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三街办发〔2017〕109号
千坵塝村、七里沟煤矿:
现将《达州市达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达川安办〔2017〕1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三里坪街道办事处
2017年11月1日
关于转发《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提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现将《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7〕88号)转发你们,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区级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达州市达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
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要求,按照省政府第 129 次常务会会议部署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的实
文件施意见》(川安监函〔2016〕446号)的要求,现就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职业健康”为工作主线,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要内容,按照实行分类培训的原则,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劳动者,进一步明确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管理水平,提升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为防治职业病危害提供保障与支持。
(二)工作目标。力争在“十三五”期间,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化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率达到100%,其他行业的培训率达到90%。
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主体责任
(三)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职业健康培训制度,保障职业健康培训所需的资金投入,将职业健康培训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把职业健康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要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考核管理。
(四)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含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并培训合格,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用人单位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以及放射性危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应当进行专门的职业健康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
(六)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职责,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观念,把职业健康培训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具备组织职业健康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具备职业健康培训的机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
(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科目及考核情况等内容,并将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证明,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情况等分类进行归档管理。
(八)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作业整体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技能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用人单位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规范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九)职业健康培训对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含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包括劳动派遣、实习生)等三类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十)职业健康培训内容及学时。职业健康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用人单位要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时间达到大纲规定的学时,培训课程符合大纲规定的内容,培训效果达到大纲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健康管理要求和措施;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含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病损害和监护、职业危害事故现场急救和应急管理;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防护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对劳动者重新进行的职业健康培训,视为年度再培训。
(十一)鼓励编写和使用优质培训教材。鼓励相关机构和用人单位按照“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原则,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需求,组织编写学习读本、知识手册等教材。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要优先选择国家和省推荐的优质教材。
四、推进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培训一体化
(十二)为进一步提高培训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实行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并保证参加职业健康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每年参加再培训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20%,可不再单独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其他行业领域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的内容和学时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参加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统一培训的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由省、市(州)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安全合格证”),并在安全合格证中注明职业健康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单独参加职业健康培训的,培训合格后,由省、市(州)安全监管部门颁发《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培训大纲自行组织培训和考核。
五、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三)培育多元化培训服务主体。鼓励具备职业健康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十四)鼓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健康专家积极参与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从事职业健康培训的教师应当具备与培训相关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职业健康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十五)鼓励职业健康培训创新。健全完善省级题库,建立教考分离培训模式。鼓励开展远程培训,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研发、使用信息化培训平台,支持劳动者集中参加网络在线培训学习,有关内容和学时可计入初次培训和继续教育时间。建设一批具有仿真、实操和虚拟现实技术性强、信息化水平高的示范培训机构。
(十六)强化行业自治自律。进一步发挥职业安全健康行业组织的专业支撑作用,组织行业协商制定职业健康培训基本条件和标准。探索建立职业健康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第三方信用评定制度,通过行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六、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监督指导
(十七)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培训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把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培训计划、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现场检查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技能,检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的效果。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的劳动者,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倒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的落实情况,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