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函〔2018〕16号
达川区民政局: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相关要求,对我镇河西街32号居民(通川区公安局工作)吴迎春,男,汉族,现年30岁。该同志于2014年11月12日在万源市公安局押送吸毒人员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负伤。“1.右侧髌臼骨折;2.头面部软组织挫裂术后;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现在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经达州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委员会鉴定为:1.右髌臼骨折右股骨头骨折术后;2.右髌关节功能中度丧失。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程序进行了7天的公示,公示时间: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7日;公示地点:河市镇便民服务大厅前,公示无异议。
此函
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