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关于印发《达川区虎让乡人民政府突发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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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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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府发〔2018〕45号

 

各村(社区),乡级相关单位(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乡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在遭遇重大动物疫病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达川区虎让乡人民政府突发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务必遵照落实。
    另附:达川区堡子畜牧兽医中心站2018年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突发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人身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本乡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成立突发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机构
    1、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张  渊
    副组长:石章飞   
    成  员:刘忠权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刘忠权   
    成  员:何国伟  王军权
    二、成立突发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1、检疫监督组
    组长:刘忠权
    成员:何国伟  王军权 
    2、扑杀组
    组长:何国伟
    成员:王军权  所在村防疫员
    3、无害化处理组
    组长:刘忠权
    成员:何国伟  所在村防疫员 
    4、消毒免疫组
    组长:刘忠权
    成员:所在村防疫员
    5、监测溯源组
    组长:何国伟
    成员:所在村防疫员
    三、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
    1、监测
    各村防疫员要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确保监测质量。
    2、报告
    (1)责任报告人
    各村包片在编职工;乡村兽医和村防疫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责任报告单位及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及程序
    各村责任报告人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必须在20分钟内向虎让乡畜牧兽医站报告,乡畜牧兽医站20分钟内向虎堡子中心站及乡人民政府报告,中心站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向达川区动物疾控中心报告。
    四、突发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1、突发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协助达川区畜牧食品局及区动物疾控中心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扑杀组立即对疫点内所有病畜禽及同群易感动物进行扑杀。
    (3)无害化处理组,立即对动物尸体及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消毒组,立即对疫点、疫区集中彻底地消毒工作。
    (5)紧急免疫接种组,立即对疫区、受威胁区没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充分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疑似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突发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处理后,经过该疾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五、善后处理
    1、后期评估
    突发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协助区畜牧食品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2、奖励
    对突发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3、责任
    对在突出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灾害补偿
    按照达川区人民政府扑杀疑似重大动物疫病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达川区堡子畜牧兽医中心站
2018年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确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病的危害,确保我站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中心站及管辖的乡镇站范围内所涉及的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控制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五、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及职责
    组长:刘磊
    副组长:各乡镇党委分管领导
    成员;中心站副站长及各乡镇站站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各乡镇站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统一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防控工作,具体实施本预案。
    各单位成员职责如下:                
    中心站及所属乡镇站:负责调集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并参与组织对疫点内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导、实施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指导各村(居)委会组织人员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作好应急准备;扑杀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包括污染物)及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中心站疫情处置预备队;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帮助规模养殖场调整生产计划和经营策略,减轻疫情造成的损失。
    各乡镇宣传部门:做好防治知识、防治政策、策略和措施的宣传,大力宣传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广大群众的恐惧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各乡镇民政部门:负责对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济济。
    医院:负责制订本部门的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快速疫情监测、调查处理、医疗诊治等工作技术规范和方案,定期开展密切接触人群的疫情监测工作。
    各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国家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保障政策,根据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项经费,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报告内容和形式: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各乡镇站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它责任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七、应急处置
    1.基本应急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中心站必须迅速作出应急反应,组织辖区内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立即控制好现场,防止疫情扩散。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和发布封锁令后,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落实疫区封锁、扑杀、 消毒、免疫、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等应急处置经费,并要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疫情发生地应急支持。
    2.分区警戒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疫区群众防护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条件地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加强环境消毒,加大科普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动员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
    八、后期处置
    1.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单位和人员的安置及安抚工作;做好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群众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保证疫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结束后,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有关部门。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九、表彰和责任追究
    1.表彰和奖励。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必要时呈报上级政府给予表彰。
    2.责任追究。执行本预案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物资、资金、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按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阻碍动物防疫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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