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委发〔2017〕125号
各党支部:
经乡党委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认真落实“两个优先、两个不用”原则的实施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草兴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
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认真落实“两个优先、两个不用”原则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鲜明市委“崇尚实干、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引导全市党员干部集中精力抓党建、促脱贫,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丽达州建功立业。根据市委《关于严格党建绩效指数管理进一步鲜明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导向的八条措施》(达市委函〔2017〕12 号)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个优先、两个不用”指对党建工作实绩突出、党员义务履行好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党建工作排名靠后、党员义务履行不好的一律不提拔不重用。对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好、受到省市县表彰(表扬)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脱贫攻坚履职不力、成效不明显的一律不提拔不重用。
第三条 适用对象
(一) 拟提(调)任为县处级职务、市本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人选;
(二) 县处级非领导职务拟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
(三) 拟同级交流(转任)重用为县处级领导职务或市本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人选;
(四) 实行任职试用期的县处级领导干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试用期满拟正式任职的人选。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只涉及履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
第四条 具体内容
(一) 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情况。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主要包括落实党建目标责任、研究党建工作、推进党建重点任务等情况。普通党员主要包括参加组织活动、发挥党员作用、遵守党的纪律等履行党员义务情况。
(二) 履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参与脱贫攻坚的主要表现和工作成效,围绕脱贫攻坚大局履职尽责,深入联系村、贫困户开展结对帮扶等情况。
第五条 责任主体
(一) 市级部门(单位)拟任人选
1. 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应如实报告拟任人选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情况。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对市级部门(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拟任人选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市国资委党委负责对市本级国有企业的拟任人选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市委组织部相关组织科室综合各方面意见进行审核把关。
2. 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应如实报告拟任人选履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市扶贫移民局党组、市“5+2”帮扶力量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结论性意见,市委组织部相关组织科室综合各方面意见进行审核把关。
(二) 县(市、区)拟任人选
县(市、区)党委应履行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如实报告拟任人选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市委组织部相关组织科室负责审核把关。
第六条 工作流程
(一) 动议
1. 市委组织部相关干部科室根据领导班子功能结构模型,提出空缺职位要求。按照“把住两头、全面比选”的原则,充分运用“干部信息库”,将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好的人员纳入比选范围,对受到市级以上表彰(表扬)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 各地各部门党组(党委)推荐或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干部时,应当在推荐理由中负责任地说明人选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
(二) 民主推荐
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时,拟任人选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文化程度等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将“两个优先”作为重要条件予以明确。
(三) 考察
1. 凡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如实填写考察对象《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初核表》,并以党组(党委)名义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2. 干部考察组将考察对象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作为民主测评、考察公示、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集体面谈等环节重要内容。
3. 干部考察组负责填写《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查核表》,综合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后,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按程序将考察对象的情况提交相关组织科室进行专项查核。
4. 市委组织部相关组织科室分别征求市直机关工委或市国资委党委、市扶贫移民局党组意见,相关单位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组织科室根据相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建议,送分管领导审签后交干部监督科汇总。
5. 干部监督科收集汇总拟任人选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后交干部一科,干部一科据此提出任用建议,按程序呈送部领导、市委领导审定。
(四) 讨论决定
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介绍人应重点说明拟任人选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作为常委会表决的重要参考。
(五) 任职
1. 对外发布干部任前公示时,应将拟任人选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凡有相关问题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取消拟任人选提拔任用资格。
2. 开展干部任前谈话时,谈话领导应结合拟任人选新任职单位和岗位职能职责,提出进一步履行好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职责的具体要求。
3. 实行任职试用期的干部,在试用期满考核时,应重点了解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职责情况,凡发现履职不力、业绩较差的,一律不予正式任职。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及市级部门乡科级职务、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职务选任参照本办法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