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关于印发《渡市镇食品安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和《渡市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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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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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府发〔2018〕26号

 

各村(社区)、各食品安全成员单位:

    《渡市镇食品安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渡市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6日

渡市镇食品安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切实搞好我镇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我镇食品安全成员单位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管中各负其责在全镇性统一行动中要加强联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镇中、小学:负责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工作。

    (二)镇派出所:负责协助各成员单位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配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三)镇财政所:负责镇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镇农技站:负责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等例行检测;通过宣传,指导农民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五)镇卫生院: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证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

    (六)镇工商所:督促经营企业落实食品进出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组织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秩序整治和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质量不合格及无证经营行为。督促建立并完善农副产品检测体系。

    (七)镇环保所。负责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八)镇场管办。负责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按照《四川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合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管治理活动,做好市场协调管理工作。

以上职责希望各单位认真履行。

渡市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各办、站、所和相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责任,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渡市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政策法规要求主动做好本区域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协同、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机构,保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人员配备、办公设施装备、经费等基本工作条件。
   (四)充分发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负责组建、整合本区域内监督网络。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本级和下一级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杜绝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建立完善本区域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七)明确本区域食品类产业发展导向,引导相关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渡市镇有关人员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渡市镇主要领导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渡市镇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2、保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人员配备、办公设施装备等基本工作条件和正常工作经费;
    3、了解掌握食品安全监管状况,研究决定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督促直接责任人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4、组织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指挥工作。
   (二)渡市镇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渡市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完善落实,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专项工作方案;
    3、经常研究分析本辖区有关食品安全状况,督促食安办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4、重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食品安全宣传有关活动。
   (三)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辖区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事项负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在辖区内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
    2、深入摸查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
    3、配合市场监管、农业、畜牧等执法监管部门协查辖区内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协助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4、经常了解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动态、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查处情况,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
    5、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作风和效能进行监督;
    6、负责抓好辖区“监管责任网”的延伸和“群众监督网”的完善,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
    7、全面实施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厨师登记、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开展对辖区内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指导和管理工作;
     8、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渡市镇其他有关人员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市场监管、农牧业等部门派出机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积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
    2、深入摸查辖区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
    3、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检查辖区内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建立检查、宣传、培训等工作台帐记录;
     4、迅速报告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三、村(社区)有关人员工作职责
    村(社区)主要领导是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对本村(社区)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事项负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在本村(社区)范围内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2、深入摸查本村(社区)范围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主动向渡市镇食安办或相关部门报告;
    3、迅速报告本村(社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4、协助开展对本村(社区)范围内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自办宴席的上报、指导和管理工作;
    5、完成渡市镇食安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为促使本渡市镇严格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和监管水平,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疏于管理、推诿拖延以及不作为等行为,必须严肃政纪,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5、阻碍、干扰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6、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配合不力的;
    7、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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