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府办〔2017〕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达川区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达川区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吸引农业科技人员在达川区创新创业,加速农业科技成果在达川区的转化与推广应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四川省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科技人员,包括:
(一)国内外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农业科技人员或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含在校大学生、硕博士研究生);
(二)区内农业、畜牧、林业、水务、科技等涉农部门在编在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及以上学历、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农业科技人员(含乡镇涉农事业单位改革后分流的上岗待聘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包括:
(一)通过个人专利、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转让,开展有偿服务(技术指导、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研发、技术承包)等方式,创办农业园区(基地)、组建科技咨询服务机构;
(二)通过独立兼并、合资或合作创办农业科技型企业、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
(三)承包或租赁土地参与园艺、良种繁育、农副产品加工等科技型企业或经营实体。
第四条 参与方式:离岗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兼职兼薪。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资金扶持
(一)区财政每年预算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产业扶持资金l000万元。
(二)科技人员或团队参与创办的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农民专合组织等农业科技经济实体,一年内经济实体实际投入资金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补助40万元,10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补助7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l00万元。
(三)农业科技人员或团队开展农业公益性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产品研发的,其实施项目年新增产值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补贴有偿服务费5万元;年新增产值10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有偿服务费l0万元。
第六条 项目支持
(一)农业科技人员在达川区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培育、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的项目,项目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上级推荐,同时给予国家(含省级)项目支持。
(二)农业科技人员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领办、创办、
联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或企业,投资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享受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优惠政策;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享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三)区外农业科技人员或团队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独资或合作在达川区创办的农业科技经济实体,可单独或联合申请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享受达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税收和信贷支持
(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农业科技人员在达川区转化科技成果,在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其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和获得分红时,则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农业科技人员创办5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创新型经济实体,区财政按其所需信贷资金利息的30%逐年贴息,贴息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对引进的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合同的,根据合同年度考核合格后,按不同标准发放安家补助和岗位激励奖,安家补助分5年平均发放,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发放3万元安家补助和100元/月岗位激励奖;具有整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发放15万元安家补助和800元/月岗位激励奖。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创业之星”奖。由区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领导小组每年在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创新创业科技人员中评选不超过l0名“创业之星”,每名奖励5千元。
第十条 重大贡献奖
(一)对在达川区农业公益性创新转化推广的科研课题有重大突破且获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家团队,奖励l0万元。
(二)对在达川区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专家团队,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项目既获国家级奖又获省部级奖的,按国家级奖励。
(三)对在达川区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领衔专家,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引进科技型企业奖
(一)对引进科技型企业入驻达川区的科技人员,企业年缴纳税收达50万元及以上或安排科技人员l0人至20人以下(不包括工人),奖励2万元;企业年缴纳税收达100万元以上或安排科技人员20人及以上(不包括工人),奖励3万元。
(二)对引进近三年获得科学技术奖企业的科技人员,企业在达川区投资建厂且运用获奖技术成果进行生产,按国家级、省部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第十二条 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有偿转让在区内转化推广后取得净收益,区财政按当年股份分红所得净收益的l0%一次性奖励有关科技人员或团队。
第十三条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专项预算。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本区农业科技人员向本单位提出创新创业申请书和《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经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提交区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评审合格后提交区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并分送区教科局、区委农办、区人社局或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备案。
第十五条 区外农业科技人员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创新创业申请书和《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提交区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评审合格后提交区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并分送区教科局、区委农办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区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创新创业项目的跟踪督查、成果评价、年终考评验收。
区委农办重点负责产业发展方案的评审、验收及相关配套政策建议。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负责对引进人才参与创新创业的考核管理。
区人社局负责协调离岗科技人员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计算、薪级工资晋升、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协调绩效工资相关政策。
区财政局负责扶持政策资金和奖励资金筹集、拨付,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教科局重点负责农业科技人员“创业之星”评选建议、专家团队及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成果鉴定。
创新创业农业科技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创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
其余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点负责按照各自职能,提出试点政策建议,保障试点政策落实执行,共同推动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全面开展。
第十七条 人员管理
(一)本区创新创业人员的管理
1.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管理。支持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每期须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新创业协议。科技人员离岗期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岗位等级聘用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与原单位其他人员享有同等机会。离岗创业科技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创新创业情况为主。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在原单位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将参保关系转移至新单位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不重复参保。对选择在原单位参保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原单位及新单位均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财政部门不核减离岗创业科技人员正常经费,可由原单位自主统筹安排使用。科技人员在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原聘用岗位等级聘用,超岗聘用的逐步消化。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原单位同类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2.兼职兼薪创业人员管理。创新创业期间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正常参加单位年度考核,单位可不纳入考勤,享受单位一切福利待遇。
(二)区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在达川区创新创业人员的管理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人员经批准在达川区创新创业、成果入股、兼职取酬、离岗成果转化等活动,须与原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在外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医疗保险、住房、回单位后的工作安排等相关事宜,接受达川区项目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等。对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处置权。
(三)在校大学生(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达川区创新创业人员的管理。
创新创业的在校大学生,达川区可出具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证明。创新创业成绩优异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后在达川区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招录。已经毕业且成绩突出的高新技术人员可聘为达川区农业发展顾问或科技创业导师;成绩特别突出,符合干部选用条件的,可优先录用。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农业科技人员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一)兼职兼薪人员没有充分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工作职责,没有完成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以单位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和技术咨询服务等。
(三)泄露原单位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等。
(四)责令返岗,到期不执行的。
(五)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与农业科技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收益分配
(一)对科技成果和个人拥有的技术特长作价入股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可按股权效益提取报酬。
(二)兼职兼薪或离岗创新创业的农业科技人员,所取得的报酬归个人所有。
(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人员来达川区从事创新创业、成果入股、兼职取酬、离岗成果转化等活动,享受股份分红或薪资,所取得的报酬归科技人员个人所有,不受其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受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身份限制。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农业科技人员与原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应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约定在外创新创业安全、违纪违规等责任。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考核
(一)前期督查。在项目实施初期,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批准实施的创新创业项目按其提交的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等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督查,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结果作为农业科技人员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中期评估。项目批准实施一年后,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政府扶持政策拨款的主要依据。项目通过中期检查的,拨付相应类别扶持资金总额的60%,年终考评可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未通过的视情况暂缓拨付或中止项目的实施,年度考评不合格。
(三)项目验收与成果评价。三年期满,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估,形成书面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人员考评。由区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年末对创新创业的农业科技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评结果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第二十三条 结果运用
(一)考评为优秀的创新创业人员,在原单位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原单位优秀比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安排外出学习培训,推荐参加省、市、区拔尖人才评选;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晋升,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二)考评为不合格的,在原单位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取消考核年度一切优惠扶持政策和评先选优资格。给予其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后重新考评为合格的,可享受次年优惠扶持政策和评先选优资格,考评仍不合格,责令其返岗。
(三)对批准到基层创新创业但连续一年既不进行技术推广、也不承担任何试验示范项目的科技人员,责令其返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教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