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府发〔2018〕93号
各村、社区:
经乡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川区龙会乡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达川区龙会乡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日
达川区龙会乡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02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8〕6号)及达川府办函(2018)3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乡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普”)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及原则
(一)普查目的。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准确判断我区当前环境形势,加强全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基本原则。
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村(社区),社,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三、普查对象与范围
(一)普查对象。
龙会乡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
1.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范围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区、场镇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范围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二)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三)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和用水排水情况,城区、乡(镇)、街道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五、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普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入户调查数据补充、完善非道路移动源数据。
六、工作要求
(一)普查组织与实施。
1.普查组织。龙会乡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乡污普办”)负责日常工作,乡污普办设在环保所,负责组织实施全乡污普工作,制订污普工作技术方案,检查督促工作落实情况等。
各村,社区要成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普工作。
村,社区将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普查联络员报乡污普办。
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自行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普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普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普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乡污普办根据《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要求,按每一个村,社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3名普查员,普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了解环保知识,熟悉当地基本情况,较强的沟通能力,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2.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工作。2017年做好前期准备,2018年开展清查建库、入户调查、启动数据审核与汇总、开展质量核查等工作,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普查工作机构,落实部门分工,建立部门协作配合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清查、核算和质量管理等普查工作制度。制订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启动普查信息系统建设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培训。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划分普查小区,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建立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水质监测,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
(3)全面普查:开展清查和生活源锅炉调查结果汇总与分析。开展普查入户调查、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质量核查,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建立污染源档案。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4)总结发布:分级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编制、发布普查公报。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在国家、省、市普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有序、逐级开展验收工作。组织做好普查成果开发和应用,开展表扬等工作。具体工作进度按国家、省统一安排部署有序推进。
(二)普查质量管理与保证。
各级普查机构认真执行污普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普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污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数据质量管理负责。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对象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因玩忽职守造成普查资料丢失或普查数据泄密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普查培训与宣传。
坚持统一培训与分级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污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等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范围、内容、技术路线、方法和各类表格填报、数据录入、数据库建立与管理等。
各级污普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区政府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氛围。
(四)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乡政府负担。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办公场所及运行保障,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聘请普查指导员、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印制普查表,普查资料建档,普查数据汇总,整理和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