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五四镇关于转发《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川区党内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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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发〔2018〕71号

各支部:

现将《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川区党内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按照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五四镇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达川区党内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组织关怀、传递组织温暖,及时救助困难党员,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提升广大党员归属感,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党内救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严格程序标准、突出精准救助、发挥激励效应。

第二章    救助资金

第三条    建立达川区党内救助资金,资金总额每年保持200万元,由区委组织部设立专账代为管理。启动资金由区财政补助190万元,区管党费划拨10万元。每年区管党费划拨 10 万元,除上年度余额外,其余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补助。

第四条    党内救助资金属非营利性资金,利息滚存使用。党内救助资金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捐助。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党内救助资金救助对象为党组织关系在达川区的困难党员。

1.农村低保人员、五保户、贫困户、村(社区)干部(含离职)党员和城区“三无”人员、社区干部(含离职)党员,以及当年医疗支出超过家庭年收入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含退

休),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认定的患有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肝硬化、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等重特大疾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一次性救助3000-5000 元。

2.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 1-2 级重度残疾、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一次性救助 1000-2000 元。

3.对90周岁及以上的党员,每年补助 1000 元。

4.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个人无力承担的党员,一次性救助 1000-2000 元。

5.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生活困难党员,受伤人员一次性救助 5000 元,致残人员一次性救助 8000 元,牺牲人员一次性补助其家属 15000 元。

6.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确需救助的党员,经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救助 300-1000 元。类别重复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确定救助标准,不重复救助。已被市级及以上列为救助对象的困难党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区级党内救助对象(特殊情况除外)。救助对象中,个别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尤其特殊的,视其情况可提高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履行党员义务较差,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影响期间的,组织或参与违法上访、邪教组织等违法活动的;

(三)上一年度民主评议不合格的党员;

(四)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经组织认定的其他不宜救助的情形。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救助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达川区党内救助申请表》,并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所在党支部。

(二)所在党组织审核。所在党支部经资格初审、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并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或所在支部的上级党组织签署意见。

(三)上级组织复审。乡镇(街道)党(工)委或所在支部的上级党组织对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审核把关后,集体研究提出拟救助对象,报区委组织部终审。

(四)区委组织部终审。区委组织部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再次核实后,按程序逐级划拨,由所在党支部派员上门慰问。救助慰问必须经救助对象(或亲属)签字后,留存所在党支部备查。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及时报审拟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资料,区委组织部一般每月集中研究审定一次,特殊情况随时研究审定。对 90 周岁及以上的党员补助,每年年初逐级申报审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委组织部统筹负责全区党内救助工作,建立救助工作台账,完善救助档案,做好跟踪回访,确保救助资金落到实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追回已发放的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救助资金的;

(二)优亲厚友、谋取私利的;

(三)持虚假材料骗取党内救助资金的;

(四)对符合党内救助条件的对象,无正当理由不签署同意救助意见,或对不符合党内救助条件的对象签署同意救助意见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党内救助新要求,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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