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龙会乡关于印发《龙会乡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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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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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委发〔2018〕41号

各帮扶责任人:

经领导同意,现将《龙会乡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际认真开展帮扶工作。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龙会乡委员会

达州市达川区龙会乡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6日

龙会乡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达川区委、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达川委发〔2018〕5 号)精神,推进我乡贫困户帮扶责任人(以下简称帮扶责任人)选派与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帮扶责任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各项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乡各单位、各部门指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帮扶任务的帮扶责任人的管理。

第二章  推荐选派

第三条    根据区委组织部的要求,全乡各单位、各部门财政供养人员全部参与脱贫攻坚并落实帮扶责任,确定结对帮扶对象,开展帮扶工作。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责任人应当实现全覆盖。原则上每个帮扶责任人帮扶贫困户不超过4户,已脱贫户帮扶责任人,在达川区还没有接受国家验收前继续帮扶、巩固脱贫成果并达到每年的脱贫标准,确保已脱贫帮扶对象持续稳定脱贫。

第四条    帮扶责任人必须具备政治素质好,热爱扶贫工作,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    帮扶责任人在帮扶期间,党员组织关系、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干部身份、编制性质、政治待遇、工资福利保持不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帮扶责任人职责

(一)发挥引导作用,宣传党和政府的扶贫政策。积极鼓励贫困户参加扶贫夜校学习,感恩教育,坚持治穷先治愚、扶贫先扶志,开展“我要脱贫”教育活动,帮助贫困人口树立自力更生、勤劳致富观念,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不断提高群众的知晓度。

(二)发挥帮手作用,摸清贫困户情况。分析贫困户致贫原因,选准脱贫路径,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帮助实施脱贫项目,真抓实干,提高帮扶对象的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

(三)发挥联络作用,协调好村党组织和政府与贫困群众之间关系。负责贫困户与定点扶贫单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积极协调各级帮扶措施落实到位。

(四)发挥示范作用,以身作则。以勤奋与踏实的工作态度,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关心贫困群众、心系贫困群众的高尚情怀,在群众中树立党的干部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五)真心结对、全力帮扶。每月入户走访结对帮扶对象不少于4次,把党的教育、医疗、土地等各项惠农政策送到各家各户,让每个贫困户都能享受到政策带来的红利;对有条件发展产业的贫困户,帮助选好发展项目,争取资金支持,实现稳定增收。

(六)检查档案,把关数据。对帮扶对象的明白卡、帮扶手册、达标认定书等软件资料全面核实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逻辑性负责。做好区脱贫攻坚“智慧平台”帮扶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章 管理规范

第七条    乡党委政府统筹管理本辖区内的帮扶责任人并建立帮扶责任人名册。帮扶责任人原则上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频繁更换。人员发生变化时,名册要及时更新。名册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帮扶责任人同时接受派出单位的管理。帮扶责任人进村履行帮扶责任时,还应主动接受驻村工作队的日常管理。没有驻村工作队的由“村两委”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对接。帮扶责任人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应在贫困户门前责任牌上公示,驻村工作队或“村两委”应大胆管理协调指导帮扶责任人对贫困户的帮扶工作。

第九条    帮扶责任人在进村入户开展帮扶工作中实行考勤登记,登记工作具体由驻村工作队、“村两委”负责。

第十条    工作记录。帮扶责任人要建立专门的帮扶记录本,如实记录每次帮扶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并由贫困户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定期汇报。帮扶责任人每个季度要向驻村工作队汇报一次工作,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派出单位和乡(镇)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对贫困户在帮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乡(镇)驻村工作队和派出单位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帮扶责任人要自觉接受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和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的管理,主动沟通对接。

第十三条    帮扶责任人应当积极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持廉洁自律,不准散布与中央不一致的言论,不准打牌赌博,不准在任职的村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参与公款大吃大喝,不准接受礼金、礼品,不得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在村干部或农户家搭伙要按标准缴纳伙食费。

乡党委、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帮扶责任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帮扶责任人因工作需要,往返发生的误餐补助费和交通补助,由派出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派出单位要发挥后盾作用,对本单位选派的帮扶责任人开展帮扶工作予以支持,要妥善安排本职工作任务,为其开展帮扶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派出单位领导至少每半年要到帮扶责任人所在村进行走访和指导工作一次,及时了解帮扶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帮扶责任人遇到的问题。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每年底,由乡党委组成考核组,对本乡范围的帮扶责任人的帮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帮扶群众满意度,脱贫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扶贫手册填写、工作记录、考勤、措施落实等情况。

第十七条    帮扶责任人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合格(70-8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优秀帮扶责任人从优秀驻村工作队中产生,名额占帮扶责任人人数的20%。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区委组织部。考核结果反馈给派出单位。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作为帮扶责任人评选先进、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帮扶责任人被评为不合格的,由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其派出单位负责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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