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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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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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府发〔2017〕172号


各村(居)委会、乡级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根据《达州市达川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达食安办[2017]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达州市达川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达州市达川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川食安办〔2017〕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任务
    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是督促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是督促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保健食品。三是督促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履行法律责任,对利用其平台、场所从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活动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督促广告发布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对于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五是督促进口商履行主体责任,对其进口的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以及标签标识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问题
这次整治的对象包括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涵盖了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销售全环节。整治的重点问题有: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和进口食品、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成员
    组  长:石章飞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乡食安办主任
    副组长:江艳华  堡子派出所所长
    成  员:田宗杭  乡安监所副所长、乡食安办成员
            蒲正强  乡安监所成员、乡食安办成员
            王  明  乡广播站站长
            李纯良  堡子工商所驻虎让乡业务员
            伍德舒  乡卫生院院长
            杨贵建  乡中心校校长
            潘传清  乡农技站站长
            刘忠权  乡畜牧站站长
    各村(居)委会主任
    下设办公室在食安办,由蒲正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实工
作。    
    四、整治责任分工和措施
    按照整治方案,乡食品安全办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评估考核,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堡子派出所负责指导、协调欺诈和虚假宣传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区堡子工商所负责食品、保健食品流通企业的行业管理,规范直销行业管理,并负责消费维权,查处欺诈和虚假宣传广告,加强广告监测监管;乡广播站负责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对涉嫌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责令下线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乡食安办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非实体店进行排查,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检,配合商务部门、公安机关开展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查处,并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明显违法和失真的印制内容及时向食品安全办通报,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一)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排查
    生产环节,重点检查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经营环节,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进口环节,重点检查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保健食品是否存在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情况。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二)组织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排查
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营销产品中的标签标识、网页宣传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由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由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三)重点开展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虚假宣传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各村(居)委会、乡级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统筹用好食品、保健食品监管“检查、检验、办案、信息公开”等手段,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非实体店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在完成食品、保健食品“国抽”和“省抽”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积极组织相应的抽样检验,特别是投诉举报、舆情监测、执法排查发现的疑似问题产品的抽样检验。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主动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四)加大对食品作虚假宣传、功能声称等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
    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由区商务局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做好科普宣传引导
    监管部门通过科普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健康养生意识,提高对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辨识能力。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加强正面引导,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及时揭露和曝光违法行为,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要查办一批有影响的案件,案件要处罚到人,形成有效震慑。
    五、时间安排
   (一)检查整改。2017年12月底,各村(居)委会、乡级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本方案规定,完成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
    (二)督导检查。2018 年 1 月起,乡级相关单位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2018年2 月至4月,乡食安办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巩固提高。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为本次专项整治的巩固提高阶段。乡各村(居)委会、乡级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要继续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做好迎接省、市、区食安办督导检查的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乡各村(居)委会、乡级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是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要求,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强化领导,及时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整治任务完成。
    (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整治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与相关部门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围绕整治重点和目标,强化工作通报和协作,及时互通整治工作情况,健全联动执法和会商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查大案要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两法衔接”和部门联动有关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移送的必须移送、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照的必须吊销,确保打击惩处到位,形成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打震慑力。
    (四)鼓励各界参与,实现社会共治。各村(居)委会、乡级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乡食安办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分工以及本方案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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