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府发〔2017〕87号
各村(社区):
根据河长制工作的相关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镇域内设立河湖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
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将直接、全面参与我镇河长制监督工作,及时反映河湖管理环境保护的薄弱环节、反馈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扩大河长制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时刻关注河长制工作,全面参与河长制工作的监督和评议,不断推进河长制工作向纵深发展;同时发挥好社会导向作用,搭建起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引导群众了解、支持、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带动全社会参与,形成社会参与、形成社会联防联控模式,从根本上保护水环境。
达州市达川区麻柳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