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三街办发〔2017〕108号
各村民委员会:
现将《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 农业局 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达川财办〔2017〕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三里坪街道办事处
2017年10月31日
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局 达州市达川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制定的《达州市达川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局
达州市达川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2017年6月5日
达州市达川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发展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7〕19 号)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达川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产业基金是指贫困村使用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立的,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加工业、服务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等产业业态的引导资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指导下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产业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可持续。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按照省补助、区安排的原则,由区政府负责产业基金的筹集,具体由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资金,每个贫困村的基金规模 50 万元。
第六条 用于建立和补充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省级财政已安排到村的用于贫困户的产业扶持周转
金;
(二)省级各部门安排到村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从农村贫困户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中调整安排的
部分资金;
(四)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贫困村产业扶持资金;
(五)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在
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安排的部分资金;
(六)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留存收益;
(七)社会捐赠资金;
(八)对口支援或其他方面资金。
第七条 按 50 万元/村的标准,全区 142 个贫困村产业基金
总规模达到 7100 万元,并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及产业发展需要,建立补充机制,实现持续周转、滚动循环。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优先保障贫困户借款。
(一)借款对象:贫困村内的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支持方式:为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
加工业、服务业、农村电商、家庭旅游业等产业提供无息借款,主要用于购买种畜、种苗、幼崽、幼苗、良种及原村料等。
(三)借款期限:贫困户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当
年能够见效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加工业、服务业、农村电商、家庭旅游业等借款期限为 1 年,当年不能见效的借款期限为 2 年,确因特殊情况按期还款有困难的,可延期还款,延长期最多不超过 1 年。
(四)借款额度:向贫困户提供最高不超过 1 万元的周转
借款。具体由贫困村根据基金规模、贫困户产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并结合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等级确定借款额度。
(五)借款程序。
1. 农户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向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
申请。
2. 村级审核: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资
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申请人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
3. 张榜公示: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开公示审核结果。公开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
4. 签订协议:借款贫困户与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借款
协议,借款协议要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违约责任等内容。
5. 借款发放: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借款协议,通过“一
卡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借款贫困户。
6. 申领时限:贫困户从申请到领取资金时间不超过 20 天。
(六)借款回收:借款到期后,借款贫困户应按照借款协
议约定,及时归还借款。若借款贫困户发生自然灾害、瘟疫、重大市场风险和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核查核实,做好工作记录,经借款贫困户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审定、驻村第一书记、村“两委”签字确认、公开公示后,延长还款期限或予以核销。对不按要求使用借款的贫困户,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停止其基金使用资格,并依法依规收回基金。借款期满后,对逾期无故不归还借款的贫困户,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借款进行催收,对仍无故不归还借款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九条
鼓励发展集体经济。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产业基金首先保障贫困户借款、有余额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基金,通过盘活村集体资产、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服务业,股权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等方式,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带
动贫困户增收致富。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产业基金,应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示的原则,按照基金管理章程,履行相应决策、公示程序,并明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风险控制、退出回收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条 产业基金发展集体经济途径。
(一)在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村集体以入股、租
赁和流转等形式,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村集体林场、荒山、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各类现代农业。
(二)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由村集体牵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整合资源,以入股、信托流转等形式,发展高效农业。
(三)村集体整合开发利用区域资源,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按照产业规模,围绕当地特色产业,结合涉农项目,通过引资、股份合作、民营等形式,探索发展现代农业。
(四)充分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将闲置学校房屋、村办公室、旧厂房等不动产及企业经营权,通过招标、出租、股份制合作等形式,实现资产保值增殖。
(五)场镇周边村,发挥区域优势,在服从城镇规划前提
下,通过兴建农贸市场、农产品集配中心等二、三产业载体参股分红等途径,壮大集体经济收入。
(六)有条件的村,量力而行整合相关资金,就近在乡(镇、
街道)和工业园区置办商铺门市、仓储设施、厂房等物业,发展物业型集体经济。
(七)村“两委”牵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
会、专业服务公司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物资供应、产品加工、市场营销、劳务输出等服务,发展服务型经济。
(八)村集体利用互联网,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展
现代信息产业。
(九)村集体利用人文、乡村旅游、区位等优势发展生态
休闲、观光旅游型经济。
(十)村集体依托资源招商引进项目,采取股份合作等形
式,带动和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发展集体经济使用范围。
(一)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
(二)盘活村级集体资产。
(三)村级集体经济能够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建材业,农副产品加工、储藏、包装、运输及乡村旅游等。
(四)其他拉动村级集体经济增长的经营性项目。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直接补助给贫困户;
(二)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贫困户;
(三)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四)直接借款给家庭农场、农民专合社、农业企业等与脱贫攻坚无直接关联的项目;
(五)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
(六)发放村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等。
第十三条
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在脱贫攻坚期间,即 2020 年前,仍可申请使用产业基金发展产业。贫困村退出后,根据产业基金绩效考评结果,产业基金可继续保留,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相应修改章程或管理办法。
第四章 基金监管
第十四条 区政府是产业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区农业局是产业基金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基金的制度设计,管理办法制定、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
(二)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监管。
(三)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
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加强对贫困村贫困户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会同审计、监察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监察。
(四)乡(镇、街道)和村委会、驻村工作组、驻村第一
书记和帮扶干部要深度参与产业基金使用管理,加强指导督促。充分发挥群众力量,积极引导非贫困户参与产业基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使用产业基金,每个贫困村开设产业扶持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乡(镇、街道)产业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中的财政考核指标内。
第十七条
区农业局、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发放、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政策影响力。
第十八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各乡(镇、街道)在每月 2 日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时向区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报送上月产业基金统计报表。每年 7月底、次年 1 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九条
对在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 达州市达川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2016 年 12 月 13 日印发的《达州市达川区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管理办法》(达川财农〔2016〕28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局、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
达州市达川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