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府发〔2018〕111号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江河流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达川区“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建立“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联席会议会议由镇“河长”或“副河长”负责牵头召集责任单位召开。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河河长制办公室或镇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镇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水环境污染和水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其他需要在联席会议上讨论、解决的议题。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河长”或“河段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镇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分别落实。镇“河长办”将对会议精神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镇“河长”和“河段长”。
达州市达川区桥湾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