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三街办发〔2017〕116号
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现将《达州市达川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川食安办〔2017〕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三里坪街道办事处
2017年11月27日
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食安办〔2017〕78号)《达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达州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达食安办〔2017〕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达州市达川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达川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达州市达川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达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达州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达食安办〔2017〕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任务
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督促生
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是督促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是督促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保健食品。三是督促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履行法律责任,对利用其平台、场所从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活动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督促广告发布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对于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五是督促进口商履行主体责任,对其进口的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以及标签标识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问题
这次整治的对象包括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涵盖了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销售全环节。整治的重点问题有: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和进口食品、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责任分工和措施
按照整治方案,区食品安全办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评估考核,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欺诈和虚假宣传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区商务局负责食品、保健食品流通企业的行业管理,规范直销行业管理,并负责消费维权,查处欺诈和虚假宣传广告,加强广告监测监管;区文体广新局负责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对涉嫌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责令下线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非实体店进行排查,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检,配合商务部门、公安机关开展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查处,并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明显违法和失真的印制内容及时向食品安全办通报;区经信局负责对电信和互联网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信息通信进行监管;区委宣传部(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清理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违规信息,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一)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排查
生产环节,重点检查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经营环节,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进口环节,重点检查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保健食品是否存在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情况。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责任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
(二)组织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排查
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营销产品中的标签标识、网页宣传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由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由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广新局、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三)重点开展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虚假宣传
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统筹用好食品、保健食品监管“检查、检验、办案、信息公开”等手段,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非实体店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在完成食品、保健食品“国抽”和“省抽”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积极组织相应的抽样检验,特别是投诉举报、舆情监测、执法排查发现的疑似问题产品的抽样检验。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主动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责任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公安分局。
(四)加大对食品作虚假宣传、功能声称等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
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由区商务局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文体广新局、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五)做好科普宣传引导
监管部门通过科普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健康养生意识,提高对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辨识能力。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加强正面引导,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及时揭露和曝光违法行为,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要查办一批有影响的案件,案件要处罚到人,形成有效震慑。
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文体广新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经信局、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四、时间安排
(一)检查整改。2017年12月底,各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本方案规定,完成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
(二)督导检查。2018年1月起,区级相关单位要对工作
开展情况进行督导。2018年2月至4月,区食安办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巩固提高。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为本次专项整治的巩固提高阶段。区级各相关单位要继续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做好迎接省、市食安办督导检查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是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个最严”和要求,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强化领导,及时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整治任务完成。
(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整治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与相关部门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围绕整治重点和目标,强化工作通报和协作,及时互通整治工作情况,健全联动执法和会商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查大案要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两法衔接”和部门联动有关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移送的必须移送、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照的必须吊销,确保打击惩处到位,形成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打震慑力。
(四)鼓励各界参与,实现社会共治。各相关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各乡镇(街道办)食安办要按照要求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分工以及本方案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相关部门应汇总整理行业内整治情况,并于 12 月 15 日前将检查整改工作总结及统计表(附件 2)报送区食品安全办。专项整治期间,遇到典型、重大案例和工作中重大问题、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告区食品安全办。区食安办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督导,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纳入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附件:1.达州市达川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2.达州市达川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 1
达州市达川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为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我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人员组成
组长:邹业超 区食安办主任、区食品药监局局长
张 衡 区商务局副局长
叶君武 区文体广新局副局长
汤明政 区经信局电力执法大队大队长
林 红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庞晓波 区食品药监局食品总监
成员:江新桥 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中队长
魏心江 区商务局消保股股长
吴正健 区商务局市管股股长
王邦斌 区文体广新局传媒股股长
副组长:桂承川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胡 勇 区经信局信息产业股股长
张劲松 区委宣传部网络股负责人
伍 丹 区食品药监局食品流通股股长
郑 霞 区食品药监局餐饮服务股股长
张小龙 区食品药监局协调应急股股长
朱 红 区食品药监局质监股副股长
(二)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统筹协调整治工作重大问题,研究重大事项,部署重大行动,督促检查全区整治工作落实和进展,组织开展评估考核,组织发布我区整治工作重要信息。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659811),承担日常工作。由庞晓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单位成员作为联络员,加强整治工作沟通联系。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承担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会议组织、公文运转等日常事务,督办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担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和信息通报,收集专项行动开展和编发整治工作简报,组织协调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分工
(一)区食品安全办。负责整治工作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评估考核,组织发布我区整治工作重要信息,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区食品药监局法规股副股长工作,督办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对区级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商务局。严格保健食品直销申请企业的市场准入,落实《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食品、保健食品经营环节市场秩序,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按属地监管的原则进行依法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广告,强化广告监测监管。综合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
(四)区文体广新局。督促指导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核查清理食品、保健食品等存在虚假宣传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问题的广告,加大查处问责力度。
(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非实体店经营单位的排查,强化落实经营单位(含进口商)主体责任和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组织实施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配合区商务部门开展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组织对发现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从严打击。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常识科普宣传,联合新闻媒体对地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和曝光。加强对全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明显违法和失真的印制内容及时向食品安全办通报
(六)区经信局。负责对电信和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信息通信的监管。对于从事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后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责令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七)、区委宣传部(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清理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违规信息,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会商会议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主要研究协调整治工作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部署推进整治总体工作和重大行动。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印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职责抓好议定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
(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各成员单位的整治工作信息,形成整治工作简报,并印送各成员单位。加大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我区整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三)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对本系统的整治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督查,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