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关于转发《达州市达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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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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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三街办发〔2018〕6号

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现将《达州市达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达川安办〔2018〕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三里坪街道办事处

2018年1月22日 


关于转发《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川安办〔2017〕 号)和76《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川安办〔2017〕79 号)转发你们,请按《通知》和市安委会《关于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达市安委〔2017〕15 号)有关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此文件转发到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

附件:

1.《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2.《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达州市达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 号)部署要求,现将《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附件: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企业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监控、报告等制度(以下统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动、全员自查自改自报隐患,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即“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向职工通报(公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专项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三)企业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企业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企业向职工通报(公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按以下规定在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公告栏或厂务公开栏中进行:

(一)及时通报(公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变更和执行情况;

(二)定期通报(公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

(三)及时通报(公示)重大隐患的发现及治理过程、验收销号情况,治理进展情况至少每周更新通报(公示)一次;

(四)每月通报(公示)隐患自查自改情况。

四、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专项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报告时间应与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间一致,每年至少报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情况应在企业厂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一)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应包括:隐患排查、

治理、登记建档、监控、报告等制度(内容)的建立、修订、变更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具体内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与现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等规定的吻合情况,以及与本企业实际结合程度等。

(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企业职工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情况,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发现、职工及社会人员举报的隐患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成效等。

(三)重大隐患整治情况,应包含重大隐患的排查、评估、治理、报告、分析等情况。

五、企业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发现重大隐患后 3 个工作日内,应报告重大隐患的简要信息(部位名称、排查日期、排查人员、内容、现状、监控措施等),且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及时组织现场评估(评价)、制定治理措施;

(二)在评估及制定治理措施后,应书面报告重大隐患详细信息,包括重大隐患的形成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评价)结果和治理方案等;

(三)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每月报送治理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完成;

(四)重大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价)并验收销号,要在验收后 3 日内报送评估结果和验收报告;

(五)未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应在整改时限到期前

15 日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和下一步治理方案等;

(六)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检查发现或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应按检查指令或挂牌督办要求及时组织治理,经验收合格后,在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同时,报检查或挂牌督办牵头部门(单位)备案。

六、企业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在制度制定完善后,及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当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同时按其规定执行。企业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后如内容有较大修改,应于修改完善后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企业重大隐患报告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的职责要求,强化监督执法,对不按规定治理或治理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重大隐患报告,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日常监管执法时,可依据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企业上传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依法督促企业真查真改真报隐患。

八、各级党委、政府应将“双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检查的范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将“双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列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类先进单位(个人)评选推荐的必备条件。

九、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强对“双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作为推荐“安康杯”竞赛评选表彰及其他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企业工会应协助督促落实“双报告”工作,督促企业行政负责人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隐患治理工作情况,接受职工或职工代表审议。

十、本制度所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计划编制、重点和基本要求;

(三)隐患分级判定标准和台账(档案)管理机制;

(四)隐患排查(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的内容、频次、责任人,以及隐患整改的责任人、时限、资金、措施和应急预案等要求;

(五)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报告、监测监控、督办验收、分析研判等工作机制;

(六)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举报奖励、考核奖惩等内容;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应报告内容。

十一、本制度所称重大隐患,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界定。




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 号)和《四川省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安委〔2017〕11 号)部署要求,现将《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基本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基本规范》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附件: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基本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目标、总体要求、工作内容和工作保障。各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适用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201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 11 月 12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200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 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 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3〕54 号)《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川安委〔2015〕17 号)《四川省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安委〔2017〕11 号)《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办〔2012〕21 号)《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川安办〔2014〕1 号)《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川安办〔2017〕76 号)

3.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3.1 建设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成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安全隐患排查标准为依据,以专业信息化系统为管理平台,以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与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并网衔接为核心的动态实时管理安全隐患的工作体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标本兼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2 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措施为重点,围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管、用”(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强化运用)一体,积极推进“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第三方机构(专家)专业指导、企业职工广泛参与、社会公众举报监督”多方联动共治,强化监管执法和激励约束,突出“以用促建”,逐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使安全监管的手段和方法更加科学有效,推动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隐患、会查会改自报隐患、真查真改真报隐患,强化提升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3.3 基本原则

3.3.1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工作机制和明确分类分级监管责任,引导、培育和树立体系建设的示范地区、典型生产经营单位,以点带面,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3.3.2 坚持企业负责。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机制,实现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闭环管理。

3.3.3 坚持典型引路。积极引导、培育和树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示范地区、标杆企业,推广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提升建设水平。

3.3.4 坚持以用促建。建立科学高效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机制与流程,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效能,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建成长效机制。提升对隐患“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对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为安全监管提供决策支撑。

