等行业2018年5月10日前,其余行业2018年8月30日前。

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3.综合整治阶段。对未自行整改或等待、观望、整治进度缓慢的企业,区级相关部门强力推进综合整治。

(1)整治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核查淘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及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散乱污”工业企业(生产线),做到应退尽退,严禁异地转移。

完成时限:砖瓦、燃煤锅炉等行业2018年5月30日前,其余行业2018年9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各乡(镇)人

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整治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涉及工商、环保、质监、国土、规划等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整治。

①.查处“散乱污”工业企业需要取得许可经营的无证无照行为及无需取得许可经营的无证无照行为,核查企业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手续,凡涉及没有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手续的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整治。

完成时限:砖瓦、燃煤锅炉等行业2018年5月30日前,其余行业2018年9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区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②.查处未取得食品药品安全许可、产品质量许可及特种容器注册登记等违法行为,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整治。

完成时限:砖瓦、燃煤锅炉等行业2018年5月30日前,其余行业2018年9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③.核查各类“散乱污”工业企业的环保手续,对没按照环评要求或环境风险评估备案要求建设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整治。

完成时限:砖瓦、燃煤锅炉等行业2018年5月30日前,其余行业2018年9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④.对各类“散乱污”工业企业用地合法性进行审查,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污染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职责做好相关整治工作。

完成时限:砖瓦、燃煤锅炉等行业2018年5月30日前,其余行业2018年9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3)规范整治超范围生产经营污染企业。虽有工商注册和其它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自觉接受处罚且拆除超范围生产经营设施和清除原料产品的,经检查符合规定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依法实施关停整治。

完成时限:砖瓦、燃煤锅炉等行业2018年5月30日前,其余行业2018年9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区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4)严厉查处涉气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进行拆改。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关闭。凡应停产整顿或停产治理的企业(项目),要查封其主要生产设施,停止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供给,经整改符合稳定达标排放要求的,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完成时限:砖瓦、燃煤锅炉等行业2018年5月30日前,其余行业2018年9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区环保局。

(5)其它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对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归口管理要求,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等措施,依法予以整治。

完成时限:砖瓦、燃煤锅炉等行业 2018年5月30日前,其余行业 2018年9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职能部门。

(三)核查验收阶段。

区“散乱污”整治办公室组织对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照排查整治台账和“四个到位”标准,逐个现场核查,对符合标准的销号登记,对还未整改结束,相应支撑资料显示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散乱污”企业报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完成时限:砖瓦、燃煤锅炉等行业2018年6月20日前,其余行业2018年12月20日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区政府成立“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组织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食药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全面开展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三、四级环境网格化监管作用,对本辖区内“散乱污”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督促整改。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督查和监督检查,按各整治阶段的时间节点强力推进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整治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确认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严控新上“两高”行业企业,强化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区经信局:负责推动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牵头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督促企业制定并实施环境整治方案,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整治环境问题;组织协调供电单位对污染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断电措施。 区环保局:负责排查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监督检查污染治理实施落实情况;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企业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排污超标、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排污许可证、不符合环保有关政策等行为。 区住建局:负责查处不符合城乡规划、违法违规建设的企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对企业临建、非建依法予以拆除。 区安监局:负责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进行查处;负责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整治。 区商务局: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据许可部门出具的吊销通知书,依法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需取得许可但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予以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业企业主体进行认定;对虽有工商注册和其它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牵头查处。 区食药监局:负责查处未取得食品药品安全许可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未取得产品质量许可及特种容器注册登记等违法行为;负责对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进行拆改。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用地、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负责全区砖瓦企业的整治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全区“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行动中出现的妨碍公务、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无视政策和法律,蛮不讲理,无理取闹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整治工作确定的各项奖补资金,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区人社局: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社保问题,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开展整治工作系列宣传报道。 辖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等措施,依法予以整治。

(二)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时效。 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促整治工作,要落实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开展相关工作,限时完成整治任务。要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制,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明确乡(镇)、村、社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形成常态化网格巡查监管制度,严防“散乱污”工业企业死灰复燃。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落实专人每月 25 日前向区“散乱污”整治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每项工作任务完成后报送专项总结报告和相关资料。

(三)精心组织,严格监管执法。 区级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执法,加强对“散乱污”工业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清退整治的,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整治;对无视政策和法律,蛮不讲理,无理取闹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区全面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整治前后的情况对比,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企业和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五)强化核查,严格验收标准。 区“散乱污”整治办公室牵头,对照整治台账和“四个到位”的标准要求,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对符合整治标准的进行销号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实施限期整改,并在媒体上公布整治工作情况。

(六)强化督导,严格问责。 区“散乱污”整治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缓慢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全程督办、跟踪问效,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治整治工作。对底数不清、整治不力、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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