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无
发布日期:2018-05-17
浏览次数:

达川府办〔2018〕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维护我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达川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达州市达川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6〕2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达川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举报。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举报可通过公安“110”、工商“12315”等部门举报电话或信函、互联网等方式,对涉嫌非法集资事件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区级部门根据被举报对象所处领域向对应各区级行业主(监)管部门移送举报线索。各区级行业主(监)管部门对收到的举报线索应进行初步判定并积极回应,确属涉嫌非法集资的,要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牵头核实、认定举报线索,并进行相应处置。认定核实结果报区处非办备案,并牵头组织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者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被举报对象在达川区区域内从事相关活动;

(四)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五)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或追查涉案资产有重要帮助的,经公安机关认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一项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平均分配。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公安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作用、效果定期(原则上每月1次)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线索。

第八条  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10000元

二级线索:5000元

三级线索:2000元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特别重大的作用,为公安机关侦办非法集资案件提供特别有价值的线索,经公安机关认定,可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列入预算。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公安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价值线索,进行等级评定并确定奖励标准,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区政府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视为自愿放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由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现场领取。如举报人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领取。

第十三条  如举报人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处置属于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相关内容。区处非办、公安部门要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


    1. 文字解读
    1. 图片解读
    1. 媒体解读
    1. 视频解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