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桥湾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试行)
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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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府发〔2018〕110号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达州市达川区“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办。

第三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四条  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工作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及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各“河长”批办事项,采取相关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流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五条  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督办函”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河长令”按程序由“总河长”、“副总河长”、各“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县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三)督办反馈。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应及时向镇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及时向镇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镇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将落实情况报“总河长”、“副总河长”、各“河长”。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达州市达川区桥湾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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