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九岭镇关于精神病患者杜泽桂住院查出住房的情况说明
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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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府[2018]63号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根据达川区房管局反馈我镇精神病患者杜泽桂(女,系达川区九岭镇龙登村12组村民,身份证号码:在通川区西外新区紫荆花路有住房的情况,我镇立即组织民政、残联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经我镇复查,精神病患者杜泽桂一直未婚,无儿无女,无经济来源,现系特困人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患精神疾病已近30年,于2010年9月16日办理残疾人证(精神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无法自理,平时一直跟其年老的父母住在一起,由她父母勉强照看着。为了解决其今后的生存问题,在其亲戚朋友的资助下于2018年1月17日在通川区西外新区紫荆花路140号(通锦国际嘉园,总住房面积169.64平方)登记购买了一套住房。

因其病情复发,日趋严重,于2018年3月其父亲杜世忠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贫困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我镇社会救助窗口于2018年3月受理登记录入上报区残联,区残联审批并安排杜泽桂住病治疗。

经龙登村村支两委和镇民政、残联联合调查,精神病患者杜泽桂系特困人员和重度精神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现特恳请达川区人民政府批准杜泽桂继续免费住院治疗。

妥否,请批示!

 

达州市达川区九岭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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