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江阳乡关于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张璐
发布日期: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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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发〔2017〕64号

两角村委会、乡级各单位:

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畜牧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达川区实施方案》和《达州市达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达川府发〔2014〕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达川区江阳乡两角村禁养区各类养殖场共17家。

二、工作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养殖场的关闭拆迁工作。

三、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以张俊乡长为组长,张璐为副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安排部署此项工作,乡畜牧站为拆迁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两角村委会为第一责任单位,配合乡畜牧站和乡政府做好养殖场的关闭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角村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乡畜牧站,由张璐担任组长,朱开乐为副组长,雷均、冉波、罗平、周盛清、陈渊、赵萍、陈尚辉、刘奎为成员,统筹两角村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拆迁的日常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2017年6月底前,由乡畜牧站负责对禁养区养殖场进行逐场审核,重点核实栏舍类别、面积和畜禽现有存栏数量等,并对养殖场拍摄电子照片,逐户做好关闭拆迁档案。

(二)宣传发动。2017年6—7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养殖业污染防治政策的宣传,重点宣传我乡的工作方案、政策补偿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三)签订协议。关闭拆迁方式可采取整体拆迁和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2种方式。2017年7—8月,与养殖业主签订《关闭拆迁协议》。

(四)关闭拆迁。2017年10月底前,乡畜牧站、两角村委会对禁养区养殖场(户)依据签订的《关闭拆迁协议》,督促业主按期完成关闭拆迁任务。对于2017年12月底前未采取自行关闭或拆迁的养殖场(户),由乡政府报告上级相关单位,组织予以强行关闭或拆迁。关闭或拆迁完毕后的养殖场(户)根据不同情节发放关闭拆迁补偿款。

1.关闭拆迁要求。采取整体拆迁方式的,建筑物要夷为平地,自行清理完成建筑垃圾;采取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方式的,必须拆除食槽、栏门、栏舍隔栏、养殖设备等相关养殖设施,确保去除养殖功能。

2.补偿条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关闭拆迁的,按有关政策享受关闭拆迁补偿;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关闭拆迁的,由辖区政府组织强拆,不享受关闭拆迁补偿政策。

3.激励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提前1个月完成自行关闭拆除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按相应补偿额的10%给予奖励;超出规定时间,在政府组织强拆前自行完成关闭拆迁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每延迟1个月扣减10%的补偿费,扣完为止。

(五)组织验收。根据养殖业主的申请,由乡政府组织实地验收,拆一户验收一户,做好基础资料。经乡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和养殖业主当场签字确认,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验收资料汇总上报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复查。

(六)补偿资金拨付。区领导小组复查合格后,由养殖业主填写《养殖场关闭拆迁经费补偿申报表》,经乡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补偿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五、关闭拆迁补偿标准

圈舍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养殖场,其关闭拆迁补偿标准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执行;圈舍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养殖场,其关闭拆迁补偿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圈舍及附属设施用房补偿标准

1.采取整体拆迁方式的:圈舍及附属设施用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采取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方式的:只对拆除的栏舍隔栏等按最高50元/平方米补偿。

(二)围墙补偿标准

砖、石围墙按50元/平方米补偿;乱石、土围墙按20元/平方米补偿;铁网围栏按10元/米补偿。

(三)沼气池、沉淀池补偿标准

产气沼气池按50元/立方米补偿、沉淀池按30元/立方米补偿;未产气沼气池按20元/立方米补偿。

(四)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拆除的限位栏按100元/个补偿,产床按500元/个补偿,保育栏按500元/个补偿;安装的鸡、鸭笼按100元/组补偿。

(五)建筑垃圾清理等费用

1.整体拆迁的:按照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补偿。

2.采取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方式的:只酌情补偿垃圾清理费用(每个养殖场不得超过600元)。

(六)畜禽转运费补偿

1.生猪:⑴肥猪(75㎏以上)按4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⑵中猪(30—75㎏)按3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⑶仔猪(30㎏以下)按2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2.肉牛:⑴大牛(150㎏以上)按8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⑵架子牛(75—150㎏)按6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⑶犊牛(75㎏以下)按4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3.肉羊:育肥羊(40㎏以上)按3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育成羊(10—40㎏)按2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羔羊(10㎏以下)按1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4.家禽(含蛋禽):育肥禽(1.5㎏以上)按3元/只给予转运费补偿;生长禽(0.5—1.5㎏)按2元/只给予转运费补偿;育雏禽(0.5㎏以下)按1元/只给予转运费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养殖场关闭拆迁补偿费,由乡畜禽养殖关闭拆迁工作组根据核实的数量,提出预算方案,报乡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负责组织筹措资金,专户储存。

(二)工作职责。相关单位依据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组负责政策法规宣传,督促养殖业主进行自行关闭拆迁,负责做好辖区内养殖场关闭拆迁、补偿及维稳等工作,畜牧站、环保所、财政所、规建办、水管站做好关闭拆迁养殖场的现场锁定工作。畜牧站牵头负责清理锁定关闭拆迁养殖场、核实拨付补偿资金,配合做好政策宣传,查处不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的违法行为收集并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工作组汇报;环保所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清理锁定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国土站负责查处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违法行为;规建办负责查处未办理建设手续的违法行为;财政所负责落实养殖场关闭拆迁的补偿资金及关闭拆迁工作经费;综治办负责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中的治安、维稳等工作。

(三)逗硬考核。将本项工作纳入2017年环保目标考核内容。

附件:1.江阳乡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领导小组

      2.江阳乡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组

 

                      达州市达川区江阳乡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江阳乡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俊

    副组长:张  璐

成  员:陈  斌  朱兴蓉   雷  均   廖松川  朱开乐

        刘宗俊  刘继双   赵   萍  范华平  王  茜

 

附件2

 

江阳乡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组

 

组  长:张  璐

副组长:朱开乐

成  员:雷  均  冉  波   罗  平  周胜清  陈  渊 

        赵  萍  陈尚辉   刘  奎  刘宗俊  刘继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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