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五四镇关于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未完成下达任务的处理办法
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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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发〔2017〕114号

各村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镇级各单位:

经五四镇党委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对党委、政府下达给贫困村和非贫困村所有脱贫攻坚任务未按期完成的,镇纪委将介入调查原因,并进行追责。为进一步严肃脱贫攻坚工作的纪律,推动脱贫攻坚任务落实,确保我镇2018年全镇脱贫摘帽目标实现。现结合五四镇脱贫攻坚实际,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不正确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和未完成脱贫目标任务的驻村工作组、村三职干部及社长、“第一书记”、镇级各单位联系贫困户的相关人员。

二、对镇级单位联系人员,驻村工作组、“第一书记”的追责方式有: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一票否决、年度评为不合格;对村三职干部追责方式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是党员的村干部,给予党纪处理,不是党员的干部的给与行政处罚,对社长的追责方式:免去其职务。以上追责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三、各村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追责:

(一)对脱贫攻坚工作不重视,未按期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脱贫攻坚工作,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力,造成本村脱贫攻坚工作滞后,对村三职干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是党员的三职干部党纪处理,不是党员的三职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对贫困户建档立卡改工作不重视、不认真,贫困户资料不完整,表册填写不认真、不规范,录入数据不好或缺项漏项,造成全镇数据出现偏差,受到上级批评通报的,给予支部、村委通报批评并书面镇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讨,第一书记、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诫勉谈话。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对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

(三)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资金拨付报账不及时,出现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扶贫资金以及资金流失,项目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村三职干部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下派的驻村工作组、“第一书记”及包户联系的镇级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帮扶的村、贫困户情况不明、底数不清、推动工作不力和贫困村未能如期完成任务和对项目实施,危房改造和小额信贷未如期完成的,给予工作组人员、工作人员、“第一书记”年度考核一律评为不合格等次。

五、脱贫攻坚追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班子或科员以上干部追责的镇党委直接向组织部提出任免建议;对一般干部追责的由镇党委将评定结果报人社局;对村社干部追责的,由镇纪委提出建议,镇党委、政府通报,作出任免决定。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五四镇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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