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府发〔2018〕45号
各村(社区),镇级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维护我镇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达州市达川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达川处非领办〔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2018年5月在全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活动,现将有关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景市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
达川区景市镇2018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达州市达川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达川处非领办〔2018〕1号)文件精神,镇党委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为期1个月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并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维护我镇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部署、统一开展。各村(社区)、镇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非法集资严峻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与省、市、区党委政府的要求上来,与当前依法处置民间投融资风险工作结合起来,研究制定本辖内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统一开展宣传活动,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深入剖析。要以投融资中介(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 、私募基金、房地产、P2P、网络借贷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非法集资等其它案件高发领域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宣传,剖析典型案例,并总结分析案件特征、作案手法,及时进行风险提示。要将警示教育作为宣传重点,着力宣传“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增强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意识,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活动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从而营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要抓住春节外出务工人员、回乡探亲人员返流的有利时机,推动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镇,充分运用各种会议、板报、宣传单等多种宣传形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宣传活动。同时,要增强宣传教育的互动性和参与性,将法律政策解读与典型案例剖析等有机结合,增强宣传的通俗性和生动性,采用易于接受的方式加强对老年人、农民工等易受侵害群体的宣传,全面提高宣传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活动时间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1日—5月4日)。各村(社区)、镇级各单位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计划,开展工作动员,务必做到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 5日—5月 18日)。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三)总结提高阶段(5月 19日—5月 23日)。在总结宣传月活动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长效机制。
四、活动内容
(一)动员群众观看电视台刊登、播放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公益广告及结合典型案例、介绍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保险的危害和识别方法。
(二)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要在本辖区内人群集中区域设置宣传点,开展现场咨询,并发放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
(三)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通过公开信的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行为约束,引导其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抵制非法集资,为社会公众树立榜样。
五、工作职责
本次集中宣传活动由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和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一)各村(社区)办事处职责
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重点场所,人口集中地面向广大基层群众(特别是中老年群体) ,用“公开信”、“案例卡”、“咨询站”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普及融资、法律常识,宣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代偿,责任自负、风险自担” ,并组织实施“六个一”活动。
1.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要了解掌握非法集资相关知识,识别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远离非法集资;要教育干部职工不充当非法集资类公司(企业)的保护伞,不为该类公司(企业)服务、不在该类公司(企业)就职、兼职。
2.要悬挂不少于一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各村、社区要在显著位置悬挂不少于一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张贴一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海报。
3.要发送至少一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短信(微信) 。村社干部要为辖区群众发送至少一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短信和微信。
4.要发放一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资料。各村、社区,为每一户村民或居民发放一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5.要开展一次送温暖活动。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事处要针对个别曾经参与非法集资家庭困难群众开展一次送温暖活动,并做好相关稳控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1.镇处非办负责这次宣传教育活动的推动、指导、协调和督导工作。及时总结各村(社区) 、有关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上报区处非办。
2.镇综合办负责人通过农信通、短信开展宣传活动。
3.镇大调解中心负责根据维稳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警示教育。
4.镇派出所始终保持打击非法集资的高压态势,坚持打早打小;同时,根据案侦、处置等工作实际情况,组织通过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5.镇辖区内各学校负责组织向教师群体开展处非宣传教育,向广大中小学生普及基本金融知识,通过学生回家向家长和祖辈转送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6.镇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民间组织(含互助合作团体、养老机构等)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7.镇规建办负责组织开展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中介机构等领域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8.镇农技站负责组织开展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领域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9.镇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林业领域(含林地林权投资、造林项目和林业产品投资等)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10.镇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等畜牧系统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11.镇交管办负责组织在车站悬挂至少一幅以上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标语;同时在全镇范围内的农村公交车上张贴至少二张以上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海报。
12.镇财政所负责提供镇级宣传工作经费。
13.镇信用社负责金融法规政策宣传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协调全镇各银行机构参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三)金融机构职责
镇信用社、邮政局利用内部的电子显示屏播放宣传标语;在营业厅(室)设立风险防范提示语,张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海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周密组织。各村(社区)、各单位要把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按照工作计划和职责分工,采用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方法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在宣传教育活动中要及时收集相关图片、影像等资料,于2018年5月22日前将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和图片、影像资料报送镇处非办(联系人,杨军,联系电 0818-3465031)。
(二)严肃纪律,严格把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政治性、法律性 、政策性强,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充分结合当前非法集资活动新形势、新特点,创新形式,扩大范围,积极宣传。要对宣传方案、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审查,统一宣传口径,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正确引导,掌握主动。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资源,坚持正面宣传原则,始终把握和引导好社会舆论导向。正确履行职责,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宣传和变相广告宣传行为。
(四)加强沟通,健全机制。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要以本次活动开展为契机,加强横向和纵向沟通交流,借鉴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宣传教育工作长期化、经常化、规范化,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
附件:1.2018 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宣传口号
2.2018 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宣传资料
