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关于在达川区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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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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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翠办发〔2017〕48号

街道各社区、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翠屏街道诉调对接工作成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努力为建设和谐翠屏,实现法治安区做出新的更大贡献,经与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在达川区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规范“驻法院调解室”工作机构和人员

(一)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置

该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由翠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派驻,全称为“翠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达川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简称为“驻法院调解室”。标牌为矩形钛金牌由翠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制作,正中上方呈拱状镶“翠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中间为人民调解徽,下方镶“驻法院调解室”,字体为仿宋,颜色为黑色。

(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布置

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分为调解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人民调解室,在调解工作人员办公室的制度上墙为:人民调解工作室概述、调解范围、调解员基本信息、相关制度。在人民调解室悬挂人民调解徽标,徽标两旁设置蓝色“依法调解、公正公平”字样,调解室上墙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员纪律等内容。

(三)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

派驻达川区人民法院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由翠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聘任,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1名、兼职人民调解员5名和特邀人民调解员6名(医疗纠纷调委会2名,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委会2名,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2名),并一并纳入翠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四)派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的待遇

“驻法院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由翠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驻法院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培训

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翠屏司法所要有计划地对派驻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新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集中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5日。

(六)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规范流转案件,及时受理调处;依法公正调解,严格执行调解程序,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建立调解协议备案制度;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

(七)派驻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和考核

派驻人民调解员实行双重管理。达川区人民法院负责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翠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员的日常管理、招聘、培训和考核。考核由翠屏司法所会同达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绩效、群众满意度以及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调解员的奖励、解聘依据。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翠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解聘: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

(2)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达川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达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调解员有其他不适宜在“驻法院调解室”工作的其他情形的,可以要求翠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更换。

二、“驻法院调解室”基本规定

(一)主要任务

切实发挥人民调解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实现有效化解纠纷、案结事了的目标,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遵循便民、利民原则,在确保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操作,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提供最大的便利;人民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过程、调解协议的达成均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驻法院调解室”调解纠纷不得收费;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一般在20天内完成。

(三)调解形式

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收到起诉状、案件立案前,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将翠屏街道辖区内涉诉纠纷可直接移送“驻法院调解室”进行调解,对翠屏街道辖区外涉诉纠纷可委托或邀请“驻法院调解室”进行调解。

(四)人民调解案件的受理范围

诉外调解案件范围包括以下几类:(1)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等家庭纠纷;(2)劳动争议纠纷;(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5)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6)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纠纷;(7)物业服务合同纠纷;(8)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0)其他适宜人民调解进行调处的案件。

三、完善“驻法院调解室”工作流程

(一)调解的审查、登记、移送与委托

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或志愿者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当事人释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人民调解的优势,在立案登记前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的,移送或委托“驻法院调解室”调解;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及时立案。

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同意调解的,也可以移送或委托由“驻法院调解室”调解。

(二)调解达成协议后的处理

“驻法院调解室”对案件调解结束后,应当将调解结果和有关材料备案登记,根据案件处理情况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加盖翠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统一编案号为“翠屏民调字第**号”;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的,达川区人民法院应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达川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三)调解协议无效或有可撤销情形的处理

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具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审查法官应当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分别处理:当事人同意由“驻法院调解室”继续调解的,应当将材料退回“驻法院调解室”重新调解,重新调解的应当更换人民调解员。

(四)调解不成功案件的移送

“驻法院调解室”调解不成功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立案部门予以立案或者移交相应审判庭做出裁判。

四、健全“驻法院调解室”工作制度

(一)日常排查研判制度

“驻法院调解室”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根据矛盾纠纷季节性、行业性、地域性特点,积极协助驻在单位不定期开展“拉网式”排查。

(二)联席会议制度

翠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达川区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总结通报“驻法院调解室”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和对策。

(三)统计台帐制度

“驻法院调解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登记簿册,确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做好纠纷登记工作,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驻法院调解室”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所登记并调结的矛盾纠纷按统计项目填表汇总,核对无误后由填表人签名或盖章后上报翠屏司法所。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各种登记簿册、统计表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一般保存3至5年。

(四)跟踪回访制度

“驻法院调解室”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自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要会同达川区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听取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教育疏导跟进工作。

五、强化“驻法院调解室”工作保障

达川区人民法院负责“驻法院调解室”后勤保障,为“驻法院调解室”提供单独办公用房2间,配备电脑、桌椅、档案柜、电话、空调等必备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安装监控系统,并提供人民调解员工作餐。翠屏街道和达川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向区上争取“驻法院调解室”专项经费,并划入翠屏街道财政所管理,用于“驻法院调解室”运行经费、专职、兼职和特邀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和个案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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