3.3.5 坚持统筹推进。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监管执法等相关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摸清底数,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4.1.1[注册信息]采用从相关部门直接获取、组织分片实地摸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采集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登记建档,分步骤推进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监管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注册。

4.1.2[分类原则]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考(GB/T4754-2011)为依据,以政府各部门“三定”方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为依据,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规范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活动关联性和类似性程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基于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确定各部门的监管范围和对象,实施分类归口监管。

4.1.3[分级原则]结合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危险因素、风险管控、安全现状、标准化等级等因素,对其进行细化分级,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属地分级监管。

4.2 制定标准,编制企业隐患排查清单

4.2.1[标准体系]建立隐患排查通用标准、行业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企业隐患排查清单的三级安全隐患排查标准体系,完善标准清单体系框架。

4.2.2[通用标准]省政府安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隐患排查通用标准,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基本规范;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及指南,作为安全隐患分类、数据统计分析、预测预警的基础。

4.2.3[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市(州)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发布分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编制指南,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和要求。

4.2.4[企业清单]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所属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指南,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排查事项、周期、治理要求、责任单位及人员,形成“一企一清单、一车间一表格、一岗一对照卡”,作为单位、车间、班组、岗位隐患排查依据,并及时对隐患排查清单进行修订完善。

4.2.5[标准公开]通用标准、行业标准应通过文本、信息系统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发布,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及时获取和使用。企业清单可采取印发手册、公开张贴等各种手段,向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宣贯。

4.3 建立平台,完善隐患信息系统功能

4.3.1[系统规划]原则上由省政府安办建立全省统一的省、市、县、乡、村“五级”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自建系统,应及时与省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4.3.2[功能模块]信息系统应包含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管

理、重大安全隐患及超期未整改隐患的提醒警示、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评估、执法检查记录、分类分级管理等功能模块,具备对安全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和安全风险预测预警的功能。

4.3.3[数据规范]各地、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安办制定的相关数据规范要求和数据交换共享的软硬件条件。

4.3.4[数据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审查机制,对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查,提高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4.3.5[大数据分析]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中提升对海量安全隐患“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对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探索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预警,为日常监管工作提供决策支撑。

4.4 落实责任,推动安全隐患闭环管理

4.4.1[责任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健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机制,建立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及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常态运行。

4.4.2[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发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风险辨识和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对安全隐患的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工资奖金、评先评优挂钩等激励约束制度,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

4.4.3[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和排查清单,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等多种形式,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4.4.4[隐患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安全隐患的分类、等级进行如实记录,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并详细记录隐患后续的治理措施、治理责任人、整改落实、评估验收等情况,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4.4.5[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由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排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实现闭环管理。

4.4.6[隐患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隐患治理前和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4.7[评估验收]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报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4.4.8[隐患报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的隐患信息系统平台录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并至少每月一次通过隐患信息系统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自查自改隐患信息。重大安全隐患应随时报告并附带图片等信息,同时应按属地政府部门要求书面报告,并实时报送整改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通过隐患信息系统上传隐患排查制度、排查标准清单等。

4.4.9[通报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如实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本单位从业人员通报,或在隐患公示公告栏(厂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应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监督。

4.4.10[统计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手段,定期总结分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4.5 加强评估,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

4.5.1[绩效评估]建立重过程、可量化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绩效动态评估机制,完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通过信息系统对生产经营单位、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自动评估。

4.5.2[差异化监管]依据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绩效评估结果,按季度动态调整企业绩效等级,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精准化执法和差异化监管,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4.5.3[绩效通报]各地应当定期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评估情况进行通报。建立警示约谈工作机制,将绩效评估结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4.5.4[动态监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以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和信息系统应用情况作为监管执法重点内容,到企业检查时从信息系统调取企业数据信息,现场核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排查工作是否全面落实、隐患整改是否形成闭环,对零隐患申报企业、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重大隐患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加强正面引导,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且按规定整改的隐患不作处罚;对未按规定排查治理隐患的,依法予以查处,倒查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5.5[激励约束]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安全社区建设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等工作的挂钩。

5.工作保障

5.1 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统一组织领导,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辖区内各级政府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相关人员各司其职,负责指导、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5.2 建章立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并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和制度办法,规范体系运行,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自报隐患。

5.3 宣传培训

各地应采取集中培训、印发指导手册、宣传动漫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培训机制,重点宣贯标准清单编制、信息系统应用、企业自查自改自报等方面要求,使基层监管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学会方法,确保体系建设落地生根。

5.4 持续改进

各地应不断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标准体系,提高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提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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