附件1 2018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月宣传口号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3.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5.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6.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7.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8.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9.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 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0.打击非法集资,共创和谐社会
11.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12.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3.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14.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附件 2
2018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特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 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或者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二、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 、“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 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一些参与人员,在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非法集资犯罪主要领域、表现方式与防范重点
◆投资理财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方式与防范重点
近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2014 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 1267起,同比上升 616%,涉案金额 547.93 亿元,同比上升 451%。此类机构多设在商业闹市区,多选择高档写字楼等,门面豪华,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其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对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骗性。
提醒广大公众,对以下情况要保持高度警惕:
1.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格、频繁变换公司及投资项目名称;
2.许诺超高收益率;
3.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4.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5.在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制中央领导同志照片、所谓的领导讲话、重要会议文件内容,用以证明所推销的投资、理财项目受国家支持;
6.怂恿群众将个人房产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或“理财产品” ;
7.招揽群众参加在宾馆、饭店、写字楼举行的“投资”推介会;
8.通过群发短信、电话等通讯方式推销“投资项目” 、 “理财产品” 。
◆P2P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方式与防范重点
近年来,P2P 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2014 年 P2P 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 2013 年全年的11 倍、16 倍和 39 倍。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 P2P 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 P2P 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提醒广大投资者,P2P 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 、 “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 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 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要警惕 “担保” 、“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领域社非法集资主要方式与防范重点
近年来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 “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2014 年,全国新发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件 61 起,涉案金额 18.01 亿元,参与集资人数 12571 人,同比分别上升 177.27%、998%、224.32%。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提醒公众,特别是广大的农民朋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制、封闭性的组织,不允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不允许对外吸储放贷、高息揽储,也不允许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把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吸收为成员。
◆房地产、建筑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方式与防范重点
此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几乎遍布全国所有省份,多年来持续高位运行。这类案件比较易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在经济下行预期较强、去库存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以高息借贷维持资金链的冲动增强,容易发生大案要案,引起上下游连锁反应。目前,此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反映出以下特点:一是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 VIP 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一房多卖” 。二是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自身或者是通过中介公司向社会公众融资,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有的还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三是以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
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来诱导社会公众购买。
◆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方式与防范重点
截至 2014 年 12 月, 全国私募机构多达 1.4 万家, 规模近 5.54万亿,但在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只有 8428 家,管理基金 10218 只,管理规模 2.6 万亿,尚有大量机构未纳入监管。私募机构业务复杂多样,很多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众筹等业务,风险容易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私募基金行业非法集资有如下特征:一是募集方式一般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引诱投资人;二是募集对象一般为社会公众;三是一般不设最低投资门槛,或者门槛很低;四是投资人数没有上限,多多益善;五是一般没有投资风险提示,许诺保本高收益。此类案件风险外溢性强,涉及人数众多,易产生区域性风险,且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处置周期长,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四、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1998年 7 月 13 日国务院第 247 号发布)相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己承担。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4〕16 号)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帮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吸收资金,从中收取代理费、管理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参与非法集资不仅责任自担,如果还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帮助、充当资金掮客并且收取代理费等的,还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法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 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 号)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 、租种植(养殖) 、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 、 “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 ,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30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150 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进行集资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民间借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程序
◆一般处置程序
一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民间投资业务,由双方协商解决(民间方式) ;
二是无法协商一致的, 申请法院依法审理、 判决 (民事诉讼) ;
三是发现违规经营,依法向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行政处置) ;
四是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报案线索和证据(刑事诉讼) 。
◆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处置程序
一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控制涉案资产和犯罪人员;
二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三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并督促涉案单位按照判决结果清理清退涉案资产。
对于非法集资的大要案件,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
七、参与非法集资的严重后果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清偿率极低,有的案件甚至是零清偿,往往造成涉案单位和人员的严重财产损失甚至失去生命,有的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敬请各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注意:投资需审慎,筹资需合法,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切勿碰触法律底线,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