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2018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18-03-29
点击数:

虎府发〔201852

各村(居)委会、烟花爆竹经营业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8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部署,结合我乡实际,现就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思路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强化红线意识,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发展;深化提升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安全条件,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化安全监管,确保全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为实现全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乡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深化提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促进全乡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规范有序,有效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持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着实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20139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自2013121日起施行,乡人民政府要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的宣贯活动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悬挂安全标语、发放安全知识传单、开办户外宣传专栏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安全知识常识。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深入企事业单位、学校、村(社区)等单位开展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持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着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1.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制度。乡安监所、堡子供销社、堡子派出所、工商部门要相互衔接沟通信息,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突出联合执法,协同作战,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营造良好的烟花爆竹经营环境。

2.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杜绝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现象。各村(居)委会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辖区负责制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建立由乡政府副乡长石章飞为组长,安监所副所长蒲正强为副组长,成员:李志敏、何成、李岱峰、陈国华等同志的“打非”工作机构,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做到乡干部包村、村社干部包户。

3.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现象。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有下列行为:(1)零售点不得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和超量储存;(2)不得走街串巷、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3)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2)不得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3)不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德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4)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5)不得向零售点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6)储存仓库内不得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拆箱分装。

4.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批,强化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公安部门必须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作为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的有效材料之一;对没有取得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持续深化提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着力夯实安全基础,要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条件,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同时烟花爆竹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齐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应急救援和处理突发事故能力,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人民政府 

                            2018329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