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堡子镇关于印发《堡子镇“河长制”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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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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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堡府发〔2017〕46号


堡子镇“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和推进我镇“河长制”工作,并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推动我镇河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堡子镇“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了《堡子镇“河长制”“五个一”巡查机制和“1+2+5”治水反馈机制》《堡子镇“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堡子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堡子镇“河长制”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堡子镇“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的(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堡子镇“河长制”“五个一”巡查机制和“1+2+5”治水反馈机制》

        2、《堡子镇“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

        3、《堡子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4、《堡子镇“河长制”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

        5、《堡子镇“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



达州市达川区堡子镇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5日




附件1:


堡子镇“河长制”“五个一”巡查机制和“1+2+5”治水反馈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有效解决河长制工作中涉及的水环境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堡子镇“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四个一”巡查机制和“1+2+5”治水反馈机制。

    第二条 建立“四个一”巡查机制。

   (一)镇河长半月一检查,村(居)河长每周一巡查,“河库警长”两日一巡查,护河员两日一保洁。

   (二)各级河长和“河库警长”认真巡查并填写《堡子镇河库巡查日志》,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三条 建立“1+2+5”治水反馈机制

    对涉及水环境问题,在1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场“河长办”接收并上报,2个工作日内由主要责任单位进行牵头办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即时整治并反馈。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中涉及的所有水环境问题。

 


附件2:


堡子镇“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江河湖库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堡子镇“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建立“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联席会议会议由镇“总河长”或“副总河长”负责牵头召集各村召开。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镇河库长制办公室或镇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镇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流库塘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水环境污染和水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其他需要在联席会议上讨论、解决的议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镇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分别落实。镇“河长办”将对会议精神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镇“总河长”和“副总河长”。



附件3:


堡子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堡子镇“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办。

    第三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四条 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工作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及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各“河长”批办事项,采取相关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流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五条  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督办函”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河长令”按程序由“总河长”、“副总河长”、各“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镇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三)督办反馈。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县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及时向县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镇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将落实情况报“总河长”、“副总河长”、各“河长”。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附件4:


堡子镇“河长制”河库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堡子镇“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信息公开和通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立信息公开制度

   “河库长”名单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显要位置设立“河库长”信息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建立“堡子镇河长微信群”和“堡子镇河长制工作QQ群”。

  (一)实时监控河湖状况,随时报送信息、图片,大力宣传各地做法,及时曝光反面典型。

  (二)“河库警长”、各村河长制办公室联络员、相关责任单位联络员、镇河长制办公室全体人员按照“单位+联络员姓名”(如:xx村李XX)格式标注入群。

  (三)群里所有人员要落实保密原则,不得将群内信息对外泄露,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四条  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相关责任单位和村对有关“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河流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一月一调度、一季一评析、一年一总结

    第五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对在“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附件5:


堡子镇“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堡子镇“河长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河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各单位“河长制”工作的分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村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未按照“河长制”的要求,分级明确责任和任务分解的;

   (二)未完成堡子镇“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

   (三)未及时发现水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积极主动协调河道问题整改,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四)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三条 镇直单位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的措施的;

   (二)违规审批、验收项目的;

   (三)不按《堡子镇“河长制”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表》履行相关职责的;

   (四)其他不履行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承诺;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第五条 对责任人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

   (一)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承诺、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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